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眾異議紀錄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眾異議紀錄表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眾異議紀錄表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ackse987 (喬凡尼)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時間F...


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
(三)此處我認為道交條例也是警察任務,涵蓋於警察職權範圍內,其理甚明自不待言。
(四)既然依前述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是為警察職權範圍,民眾有異議請求給付異議記錄表便屬合法行使權力的範圍。

二、延伸問題是:如果當下可以異議,那事後幹嘛申訴?

警職29的異議範疇指的是前述2條所謂警察具體公權力措施,而道交8、9條陳述意見(大家所指的申訴)是較對於違規法條的構成要件及違規事實是否正確而提出的救濟,性質上我認為可以區分,所以即便民眾事中異議,仍不影響其事後可以申訴的權利,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小弟認為要給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表。

Ps.
1.如果認為法律上稽查違規不適用警職29條給異議表,卻基於怕麻煩生事而給,豈不是更加速刁民養成?
2.「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時至今日還是很多人誤以為是「臨檢異議表」,認為僅有發動警職法臨檢作為時才需要使用,警職法自92年公佈,100年經過一次修法(印象中是修15條治安顧慮人口),並無部分人所稱有「臨檢異議表」,不知是否為「臨檢記錄表」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96.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0949583.A.CA8.html
john511: 學長你好,花這麼多時間寫這篇,辛苦了。小弟想提醒的是 05/14 08:06
john511: ,第2條的「依法」與第29條的「依 本 法」,二者是有區別 05/14 08:06
john511: 的,還請留意。意即,交通稽查亦屬行使職權無誤,但其非 05/14 08:06
john511: 依警職法之方法、程序、侵害利益,自無該第29條表示異議 05/14 08:06
john511: 之適用。 05/14 08:06
currry: 我抓現行犯要不要給異議表 05/14 08:33
faruk: https://i.imgur.com/tceU3Gq.jpg 05/14 08:44
john511: faruk大,版主並沒有擴張解釋,警職法第2條的確是將警察 05/14 08:49
john511: 所有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均認為是行使職權。回currry大, 05/14 08:49
john511: 行使職權與適不適用表示異議無直接關係。兩位大大其實可 05/14 08:49
john511: 以不必這麼直接否定版主,他也是提出想法來討論。 05/14 08:49
faruk: https://i.imgur.com/n7HX4hN.jpg 05/14 08:56
aarzbrv: 牽連到現行犯與異議表兩者,恐怕刑行兩庭都要參訪唷XD 05/14 09:01
aarzbrv: currry可能還漏掉當事人連民事都要一起咬的問題XD 05/14 09:06
AntiCompete: 千篇一律忘了帶、剛好用完了 05/14 09:56
faruk: https://i.imgur.com/CvR2SaO.jpg 05/14 10:11
dtft003: 某樓就是可憐啊 05/14 10:14
aarzbrv: 可憐啊好像是Korean Fish電視辯論會口頭禪耶 05/14 10:20
talkdiary: 某仇警仔看不懂硬要進來參一腳酸句狀況外的話,這版主 05/14 10:28
talkdiary: 可以處理了吧? 05/14 10:28
