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764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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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764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

  • 民法764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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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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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764 在 何欣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2 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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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改大突破~國民法官法
    ⚡️連續三天挑燈夜戰不斷電表決,「國民法官法」完成三讀‼️

    ✨未來,面對重大刑案,國民不再只能鍵盤參與。
    2023年起,對於重大刑案,#隨機抽選 出 #6位國民法官 與法官 #共同審判 特定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可依自己的經驗與常識提供意見,與3位職業法官 #一起審理 #一起討論,並 #一起決定 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

    期盼司法制度在人民參與審判後,讓台灣的司法制度更健全、公平,更符合台灣人民的期待!

    🔍瞭解更多國民法官: taiwangov.com/Em1r5

    👉在制度正式施行前,你可以先立即線上體驗:
    📌國民法官「初體驗」: lihi1.com/U0OSz
    📌國民法官「再體驗」: lihi1.com/sEwXE

    相關新聞:
    中央社: https://pse.is/RV44B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reurl.cc/3Dgz90
    蘋果即時: https://reurl.cc/rxye2k

    #國民法官法
    #國民不再只能鍵盤參與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以及量刑
    #判決結果更接地氣
    #司法改革大突破

  • 民法764 在 愛信任-劉世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3 16: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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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重大刑案每年約500件,但判決常常無法符合人民期待。司法院即將試行國民參審制,讓一般民眾作為「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但國民法官的不但有地域限制,也有許多身分上的限制,屆時國民法官可能會是有著類似經濟能力、學識背景的一群人,缺乏多元性,恐怕仍會偏離大眾期待!

    國民法官即將來臨,而且會改變現行的審判制度,過去湯英伸案中,被告所面對的社會歧視不為人知,世芳要求司法院在國民法官的選任上必須考量性別、族群以及經濟能力的多元性,才能反映社會各階層的想法,司法院回應有困難,但世芳堅持認為即便有困難,該做的事就是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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