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異議單交通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異議單交通違規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異議單交通違規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unegun0429 (junegun)看板TPC_Police標題[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時...



最近桃園的新聞,讓很多民眾都知道異議紀錄表這東西,那天同事攔了一個違規,民眾要求民眾異議紀錄表,我們所便分成了兩派說法,所以想跟各位學長姐請益:

1.一派說法是民眾異議紀錄表屬於警職法的救濟,今天攔違規是依照道交條例發動的攔停而非盤查,並沒有行使警職法的內容,所以真的要救濟應該走道交的管道,申訴等等的->結論不用給
2.一派說法是說攔停違規便是在行使職權,所以民眾只要認為有問題便可以要求異議紀錄表->結論要給

小弟個人是偏向1,因為印象中的確是屬於警職法的救濟手段,若是以道交條例發動要給,那執行逮捕、或是各項勤務如家戶訪查不也是警察在行使職權,若民眾要,都要給嗎?不過實務上為了避免麻煩,遇到上述情況小弟應該也是會給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64.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0893947.A.1E4.html
tofu0208: 1沒錯啊!看你攔停發動的要件!若是用警職法法第8條給 05/13 16:26
tofu0208: 異議表(當作行政處理書)。 05/13 16:26
tofu0208: 交通違規給他紅單(行政處分書)不用異議表 05/13 16:26
AntiCompete: 不是都說忘了帶請同仁送過來,用這招跟他耗時間? 05/13 16:34
james6666: 道交權責機關不是我們,他不是向我們申訴 05/13 16:34
ilovesnow: 違規就1,你用到警職法的各種懷疑才是2 05/13 16:44
koreapig5566: 開罰單不用 有異議申訴是向監理站 05/13 16:45
faruk: 行政舉發權與警察職權分不清?那訂行政罰法幹嘛? 05/13 16:47
ilovesnow: 這沒有什麼好談的,前幾天新聞才一個開紅單用警職法帶 05/13 16:48
ilovesnow: 人回去 05/13 16:48
ilovesnow: 用錯就是撤銷罰單 05/13 16:48
PKmos: 署SOP其實有寫,可以從這邊發展來討論 05/13 16:51
sheen119: 這問題不又回來了行政罰法35條,人家要異議記錄呢?要 05/13 16:52
sheen119: 給什麼給他 05/13 16:52
koreapig5566: 開罰單不用 05/13 16:58
hwa6519: 1 我們分局常訓有教 05/13 17:21
samnpc: 1啦 05/13 17:33
kissung: 1。 05/13 17:40
A122353844: 1啦 05/13 17:51
s880343123: 1。用2就等著被撤銷罰單洗臉 05/13 18:35
e04s1f8h: 1 05/13 18:51
ymhs111105: 所以有人所內有行政罰法35條的異議表嗎? 05/13 19:29
Jhan790404: 支持2的我也是昏。 05/13 19:42
longlydreami: 行政罰法35 是以行政罰法34帶回駐地才適用 05/13 19:59
BBSNUK: 1 05/13 20:11
weapon690: 1啦!有異議就備註在罰單上,最後還是去申訴然後你就找 05/13 20:29
weapon690: 密錄器或監視器來打臉民眾。 05/13 20:29
asd811129: 我覺得是1,然後關於第2點,個人認為:民眾當場表示異 05/13 20:38
asd811129: 議,認為有理由者,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這時就不 05/13 20:38
asd811129: 用交付臨檢異議表,除非你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才要 05/13 20:38
asd811129: 依民眾請求,製作臨檢異議記錄表,通常給了就是要法院 05/13 20:38
asd811129: 見了。提出討論,如果有錯再麻煩學長姐指教 05/13 20:38
lemon1123: 看你是用什麼了法律阿 05/13 21:00
ImMyFriend: 晚點來寫一篇好了哈哈哈 05/13 21:09
kissa8443: 一線三我愛你 05/13 21:10
NUST: 1啦 05/13 21:17
kevin7771210: 請參閱行政罰法第34跟35條 05/13 22:06
z0932757698: 那請問這樣的話警察是否就沒權利要求人民出示證件? 05/13 22:08
z0932757698: 頂多依照車主去開罰而已 05/13 22:08
warden: 樓上你是怎麼理解的?攔停舉發當然是處罰當事人啊 05/13 22:10
z0932757698: 呃我是說若民眾單純違規然後堅持不提供身分資料也是 05/13 22:24
z0932757698: 拿他沒辦法吧?也無法帶返所查證身份 05/13 22:24
NUST: 行政罰法34條啊 05/13 22:25
warden: 依行政罰法34條帶回查證 05/13 22:26
NUST: 再不配合就用社維法67條第二項辦他 05/13 22:27
