[爆卦]法定繼承人比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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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定繼承人比例產品中有2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 法定繼承人比例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0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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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 法定繼承人比例 在 地產秘密客 Ting & Sa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1 15: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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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禮拜,朋友傳來一封親筆寫的遺囑,交代他的身後事與財產分配,旁人問,「你人好好的,寫這個幹嘛?」

    因為台灣爆發了二次疫情,奪走很多人的性命,也有很多是無症狀,或是突然發病暴斃死亡的案例,讓他感嘆「死亡與我們的距離好近。」

    話說,今天確診人數降低不到百例,但重症死亡的比例還是很高,這件事情,彰顯了事先預立好完善遺囑的重要性。

    雖然這幾年台灣人預立遺囑的觀念提高許多,但還是與歐美盛行的風氣仍有差距。

    其實寫遺囑滿多學問,也要許多要注意的眉角。

    「遺囑」主要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的方式。

    近年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前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的遺囑爭議,究竟寫遺囑第一步該怎麼做?要準備什麼資料?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除了法定要件外,遺囑的內容其實沒有硬性的規定,主要分以下3大項目:

    一、遺產安排方式:舉例將所有財產,全都捐做公益,或是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給各個繼承人;也可以依財產種類,分給不同繼承人。例如將動產分給某一繼承人、不動產分給某位繼承人等。

    二、說明遺願:這部分通常與遺產分配無關,而等於是最後要交待給生者的話,例如希望子女在自己身後,孝順活著的另一伴,或是交待子女如何操辦身後事,以及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

    三、其他:舉例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說明及舉例。

    想了解更多關於「預立遺囑」要注意的事情,可以點開下面連結,有我們跟游嵥彥律師錄製的podcast節目。

    游律師很專業,他同時擁有台美陸3個國家的律師執照,據說全台灣不到10個人有,來聽聽專業的分析與見解。

    #點開聽【地產秘密客X游嵥彥律師】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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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節目口播廣告由👉金鋐建設‧建築好感生活 贊助:http://www.goldenmile.com.tw/

    #地產秘密客
    #地產好學聲

  • 法定繼承人比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6 2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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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之效力差異>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和大家看遺贈、應繼分指定以及遺產分割方法指定的區分:

    ▎遺贈

    受遺贈人,得為繼承人,亦得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遺贈,僅具債權效力,此時,遺產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受遺贈人請求繼承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受遺贈人之遺贈債權(請求權)受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之限制,受益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贈不生效力。

    ▎應繼分之指定

    應繼分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應繼分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應繼分之指定之登記。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僅須繼承人一人即得為之。此不僅在法定應繼分時如此,在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持遺囑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可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指定應繼分,不受時效之限制。因為指定應繼分之本質為應繼分,應繼分係繼承人對遺產享有應有部分之比例,並無時效的問題。因此不論被繼承人死亡多久,繼承人均得請求分割遺產。在指定應繼分,受益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兼指定應繼分性質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登記。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係由「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不形成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遺囑一旦生效,便立即產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該受益繼承人取得單獨之所有權,此具物權效力,則受益繼承人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名義之變更登記。

    在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受益繼承人,取得者為物權,故當標的物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繼承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因此該權利是否罹於時效,需視標的物而定。若為動產則為15年,若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不受時效之限制。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得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兼具指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既然具有兼具指定應繼分之性質,則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自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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