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淺談性騷擾
第一百篇,想不到要寫什麼,來還債吧。
身為一個蹭熱度技巧超級差的寫手,
很多人都問我關於雞翁事件的看法,
直到現在,雙方回應、輿論告一段落,
我傾向閱讀不同的說法,聆聽不同的聲音,
再分享自己經手的案件,加上點小小見解,
不多做評論,拋磚引玉讓...
#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淺談性騷擾
第一百篇,想不到要寫什麼,來還債吧。
身為一個蹭熱度技巧超級差的寫手,
很多人都問我關於雞翁事件的看法,
直到現在,雙方回應、輿論告一段落,
我傾向閱讀不同的說法,聆聽不同的聲音,
再分享自己經手的案件,加上點小小見解,
不多做評論,拋磚引玉讓各位換位思考。
簡單來說,我認同性騷擾與否是主觀認定,
也認同主觀認定本身就存在雙重標準;
但我不認同因主觀認定設計的「申訴管道」
被有心人士拿來當作請求賠償的工具,
而沒有相關的配套立法或處罰。
捷運警察轉報一起捷運站內糾紛,
接著一位神情緊張的小姐來派出所報案,
揹著背包,胸前跟背後各掛著一台密錄器,
表示要對男乘客提出性騷擾的申訴。
提供密錄器影像,加上車廂內的監視器,
在捷運車廂中,小姐倚靠著車門邊的扶手,
男乘客距離小姐約兩公尺遠,坐在座椅上,
期間男乘客抬頭往小姐方向看了一眼,
低頭拿出眼鏡戴上,再往小姐看了一眼,
接著在到站後,男乘客起身往車廂外走,
小姐便叫住捷運站人員請他攔住男乘客,
然後通報了捷運警察到場。
「他看了我一眼,我要申訴他性騷擾。」
小姐說。
從男乘客張大的嘴巴看得出他的訝異,
自己看的是車廂門上跑馬燈的到站資訊,
因為看不清楚,才決定戴起眼鏡來端詳,
到站了就下車,壓根兒沒看到那位小姐。
「小姐,請問你說的畫面是這一段嗎?」
不太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重複與她確認,
「他看了你一眼,你要提性騷擾申訴?」
「對,他的眼神讓我覺得不舒服。」
「我申訴過很多人了,你不用問這麼多。」
小姐翻了個白眼,不耐煩揮手示意我住口,
「我覺得不舒服就可以,你不知道嗎?」
對,性騷擾的規範是主觀的,
你覺得不舒服,你就有權力提告或申訴,
提告後走刑事,申訴就走行政程序去調查,
完成卷宗後,發函給男乘客的上級調查,
待調查結果出爐後,決定開罰與否。
想像一下故事的走向好了。
接下來,被申訴對象的上級會收到通知,
為平息風波,可能要求對象暫時停職,
等調查結果出爐,也許會、也許不會復職,
公司內部傳得沸沸揚揚,變成眾矢之的,
「欸某某人被告性騷擾欸」「好噁心哦」,
傳到你老婆小孩耳裡,你成了衣冠禽獸,
最糟糕可能是工作、名聲、家庭毀於一旦。
調查結果出來了,一切指控是子虛烏有,
但是你已相當於社會性死亡了,然後呢?
因為性騷擾是主觀認定,一旦提出申訴,
即使不符合也無法對提出者提出誣告告訴,
唯一可能可以請求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等著你的是一場落落長、永無止盡的官司,
那場也許在你的有生之年也打不完的官司。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跟被害人和解,
賠錢了事後,讓被害人撤回申訴的申請。
隔天就收到防治組交辦的民眾檢舉案件,
那位小姐檢舉受理的員警執勤態度不佳。
「性騷擾是當事人主觀認定即可成立」
「請警方加強法學素養,多讀一點法律」
「不要把報案人當花癡,好像我是神經病」
也許是特殊的個案,當然不能以偏概全,
台灣正走在脫離傳統父權社會的道路上,
性別平等、性別認同、身體自主意識抬頭,
如何落實性騷擾或性霸防治是重要的議題。
開頭就說了,性騷擾認定在「主觀認定」,
那規定本身就存在「雙重標準」的空間。
「為什麼他做就可以,我做就不行?」
「他開黃腔你就笑,我開黃腔就噁心?」
「這又沒什麼,你也會對別人開黃腔啊!」
這些話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
同時也是對雙重標準的認定,
「身體自主」這件主觀認定的事,
本身就是「雙重標準」的體現。
我願意讓我喜歡的對象碰我,
而拒絕讓其他我不喜歡的人碰觸;
他對我開黃腔我覺得幽默風趣,
你對我開黃腔我覺得噁心反胃。
為什麼不行?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流行多年,
剛開始我覺得說的真好,雙重標準很可笑,
等心智年齡成熟後,開始思考背後的意涵,
發現這句話其實是是在檢討被害者,
指責他/她雙重標準,認同帥哥而介意醜男,
而不是重質在「騷擾行為」對錯的本身,
似乎有點顛倒是非、本末倒置。
不要搞錯了,騷擾根本不在於人帥或人醜,
你只是性騷擾而且剛好還長得很醜罷了。
「你申訴的對象裡,有成功開罰的嗎?」
那天小姐離去前,止不住好奇心的我問道。
「沒有,他們都賠錢跟我和解,我撤回。」
小姐露出意味深長的微笑,瀟灑的走了。
嗯,看來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
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呢。
#一線三的日常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性騷擾 #性騷擾申訴 #性騷擾提告
#身體自主 #性別平等 #性別教育
Photo by 一線三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性騷擾申訴&相關流程
https://reurl.cc/Dv4zKd
被騷擾可以求償嗎
https://reurl.cc/Xeq1Zj
被申訴 可以反告嗎
https://reurl.cc/bzDQ3E
民法763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牌位竟然也可以化身成可愛裝飾品!】
近年在日本,除了大家熟知的幾種喪葬方式,
土葬、火葬、環保葬等,還盛行一種「手邊葬」
不僅是把牌位的製作縮小可愛化,
更可以化身為居家擺飾,成為家中的一部份!