aarzbrv: 不好意思,小的也經常被貼仇警刁民標籤,歡迎來檢舉! 05/14 10:37
aarzbrv: 下次修憲應該要提案仇警唯一死刑(包括思想犯),所以像 05/14 10:37
aarzbrv: 翁茂鍾這類有給錢的,算不算友警良民呢? 05/14 10:38
aarzbrv: 小的猜想:jackse987、john511、faruk三位網友迄今在這篇 05/14 10:41
aarzbrv: 的焦點,可能在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的範圍,應該 05/14 10:42
aarzbrv: 有多大(同意先排除涉及刑事法的部分嗎?)…… 05/14 10:43
jhfjhf: 我覺得會問這問題的人應該沒有去臨檢袋裡面去拿出異議紀 05/14 10:48
jhfjhf: 錄表來看過,看過的人應該不會問這問題。 05/14 10:48
jhfjhf: 就如同tony870414大大所說的,選項都是警執法。 05/14 10:48
aarzbrv: 回樓上:但這篇還沒看到tony870414來這給推噓→ 05/14 10:51
junegun0429: 回樓主jackse大,我同事跟你保持一樣的看法所以才選2 05/14 10:51
junegun0429: 但警職法第二條是否就能涵蓋所有警察職權?這個我也 05/14 10:51
junegun0429: 想拿出來跟版上學長姐討論,我的見解是警職法規範的 05/14 10:51
junegun0429: 是警察職權的一部分而已,所以警職法第二條並不能涵 05/14 10:51
junegun0429: 括所有警察職權 05/14 10:51
AntiCompete: 我就不信沒人教你們這麼幹 05/14 10:56
aarzbrv: 樓上請恕小的資質駑鈍,懇請多開釋你們與幹的意涵,感恩 05/14 11:02
faruk: https://i.imgur.com/wNZuog8.jpg 05/14 11:33
aarzbrv: 回faruk:猜想恐怕得靠修訂警職§2Ⅱ列舉「不適用xx法、 05/14 12:07
aarzbrv: yy法、zz法[…]」之類的方式排除部分爭議,再不然恐怕得 05/14 12:07
aarzbrv: 等某天法院貼出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排除哪個法了 05/14 12:10
aarzbrv: (小的目前也覺得faruk於05/14 11:33貼圖所述,的確是個 05/14 12:21
aarzbrv: 界定警職§2Ⅱ末14字的概括範圍的好解釋方式)…… 05/14 12:24
talkdiary: 某仇警仔自己幻想誰教誰什麼,到底有沒有根據? 05/14 13:39
jaggur: 2 05/14 14:35
aarzbrv: 補充:如果警職法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沒有明文表示互斥 05/14 18:18
aarzbrv: ,則當警職法條文與其他性質類似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有交集 05/14 18:19
aarzbrv: ,適用時仍然難以逃避並存或競合的問題…… 05/14 18:21
aarzbrv: (在下於參考警職法逐條釋義當中,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 05/14 18:36
aarzbrv:  處http://imgur.com/npanQAL http://imgur.com/Jar5yfa 05/14 18:39
aarzbrv: 還有警職法問答集,與警職§2Ⅱ末14字相關處 05/14 18:40
ss2121647: 瘋了,警職第二條幾乎涵蓋所有公務員的工作了,那是不 05/14 18:44
ss2121647: 是所有公務員都是廣義都警察??? 05/14 18:44
aarzbrv: http://imgur.com/liDfTx9 後,才提出於05/14 18:21 05/14 18:45
aarzbrv: 推文所提問題,不好意思) 05/14 18:46
ss2121647: 第29條就明文限縮依本法(警職法)請不要自己擴大解釋 05/14 18:52
ss2121647: 了。第2條只是解釋警察職權,如社維法、集會遊行法都屬 05/14 18:52
ss2121647: 警察職權,跟29條的依本法無關係!!! 05/14 18:52
aarzbrv: 以上ss2121647質疑擴張到其他公務員職權的問題,應該還有 05/14 18:54