chiling0107: 駕駛人違規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直接舉發60.1 05/13 23:18
tony870414: 異議記錄表本來就是給警職法使用的沒毛病 05/13 23:35
tony870414: 而且表內勾選的也都是警職法的內容啊 05/13 23:37
tony870414: 然後罰單有異議就如同上面學長說的 05/13 23:38
tony870414: 註記在罰單內就好了 05/13 23:38
atgo1207: http://i.imgur.com/39jBvto.jpg 05/13 23:38
atgo1207: 署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有針對這部分敘明了啊 不 05/13 23:39
atgo1207: 用猜 05/13 23:39
HLPT: 民眾異議紀錄表最近好像有更新版本,明天上班看清楚確定再 05/14 01:31
HLPT: 來回 05/14 01:31
aarzbrv: 但行罰§34Ⅱ④裡的情況急迫,在以下討論的截圖,仍難有 05/14 02:58
aarzbrv: 初步結論:http://imgur.com/s9MjeyU.png 且該討論的截圖 05/14 03:00
aarzbrv: 裡也有人回行人無法逕舉(不適用交罰§60Ⅰ)。 05/14 03:03
aarzbrv: atgo1207提到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107.4.28版的 05/14 03:15
aarzbrv: 可參考以下4張圖(可能其他人還有更新版的): 05/14 03:16
aarzbrv: (抱歉05/14 02:58應該是行罰§34Ⅰ④=行政罰法第34條 05/14 03:24
aarzbrv: 第1項第4款。交罰§60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05/14 03:26
aarzbrv: 第1項) 05/14 03:27
aarzbrv: 追加:關於這篇所討論的議題,去年九月有五位學者所寫的 05/14 03:44
aarzbrv: 解釋警職法書籍,也點出立法上有漏洞der: 05/14 03:46
anklebreaker: 想請教哪裡有相關規定說民眾表示異議警察停止行使職 05/14 07:31
anklebreaker: 權,如民眾要求填寫異議表,警察可以不用給的規範內 05/14 07:31
anklebreaker: 容? 05/14 07:31
longlydreami: 因為異議書是警職法29的規範內容 道交條例之攔停舉 05/14 07:38
longlydreami: 發自無適用 除非攔停後發現有警職法之發動事由 05/14 07:39
longlydreami: 此外 關於行政罰法34的判例相關說明 請參見之前回文 05/14 07:40
longlydreami: https://bit.ly/3eLYBL4 05/14 07:40
longlydreami: 依行政罰法34帶回 時效是否比照警職法3小時有待釐清 05/14 07:43
aarzbrv: 樓上於 http://bit.ly/3eLYBL4 裡,自己所截取的4則判決 05/14 09:43
aarzbrv: 或案例,其實皆非判例(目前最高法院行政判例,最新的到 05/14 09:43
aarzbrv: 97.7.17),而且該4則判決的抗告人或原告,既沒有請律師 05/14 09:43
aarzbrv: ,也只有第4則原告的姓名與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兩位律師 05/14 09:44
aarzbrv: 同名……此外,該4則判決內容,也沒有分析到行罰§34Ⅰ④ 05/14 09:45
aarzbrv: 裡的情況急迫與與行罰§34Ⅱ。簡言之:可能遇到的當事人 05/14 09:45
aarzbrv: 太弱(該4則判決的抗告人或原告有主張但難見舉證)。 05/14 09:46
aarzbrv: 不過第4則判決的內文品質還不錯:http://bit.ly/2Rhd09c 05/14 09:46
aarzbrv: (所以longlydreami小的上一列網址沒引錯吧?感恩)。 05/14 09:49
aarzbrv: 話又說回來:會為幾百幾千塊罰單的交通官司請律師的人呢 05/14 09:50
aarzbrv: 恐怕94狂XD 05/14 09:50
aarzbrv: (勘誤:05/14 09:43推文的最高法院行政判例,應該要改為 05/14 09:58
aarzbrv: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在下抱歉先前這名詞文字順序打錯) 05/14 09:59
junegun0429: 後面jackse大有回小弟一篇,與我同事說是2的看法一致 05/14 11:34
junegun0429: ,討論到警職法第二條,希望版上各位學長姐也能對” 05/14 11:34
junegun0429: 警察職權”這一塊幫忙解惑 05/14 11:34
aarzbrv: 剛查到立法院法律系統內文有警察2字的現行法,有192個, 05/14 12:33
aarzbrv: 有警察機關4字的現行法,有123個,猜想 #1WdRfFoe 討論到 05/14 12:34
aarzbrv: 警職§2Ⅱ末14字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相關爭議, 05/14 12:36
aarzbrv: 恐怕會繼續因為冒出新的個案而沒完哭哭 05/14 12:37
jaggur: 2 05/14 14:35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