.
除了不同的佛壇和牌位造型,
也有業者將骨灰裝入飾品中,
讓家屬可以隨身攜帶永久保存!
.
不過需要注意,根據台灣的民法規定,
往生者的骨灰就像遺產一樣,
是所有的繼承人「公同共有」,
因此在規劃往生親人的葬法時,
一定要和其他的繼承人達成共識,
才不會造成紛爭!
.
你最能接受哪一種葬法呢?
歡迎在下方與我們分享喔❤️
民法763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763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嗎?亂蹭奧運、侵權的行銷行為,最嚴重可能導致你喜愛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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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聳動一點的標題,來發洩心中的怒火🔥奧運前夕發了一篇有關奧運侵權的冷知識分享,引起比預期更多的迴響和討論,但很無奈的是,隨著奧運在台灣熱度不斷上升,各式各樣的侵權不斷冒出來,白眼已經翻到快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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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句話當作衡量指標: #你會這樣蹭演藝人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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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拿歌手、演員、藝人的作品或成就表現來行銷,絕對吃不完兜著走,其實放到奧運、或是奪牌選手,也是一樣的道理啊!除了對奧會的侵權之外,麟洋奪牌後,市面上冒出各種相關產品,以慶賀選手奪牌之名行賣自己產品之實,請問你們這些品牌和廠商 #有詢問過選手想法嗎? #收益有分選手或幫助運動發展嗎?沒有的話就真的拜託先不要。 #王齊麟 也在粉專發文了:「請大家尊重我們,不要利用我們的名義販售或宣傳商品。」各位球迷真的不要助長違法行為,傷害自己所喜歡的選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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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說明,奧運相關 #logo 和 #關鍵字 ,都是受到版權保護,只有官方贊助商可以在奧運期間拿來行銷,其他品牌使用都屬侵權。主要原則是行為 #與東京奧運產生關聯 就屬侵權,目的是限制非贊助商進行突擊行銷、使人產生該品牌是官方贊助商的錯覺,因為這樣就侵犯到付出大筆權利金的官方贊助商的權益了,如果未來沒有品牌想當凱子浪費錢投入贊助,運動產業將陷入負面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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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期間(稱為 #blackout ):東京奧運規範從開幕前10天(7/13)到閉幕後2天(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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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的關鍵字:Tokyo 2020、東京奧運、奧運、更高更快更強、奧運聖火、火炬、中華隊等代表隊隊名等
✅logo: 奧運五環logo、東京奧運logo、相關視覺設計和吉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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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奧會夥伴(贊助商)在blackout期間不可進行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發表祝賀廣告、轉貼或分享奧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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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會怎樣?
奧林匹克憲章規範各國奧會負責相關權益之保護,有關商標法等侵權行為,可提告交由法庭判定。而由於國際奧會不是法治單位,它處置的就是 #裁決你的出賽權 。如果違反規範(Rule 40)的運動員將被剝奪參賽權,而該國侵權行為氾濫、該國奧會無法履行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會可以祭出的最嚴厲手段就是 #禁止該國奧會組隊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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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平時不關心運動、現在突然瘋狂跟風蹭的你各位大大小小品牌廠商,想成為讓我們選手被停權的害群之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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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奧運規範的官方中文版,截圖部分內容放在留言區供大家參考,有圖解舉例說明,很實用,重點是看完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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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r_dVC6oTlEh36swmzAUQi5iwAlaZaOR6/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_L7-h0C7FquvUHLcGAiSra88skMGQNQ/view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_Gb2TGFi52O2DizTiNkCc-Q1r5WCMiHU/view
特別感謝兩位反侵權好夥伴 Fran和Jean協助此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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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更新
感謝友人提供,中華奧會7/29有默默在官網發公告(雖然奧運過了蹭熱度仔也逐漸退散了,還是提供大家做參考)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有關引用的公平交易法詳細內容可以點進公告的連結看
https://www.tpenoc.net/news/name-emblem-fraudulent-stat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