ss2121647: 照你這樣說其他法規的經濟手段形同具文 05/14 18:54
aarzbrv: 警察法或釋字535可以劃界區隔。 05/14 18:55
ss2121647: 更正救濟手段 05/14 18:57
aarzbrv: 警職§29Ⅰ有依本法但警職警職§2Ⅱ末14字也有概括規定, 05/14 19:00
aarzbrv: 所以才要將概括的範圍大小盡可能界定,至少不會無限大… 05/14 19:01
aarzbrv: (若不願見到擴大解釋,則就要盡可能補洞) 05/14 19:03
aarzbrv: (不好意思05/14 19:00的警職警職,改為警職) 05/14 19:04
valkyrie02: 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討論完記得採法院見解 就是 05/14 19:16
valkyrie02: 道交是有其自己的救濟 如後續有刑事上的處分才是走警 05/14 19:16
valkyrie02: 職法之救濟 05/14 19:16
valkyrie02: 搞清楚目前自己所作的是行政行為或刑事行為就可以了 05/14 19:21
valkyrie02: 如果分不清楚就....好自為知吧,都那麼多法院判決在 05/14 19:21
valkyrie02: 說了 05/14 19:21
longlydreami: 你就把道交條例之於警職法當成特別法之於普通法 05/14 20:32
longlydreami: 道路交通本來就要優先適用道交條例相關程序規定 05/14 20:33
longlydreami: 你說「既然申訴又何須異議」已經屬於法律競合 05/14 20:35
longlydreami: 此時特別法(道交條例)自有優先適用 05/14 20:35
longlydreami: 結論:取締一般違規請不要使用警職法29所稱之異議書 05/14 20:39
aarzbrv: 請教valkyrie02法院應該沒採本篇見解的範圍,是否也包括 05/14 20:41
aarzbrv: 從05/14 19:16自19:21的推文呢?如果valkyrie02的確發現 05/14 20:42
aarzbrv: 法院不採本篇見解之處,懇請提供裁判字號、裁判書截圖, 05/14 20:43
aarzbrv: 沒有的話亦不妨先以個人看法,點出本篇哪些觀點有您覺得 05/14 20:45
valkyrie02: 因為法院說的很明白 不是像這篇在說的職權範圍 因為沒 05/14 20:47
aarzbrv: 不合理之處。在下也願信有許多參與這篇討論的網友,因為 05/14 20:47
valkyrie02: 意義 推文中圖也有說明到 所謂職權 是指行政行為 05/14 20:47
aarzbrv: 不想等到自己哪天進法院,才發現身陷麻煩,所以才會透過 05/14 20:48
aarzbrv: 這篇集思廣益。至於法院說得很明白,可能也要煩請提出者 05/14 20:49
aarzbrv: 出處了(不好意思不是在下坐等伸手),感恩。 05/14 20:50
valkyrie02: 因為你沒想過 國家行為只有行政行為和刑事行為 你只 05/14 20:51
valkyrie02: 需要介定該行為是屬於行政或刑事即可 分什麼行為是 05/14 20:51
valkyrie02: 職權有何實益?行政行為沒有查證或鑑識身分嗎(名詞 05/14 20:51
valkyrie02: 或許有不同) 05/14 20:51
longlydreami: 其實實務上程序都很清楚 真的不用特別去擴大解釋 05/14 20:52
aarzbrv: 此外,是否已有數個上下審級的法院對此有統一見解呢? 05/14 20:52
longlydreami: 絕得署應該加強宣導SOP避免部分基層誤用的問題 05/14 20:53
valkyrie02: 正確應該是 第一 你是以行政或刑事發動所謂的職權 第 05/14 20:54
valkyrie02: 二 發動職權的範圍或界限 第三 如何救濟 05/14 20:54
aarzbrv: 但國家行為也不僅由警察機關全包吧?其他行政機關呢? 05/14 20:56
aarzbrv: 若職權範圍沒意義,那恐怕也否定到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 05/14 20:59
aarzbrv: 作者們的努力吧? 05/14 21:00
aarzbrv: (儘管相關逐條釋義與問答集可能還需要改版補強) 05/14 21:03
Ximcra: 沒事兒沒事兒 是染病的同志自己防護措施沒做足 05/14 21:11
Ximcra: 啊噓錯 05/14 21:12
