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ru (加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79條及96條
時間Wed Nov 16 10:32:17 2016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我想問的是,79條的契約中的意思表示,
如果適用到96條的話,
那個契約本身不就不能成立嗎?(因為意思表示尚未發生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77.154.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9263541.A.3CF.html
→ ganbaru: 又例如授予代理權的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當代理人 11/16 10:36
→ ganbaru: 但依第96條,授予人的意思表示根本還沒生效, 11/16 10:37
→ ganbaru: 限制行為能力人又怎麼取得代理權? 11/16 10:37
推 dices: 77條但書 11/16 12:57
推 ultratimes: 因為根據73條 可以直接讓104條生效 11/16 13:17
→ ultratimes: 雖然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法代才能生效,但104條根據 11/16 13:18
→ ultratimes: 73條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也就是104條的規定 11/16 13:19
→ ultratimes: 就是可以讓限制行為能力者取得代理權 11/16 13:19
→ ultratimes: 因為代理本身的效用歸屬於本人,與代理人無關 11/16 13:20
→ ultratimes: 以法律觀點而言,本人在選擇代理人時就須對自己負責 11/16 13:20
→ ultratimes: 你選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代理人,法律不會阻止你 11/16 13:21
→ ultratimes: 風險自負,所以才有104條的出現 11/16 13:21
→ ganbaru: 可是意定代理必須要以意思表示為之,但依96條,這個意思 11/16 13:55
→ ganbaru: 表示必須要到達法定代理人才有效力 11/16 13:55
→ ganbaru: 如果沒通知法定代理人,不就代表授予代理權的這個法律行 11/16 13:56
→ ganbaru: 為本身就不生效嗎? 11/16 13:56
→ ganbaru: 因為授予的這個意思表示本身就沒有效力 11/16 13:57
推 taoist9999: 第77條但書優先適用於第96條,不這麼解釋的話,第77 11/16 14:05
→ taoist9999: 條但書形同具文。 11/16 14:05
推 taoist9999: 讀書不要去鑽牛角尖,鑽到自己都走不出來了。 11/16 14:07
→ ganbaru: 那或者反過來問,96條什麼時候可以適用? 11/16 14:10
→ ganbaru: 像79條規定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契約是效力未定, 11/16 14:10
→ ganbaru: 但如果適用第96條必須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規定的話 11/16 14:11
→ ganbaru: 第79條的契約本身就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沒效力,契約根本 11/16 14:12
→ ganbaru: 就不成立,怎麼會是效力未定呢? 11/16 14:12
→ ganbaru: 還是說要解釋成假設法定代理人承認後,該意思表示同時 11/16 14:13
→ ganbaru: 生效,是這樣嗎? 11/16 14:13
→ ganbaru: 還是說96調只規範非對話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不用通知 11/16 14:21
→ ganbaru: 法定代理人? 11/16 14:21
推 ultratimes: 79條主動人在限制行為人 96條主動人在對方 很難理解嗎 11/16 14:29
→ ultratimes: 79條表意人是限制行為人 96條表意人是對方 11/16 14:30
所以舉個例子,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1.甲向乙為意思表示,求購其名下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此時效力未定。
2.乙向甲為意思表示,求購其名下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此時契約不成立。
這個例子對嗎?
推 ultratimes: 至於代理,104條很明顯賦予限制行為人代理權限 11/16 14:33
→ ultratimes: 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代理人,也不需要96條的同意 11/16 14:33
→ ultratimes: 因為代理的風險,不論好壞都歸屬本人,而非代理人 11/16 14:33
→ ultratimes: 選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本來就該自負風險 11/16 14:34
※ 編輯: ganbaru (119.77.154.48), 11/16/2016 14:41:50
推 ultratimes: 1.2都是效力未定啊 11/16 14:42
→ ultratimes: 96條並不是契約,是單方的意思表示而已 11/16 14:43
→ ultratimes: 79條是契約,不是單方行為。96條是單方行為不是契約 11/16 14:44
→ ganbaru: 但是契約不是意思表示合致嗎,雙方都有意思表示 11/16 14:44
→ ganbaru: 所以說96條規定的是單方行為??原來如此= = 11/16 14:46
→ ultratimes: 例如:欠我的錢不用還了 <--單方行為 11/16 14:46
→ ganbaru: 像要約就不在96條的規範內嗎? 11/16 14:46
→ tentaikanso: 單獨行為跟一方發出意思表示是兩回事。 11/16 22:30
→ tentaikanso: 民法第77條~第85條是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契約效果 11/16 22:36
→ tentaikanso: 民法第96條則是規定意思表示的效力。 11/16 22:36
→ tentaikanso: 契約效果→契約有無成立;意思表示→有無受領。 11/16 22:38
→ tentaikanso: 可以把79條想成是開關,意思表示則是電力,如果你對 11/16 22:42
→ tentaikanso: 一個限制行為人為意思表示要訂契約,而法代事前允許 11/16 22:44
→ tentaikanso: ,等同提前打開開關,電力來了自然就會通;如果是事 11/16 22:44
→ tentaikanso: 後承諾,則是電先來,事後才打開開關。 11/16 22:45
→ tentaikanso: 但法代本身是另一條電路,不需要管限制行為人的開關 11/16 22:47
→ tentaikanso: ,直接透過法代通電...但法代也可以拒絕承諾斷電這樣 11/16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