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84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84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84條問題...
民法84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在工作中若有遇到雇主積欠薪資、勞退未提繳或未給資遣費的問題,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選擇隱忍,等到離職時才一併向雇主追討少拿的各項法定權益,但如果沒有注意到「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很有可能結果會與預期有落差,甚至是白忙一場,今天便想跟大家分享請求權的時效問題。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一...
其實這個問題主要的來源就是今天很熱門的新聞
「九歲小孩存下自己的零用錢、壓歲錢,購買一萬元的遊戲點數」
先一律不考慮民83的使用詐術,或者小孩竊盜父母的金錢等狀況
也先不論「壓歲錢」到底是否與「零用錢」一樣是「可以自由處分之財產」
姑且一律視為民法84條的狀況來好了
跟學長、朋友討論到後來,實在沒有明確結論
好像有正反兩說
一派認為
既然法定代理人已經給予未成年子女零用錢
也就是事前「概括允許」在零用錢的範圍內,子女的處分形同完全行為能力人
所為的法律行為一律有效
此時「不用」再討論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預見的日常生活所需範圍」
其背後的思想應該還是「保護交易安全」or「在零用錢的範圍內自主運用,有助於未成年
人身心發展」
另一派認為
子女處分其零用錢,終究限於「法定代理人合理可預見的日常生活所需範圍」
特別在9歲的情形,有目的性限縮84條的適用。
因此,在討論84條的情況下,終須將77條納入考量
其背後的思想終究是「保護未成年人」
採取第一派的見解
麻煩的地方就是在,正如一般教科書討論到行為能力時舉的例子
「高中生購買機車,事後父母不同意,負擔及處分行為無效」
但是倘若,該高中生是自己存自己的錢(打工、零用錢)買下該機車的呢?
實務上這種狀況恐怕比偷錢更多
那麼這種情況下,難道高中生自己存錢買汽機車也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囉?
但如果是採後者的見解
終究是在「交易安全遇到保護未成年人時須有所退讓」吧
不過
一來這已經超出民84條文義解釋的範圍了
二來,汽機車還好說,像遊戲點數、高級耳機、高級相機等究竟「是否屬於法定代理人合理
可預見之範圍內」
說實在,有時候也不一定好判斷阿
三來,「讓未成年人自主分配零用錢有助於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發展」
其實我認為也是個很好的理由阿...XD
所以難道到後來,果真是價值判斷,看個案下,採何者較有說服力囉?
今天大概都在想這個問題
不知其他前輩有什麼想法呢?
又或者實務上有什麼相關的判決呢?
(我的確有看到只要認定是民84之下所規範者,那麼就算家長事後反對,該限制行為能力
人的法律行為依然有效)
想來請教請教QQ
感謝!
p.s
突然想到
還有學者主張所謂「相對無效」
也就是受法律所保護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拋棄受法律的保護
不過在今天的例子
縱使小孩想要主張相對無效
父母也不同意就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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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7844433.A.669.html
可能不盡相同(?
如果是中彩金的例子
那麼該獎金應該不能視為父母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由處分財產之對價
儘管該獎金依然歸小孩所有
但是小孩無從自由處分
不過今天的例子
是父母事前概括允許的零用錢
事後父母又跳出來反對的狀況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4/2019 22:40:14
嗯,物權行為跟債權行為應該要分開判斷。
不過這部分問題應該不大,也查到有學者寫過相關的文章(蔡晶瑩 未成年人零用金)
在這裡依照德國通說,84條可視77條的特殊規定。將84定位為法定代理人「可推知的允許」
,將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範圍做延伸性、擴張性的擬制。使允許之範圍涵蓋所有與處分行為關
聯之其他行為。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5/2019 13:20:53
抱歉,刻印蟲說的沒錯
我先刪掉那段了,剛剛寫完後突然暈眩手抖,感覺全身不對勁
然後想到這邊我寫錯了(X
呃…對,如果真的是擬制的話
那就是「視為」而非「推定」
況且以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言
特別在存零用金買高價品
這個存錢的過程,也不能一律說未成年人未經深思熟慮就是...(?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0.241), 05/15/2019 13: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