valkyrie02: 讓人否定的是本篇所謂的職權 照他這區分 那請問道交 05/14 21:17
valkyrie02: 條例中 救濟的申訴要在何情況使用?這擺明有問題 05/14 21:17
valkyrie02: 且照本篇的分法 那警察所有的行為幾乎都是依警職法來 05/14 21:19
valkyrie02: 救濟 請問這合理嗎?合理在那?有需要區分行政或刑事 05/14 21:19
valkyrie02: 行為嗎? 05/14 21:19
aarzbrv: 剛查法源法律網精選11則與警職§2相關裁判書,有民刑事, 05/14 21:24
aarzbrv: 但仍缺行庭:http://imgur.com/Zri8YvP 05/14 21:25
aarzbrv: 就算到今天可能還沒有任何人針對警職§2Ⅱ末14字,或主張 05/14 21:27
aarzbrv: ,或抗辯,萬一以後有呢? 05/14 21:28
valkyrie02: 警職法第二條第二項未14字你要不要先定性是什麼性質? 05/14 21:32
valkyrie02: 只要你定性的出來自然有其項對救濟方式 05/14 21:32
valkyrie02: 末 05/14 21:33
aarzbrv: http://archive.is/R5Sbc 這次05/14 21:24所指11則其一, 05/14 21:37
aarzbrv: 因聚眾活動衍生妨害自由的刑事自訴案,結果北院經查的 05/14 21:39
aarzbrv: 肆、五、㈢、⒉段落,有用到警職§2,而沒有只憑著集遊法 05/14 21:40
aarzbrv: 與刑法(當然該案目前上訴中也可能被打臉)。此外,定性 05/14 21:42
aarzbrv: 與界定哪些是職權範圍哪些不是,兩者不互斥吧? 05/14 21:43
aarzbrv: 此外警職§2Ⅱ第四句前四個字為依法採取,抱歉小的又增加 05/14 21:46
aarzbrv: 新麻煩惹哭哭 05/14 21:46
aarzbrv: (勘誤:05/14 21:37的這次,改為這是,抱歉更正) 05/14 21:48
valkyrie02: 你可能要思考一下警職法 是針對刑事或行政行為 講白了 05/14 21:52
valkyrie02: 不是行政就是刑事 沒有任何行為是行政和刑事同時 05/14 21:52
valkyrie02: 但會有行為轉換(但這也不可能產生同一行為同時包含 05/14 21:54
valkyrie02: 行政行為與刑事行為)你想通了自然就懂 05/14 21:54
aarzbrv: 回樓上:如果有當事人針對即時強制行為,民刑行都吉呢? 05/14 22:11
valkyrie02: ....定性就是在講是處分或是事實行為 和所謂的職務範 05/14 22:13
valkyrie02: 圍的界定 是在講不同的東西......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 05/14 22:13
valkyrie02: .....麻煩先自行了解 05/14 22:13
aarzbrv: (就算極可能是濫訴,總不能光靠堅信法院挺警吧) 05/14 22:13
jackse987: 大家盡量討論~感覺都滿有道理的 感謝@@ 05/14 22:14
valkyrie02: 即時強制在行政法上是事實行為 救濟的方式是行政訴訟 05/14 22:14
valkyrie02: 想告什麼是人民權利 但走錯路 只能怪自己不懂 這社會 05/14 22:14
valkyrie02: 的遊戲規則 05/14 22:14
valkyrie02: 還有 不懂不叫濫訴 請先了解很多名詞在法學上的意義 05/14 22:15
aarzbrv: 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至今尚未收錄濫訴 05/14 22:20
aarzbrv: 條目:http://archive.is/Fdkut 可能要敦請主張的賢達們 05/14 22:21
aarzbrv: 開釋其出處為哪幾本法學方法經典書籍,或是主張的賢達們 05/14 22:21
aarzbrv: 即為名詞定義者亦可(這司法院資料庫可能要檢討惹) 05/14 22:22
valkyrie02: 那問題又走回來了 那請問 開紅單是什麼行為?開紅單 05/14 22:23
valkyrie02: 不提供身分 就我國現行規定 有沒有什麼解決方式?如果 05/14 22:23
valkyrie02: 民眾突然暴怒攻擊警察 此時警察身分是否轉換?如果有 05/14 22:23
valkyrie02: 轉換是轉戈成什麼咧? 05/14 22:23
valkyrie02: 濫訴是你自己講的 要請你自己解釋了 ... 05/14 22:27
valkyrie02: 順帶一題 警職法第二條中的職權範圍有些行政處分有些 05/14 22:43
valkyrie02: 是事實行為 我相信前幾樓一定懂 有什麼差別 05/14 22:43
aarzbrv: 剛查過李惠宗2018.9出的法學方法論關鍵字索引十七劃,是 05/14 22:44
aarzbrv: 連濫字都沒有的(所以李惠宗老師應參考這篇檢討囉?) 05/14 22:45
valkyrie02: 你就有空去問該老師囉 挖別人來背書不會顯的你有道理 05/14 22:47
valkyrie02: 法學是門挺重視用字和定義的學問 請參照 05/14 22:49
aarzbrv: 就算不是濫訴,違法的即時強制恐怕難擺脫民行雙軌的國賠 05/14 22:51
valkyrie02: 還有你是不是誤會什麼?我指你說的那推文 民眾對即時 05/14 22:52
valkyrie02: 強制 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 你竟然說人家濫訟 該民眾只 05/14 22:52
valkyrie02: 是不懂好嗎... 05/14 22:52
aarzbrv: 吧?再者樓上貌似行政法大師的賢達,敢問先前主張的法院 05/14 22:54
aarzbrv: 見解不知在何方呢?提起民刑行三種訴訟,可能濫訴可能否 05/14 22:55
aarzbrv: ,小的沒將兩者劃上等號哭哭 05/14 22:56
aarzbrv: (小的也希望法院不會全然不採本文某行政法大師見解) 05/14 22:58
valkyrie02: 違法即時強制只需走國賠民事 不需行政訴訟 不然會極可 05/14 23:05
valkyrie02: 能濫訴 嘻嘻 05/14 23:05
valkyrie02: 不用扣誰行政法大師 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 不難好嗎.. 05/14 23:11
valkyrie02: 自己去找一個 婦人因警濫權 無罪的新聞 標準分不清行 05/14 23:14
valkyrie02: 政與刑事 05/14 23:14
valkyrie02: 最近才發生的 還夠新鮮 05/14 23:14
valkyrie02: 要是這點皮毛就配叫大師....唉 我只能說要加油啦..... 05/14 23:18
valkyrie02: 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05/14 23:18
faruk: https://i.imgur.com/QCIux3H.jpg 05/15 16:01
faruk: 依照法務部函釋,濫訟告訴好像用在刑事,濫訴用民事 05/15 16:02
faruk: @aarzbrv 裁判書用語收錄法學用語太少,不應墨守拘限於內 05/15 16:08
faruk: ,當你去閱讀釋字理由或意見書才知法學浩瀚無垠 05/15 16:08
aarzbrv: 感謝行政法大師在這篇多次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的霸氣教誨 05/15 22:36
aarzbrv: 相信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自創的理論出處即為此處推文, 05/15 22:41
aarzbrv: 不需要其他書籍或網頁佐證的,沒錯吧valkyrie02? 05/15 22:43
aarzbrv: 回faruk:既然某位好為人師行政法師已於05/14 22:15指教 05/15 22:46
aarzbrv: 濫訴名詞意義,當然需要敦請大師列出來源吧? 05/15 22:48
aarzbrv: (況且您貼的行政函式是使用該名詞而非定義該名詞……) 05/15 22:50
aarzbrv: (相對於faruk至今許多的推文內容來源,都有引述依據, 05/15 22:52
aarzbrv:  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只要自己說了算就好吧?:-)) 05/15 22:53
aarzbrv: 所以小的願再次來請教valkyrie02:您於05/14 19:16,與 05/15 22:56
aarzbrv: 05/14 19:21、05/14 20:47所稱的法院見解,除了您在本文 05/15 22:59
aarzbrv: 推文宣稱外,文本或網路的出處何處可以找到呢?敦請您的 05/15 22:59
aarzbrv: 開釋,感謝?您的資料或許是目前許多法律資料庫所遺漏的 05/15 23:01
aarzbrv: 小的猜想:許多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或許只要憑藉 05/16 02:19
aarzbrv: 至今來路不明的自稱理論基礎,而不用將理論應用到案例上 05/16 02:20
aarzbrv: ,就能夠建立其尊爵不凡的高度吧? 05/16 02:20
aarzbrv: 所以大師(05/14 23:18)訓令「多懂一點才不會被騙啦」, 05/16 02:21
aarzbrv: 怎麼可以恣意適用於valkyrie02大師本人呢? 05/16 02:21
aarzbrv: 既然valkyrie02大師(05/14 23:14)訓令「自己去找一個」, 05/16 02:22
aarzbrv: 所以小的遵循此訓令查到以下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 05/16 02:23
aarzbrv: (最近公示的優先,第1則已於05/14 21:37推文貼出) 05/16 02:23
aarzbrv: (第1張圖是裁判字號索引,圖上2.3.為同一則重複裁判書) 05/16 02:24
aarzbrv: 然而讀完後,小的仍對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 05/16 02:28
aarzbrv: 「法院說的很明白」,甚感愚昧……所以小的仍需敦請 05/16 02:29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開釋除了前述的 05/16 02:30
aarzbrv: 「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05/14 22:13) 05/16 02:31
aarzbrv: 「那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05/16 02:31
aarzbrv: (由「而已」兩字,可見valkyrie02大師風範)外的說法 05/16 02:33
aarzbrv: (儘管以上10則關於警職§2的精選裁判,都沒有行政裁判) 05/16 02:34
aarzbrv: 銘謝五內感激不盡!如果valkyrie02大師嫌沒空逐一點選閱 05/16 02:34
aarzbrv: 閱讀,可透過以下網址一個網頁看全部10則: 05/16 02:35
aarzbrv: https://imgur.com/a/ntA63ES 05/16 02:36
aarzbrv: 至於valkyrie02大師(05/14 20:47)訓示「沒意義」(儘管 05/16 02:38
aarzbrv: 警職§2的定義適用整個警職法(定義沒意義?)),或許小的 05/16 02:40
aarzbrv: 於05/16 02:25的貼圖裡的左邊16個行政函釋與11篇法學論著 05/16 02:41
aarzbrv: ,應該要參照大師您在這篇的多次訓示了…… 05/16 02:42
aarzbrv: (連定義有什麼沒有什麼都覺得沒意義就跳到定性那會不會 05/16 03:03
aarzbrv: 像某些連美軍軍官是誰都搞不清楚就急著要匯款到海外的 05/16 03:04
aarzbrv: 諸位富有的善男信女呢?) 05/16 03:04
aarzbrv: 未知活躍於站上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們,會不會逕行將 05/16 03:55
aarzbrv: 有行政法學者以數頁篇幅討論警職§2Ⅱ的某論文段落,當成 05/16 03:55
aarzbrv: 沒意義(05/14 20:47)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 05/16 03:56
aarzbrv: (此外,這…… http://imgur.com/3juSTDS 05/16 05:28
aarzbrv: (再回來比對警職§2Ⅱ還是沒意義(05/14 20:47)嗎?) 05/16 05:36
valkyrie02: 樓上 你現在這種回應才叫作無意義 請去認真了解 行政 05/16 09:38
valkyrie02: 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05/16 09:38
aarzbrv: 感謝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valkyrie02於05/16 09:38訓示, 05/16 11:03
aarzbrv: 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還需要效法您將其他行政法、憲法 05/16 11:05
aarzbrv: 甚至所有警職§2Ⅱ內文所有可能依法都把名稱唸一遍呢: 05/16 11:10
aarzbrv: http://imgur.com/4wgCchY 立法院現行法有192法內含警察 05/16 11:15
aarzbrv: 敢問valkyrie02大師是否皆已下功夫逐一定性呢?還是如同 05/16 11:17
aarzbrv: 小的於05/16 05:28貼圖當中所顯示的情況,現行法條違背 05/16 11:19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推文所宣稱呢?以上已經有許多網友,對於 05/16 11:20
aarzbrv: 警職§2Ⅱ的定義會涵蓋到多少其他法律感到其嚴重性,甚至 05/16 11:22
aarzbrv: 會因依了哪些法而使哪些繁重勤務背後有難拒絕的正當性, 05/16 11:25
aarzbrv: 行政法大師用沒意義(05/14 20:47)無意義(05/16 09:38), 05/16 11:27
aarzbrv: 請問是來視察這篇彰顯大師權威睥睨讀者讀者嗎?感恩! 05/16 11:32
aarzbrv: 為遵循valkyrie02大師於05/16 09:38之飭令,小的也查到 05/16 11:52
aarzbrv: 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沿革如下: 05/16 11:54
aarzbrv: 配合大師可在本篇笑談只是行政法基礎而己(05/14 23:11)的 05/16 12:02
aarzbrv: 法學造詣(勘誤:而己不是而已,小的在此認錯道歉), 05/16 12:04
aarzbrv: 加上現行行程與行罰的法條(還附上沿革),不知道這篇的 05/16 12:06
aarzbrv: 行政法學大師,將如何藉此證明警職§2無意義呢?小的敦請 05/16 12:08
aarzbrv: 這篇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不吝賜教,感激不盡! 05/16 12:10
valkyrie02: 樓上對於行政法的認知實在差太多了 如前所說 幸好法院 05/16 13:45
valkyrie02: 不採本篇對於警察 於交通違規過程有異議 是採行警職法 05/16 13:45
valkyrie02: 之救濟方式 05/16 13:45
aarzbrv: 請教valkyrie02大師:您從05/14 19:16到05/16 13:45之間 05/16 22:28
aarzbrv: 至今58則推文當中,仍無法提出自稱法院不採的依據,請教 05/16 22:30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是為了向網友們親自示範茹荷幽靈抗辯嗎? 05/16 22:31
aarzbrv: 既然valkyrie02大師至今58則推文當中,強調行政法至少有 05/16 22:34
aarzbrv: 5次,也順便敦請valkyrie02大師除了自己在這篇的58則嘉言 05/16 22:34
aarzbrv: 讜論自引述外,是否曾經有國內外行政法學相關書籍論文已 05/16 22:35
aarzbrv: 引述valkyrie02大師的嘉言讜論,或是valkyrie02大師依然 05/16 22:36
aarzbrv: 願意在此推文教誨,列出valkyrie02大師您曾經花時審閱過 05/16 22:38
aarzbrv: 的行政法相關書籍或論文呢?小的資質相較valkyrie02大師 05/16 22:39
aarzbrv: 恐為駑鈍,所以至今的推文依據幾乎都會附上來源或網址, 05/16 22:40
aarzbrv: 不敢藏私以免遭valkyrie02大師批判…… 05/16 22:41
aarzbrv: (勘誤05/16 22:31茹荷更正為如何,對不起剛打太快,且 05/16 22:43
aarzbrv: 小的非好為人師行政法大師,仍需要時時警惕自己改過) 05/16 22:44
aarzbrv: 既然這篇TPC_Police的文章,原作者貼文徵求網友對警職法 05/16 22:47
aarzbrv: 相關條文與實務上的應用,請教valkyrie02大師除了在至今 05/16 22:50
aarzbrv: 58則推文,5次提到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各1次外 05/16 22:52
aarzbrv: ,好像提出了名詞就不用將自身的行政法理論應用到這篇所 05/16 22:53
aarzbrv: 討論的警職法條文,或是沒意義無意義其實也是valkyrie02 05/16 22:54
aarzbrv: 大師您在此嚴謹推理過程的表現呢?再次敦請大師釋義! 05/16 22:56
aarzbrv: 此外alkyrie02大師(05/16 09:38)訓示小的了解行政程序法 05/16 23:01
aarzbrv: 與行政罰法之際,是否認為文義解釋與立法理由解釋警職法 05/16 23:04
aarzbrv: 無意義,所以只要搬出行政法請讀者自己看不解釋即可呢? 05/16 23:08
aarzbrv: (勘誤:05/16 23:01應為valkyrie02大師,真的很對不起) 05/16 23:17
valkyrie02: 己如前述囉 前面都有舉例子供你思考 加油 你可以的 05/17 00:31
valkyrie02: 懂的就自然懂 不懂 講再多也沒有用 你就慢慢回吧 無意 05/17 00:33
valkyrie02: 義 05/17 00:33
aarzbrv: 前面有許多例子多為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所提出與貢獻, 05/17 05:30
aarzbrv: 不會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學大師將他人舉例列為自身成果吧? 05/17 05:32
aarzbrv: 此外,小的在此推文是公示給批踢踢諸多讀者閱讀,並非僅 05/17 05:34
aarzbrv: 僅為了滿足valkyrie02大師而存在,就如同我國現行法內容 05/17 05:36
aarzbrv: 若違背valkyrie02大師在本站篤定地宣稱,恐怕也要煩勞 05/17 05:37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遊說修法,若valkyrie02大師僅是能在這篇 05/17 05:38
aarzbrv: 文章多次宣稱無意義,小的也祝福valkyrie02大師生涯高峰 05/17 05:39
aarzbrv: 能在此篇推文成就,請教valkyrie02大師還有遺憾嗎? 05/17 05:41
aarzbrv: (回顧05:16 05:28貼圖顯示valkyrie02大師於03:04 22:10 05/17 05:45
aarzbrv:  表示正確說法是警察不處理民事問題,但在我國現行法中 05/17 05:47
aarzbrv: 民法§626,803--807,1055-1與民訴§138,卻在明文就與 05/17 05:54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自稱的正確說法相悖,若valkyrie02大師 05/17 05:55
aarzbrv: 為了自己公示言論的信譽,是否應該挺身爭取呢?況且, 05/17 05:57
aarzbrv: 這也事關警職§2定義依法當中的諸現行法部分) 05/17 05:59
aarzbrv: http://archive.is/F0QaF 備份到上一列,希望這會有助於 05/17 06:19
aarzbrv: valkyrie02大師向立法機關爭取大師自身的信譽與尊嚴! 05/17 06:21
aarzbrv: 除了好為人師的行政法大師外,如果接下來有包括發文者的 05/17 07:32
aarzbrv: 其他網友願意繼續分享,小的也很樂意參與集思廣益謝謝! 05/17 07:33
jackse987: 補充一下: 05/19 19:44
jackse987: 一、後來實際討論重新檢視的結果,我認為以警職法2的擴 05/19 19:44
jackse987: 張解釋以適用29異議表的論文說理確有瑕疵,因為29法條 05/19 19:44
jackse987: 文義的依「本法」應限縮在警職法內所發動的各項行為, 05/19 19:44
jackse987: 在此認錯。 05/19 19:44
jackse987: 二、但實際異議表的格式,在其他法條方面,應該採寬鬆 05/19 19:44
jackse987: 認定所有的異議項目都應包含在內。 05/19 19:44
jackse987: 三、綜上,結論還是要給。 05/19 19:44
FATTY2108: https://i.imgur.com/HpPPV2t.jpg 國賠法大師吳忻穎 05/19 23:19
aarzbrv: 剛剛才發現jackse987的補充推文,在下感謝! 10/30 20:32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