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123條第3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1123條第3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1123條第3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1123條第3項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426的網紅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防疫補償金多國語言宣導,有助外籍移工申請】🌏 花蓮高齡者眾多,青壯人口大量外移的情況下,無論是老人照護或各大工廠中的基層勞務工作,幾乎都仰賴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勞動力。🧕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外籍移工入境台灣後,和所...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3 17:30:00
    有 63 人按讚

    💰【防疫補償金多國語言宣導,有助外籍移工申請】🌏

    花蓮高齡者眾多,青壯人口大量外移的情況下,無論是老人照護或各大工廠中的基層勞務工作,幾乎都仰賴來自東南亞的外籍移工勞動力。🧕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外籍移工入境台灣後,和所有境外移入的人們一樣,都得進行14天的居家隔離或檢疫,但因為政府資訊取得不易,語言上的不理解,所以除非雇主或仲介主動協助,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生活費用往往還得自己承擔,很少移工知道可以向台灣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造成經濟上很大的壓力。😓
    為了提供移工朋友申請防疫補償金的第一手正確資訊,我建請縣府社會處製作越南、泰國、印尼語言的宣導單,希望能夠有效幫助移工們減輕隔離或檢疫期間的經濟負擔,敬請大家下載圖片並多多轉發給需要的移工朋友們喔~🙏🙏
    --
    💰 #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金 💰
    ✅ #申請對象
    1⃣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通知書或集中檢疫通知書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2⃣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家屬」是指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 #申請應檢附資料
    1⃣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照顧者
    (1)申請書。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點我下載檔案)。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5)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諮詢專線:03-8227171#397~399 花蓮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8GD8ld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Adiamond Lee導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11 15:55:55
    有 15 人按讚


    請朝野黨團退回反同草案,拒絕讓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針對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交由國民黨賴士葆立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下稱:反同草案),我們懇請朝野黨團及立委退回該草案,並於週五(3/15)立法院院會反對該反同草案「逕付二讀」,該草案明顯違憲,已徹底逸脫釋字748意旨,欠缺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之基礎,我們懇切呼籲朝野黨團不應允許其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併案協商。

    若反同法案週五成功逕付二讀,將與行政院版一起協商,很可能會使行政院版這個已經退無可退的版本向下削減為明顯違憲、侵害同志權益的版本!所以我們請所有支持平權的朋友今日就用行動(打電話、臉書留言...)向各朝野黨團及立委表達:「本週五(3/15)立法院院會,請退回國民黨賴士葆立委代反同組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堅定拒絕讓該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理由如下:

    ㄧ、依照法位階理論,法律案的公投結果不能凌駕憲法,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改變婚姻定義(即婚姻應不限一男一女),要求應立法「平等」保護同志之「婚姻」自由,因此任何法律均不能否定或推翻大法官釋字748之要求。反同草案稱同性二人之結合為「家屬」,且實質內容亦顯不平等,無從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顯無法矯正違憲缺失。

    二、反同草案把依照現行法就能取得的效果,包裝為對同性伴侶的保護,這是對同志公民的嚴重羞辱。

    反同草案雖承認同性家屬有遺產繼承權,但綜觀草案其餘條文所稱之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代理、生活費用、財產、監護、扶養家屬的免稅額計算等規定,外觀上似是為提供同性別二人保障,實則在現行法規下,當事人若特別安排即能取得相同效果,草案如此設計,與其說是保護同志,不如說更接近於對大眾施加騙術,對同志橫加羞辱。

    依照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同居並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基本上應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屬身分,在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若干)醫療代理、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免稅額計算上,已能主張比照現行法相應之規定,根本無須依本草案規定特別登記為「同性家屬」就能達成。

    另依照民法1092條與1093條,父母本就有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沒有本草案,有生養小孩的同性伴侶本就能透過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讓另一半也能共同照顧孩子。但同志團體之所以堅持要能讓同性配偶雙方都能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是考量到家庭的穩定性與兒童的最佳利益,若家庭不幸面臨同性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至少可以順利留給子女;若雙方分手,基於雙方都對孩子相等付出,兩人可以平等協商孩子的監護、扶養、探視事宜。

    至於反同草案規定同性二人可以書面約定財產為公同共有之規定,也只是「虛晃一招」的設計,真相是,依照現行法,任意兩人只要訂立合夥契約,也能達到財產公同共有的目的,並在拆夥時進行財務分配,簡言之,本草案並未真正提供同性伴侶更進一步與確實的財產制度保障,僅因不願讓同性二人的結合直接等同婚姻配偶,所以捨近求遠「設計」出這種等於要同性二人另訂「合夥契約」的所謂「同性家屬財產制」。

    三、反同草案不允許同性結婚,亦未有準用配偶身份的相關設計,對同性伴侶的權利保護非但難稱平等,且顯然將掛一漏萬。
    台灣與配偶相關之法規多如牛毛,同性家屬的身分關係依本草案並非配偶亦不能準用比照配偶規定,在此情形,掛一漏萬是已知且必然的結果,顯無可能符合釋字748號所稱「平等」保障!

    延伸閱讀:伴侶盟3/10公開聲明稿 https://reurl.cc/K4ML9

    -----
    現在就行動!

    請今天就留言、打電話給各黨團,拜託他們在本週五院會,提案反對反同草案逕付二讀。黨團通常週二早上就會決定是否要在週五提異議,大家今日要趕緊去留言,時間不多了!務必盡快向朝野黨團表達:「本週五(3/15)立法院院會,請退回國民黨賴士葆立委代反同組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堅定拒絕讓該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請找:江啟臣立委、吳志揚立委、陳宜民立委
    民進黨團請找:柯建銘立委、管碧玲立委、鄭運鵬立委
    時力黨團請找:徐永明立委
    親民黨團請找:李鴻鈞立委

    所有立委名冊與聯絡方式
    https://goo.gl/bC8Pdu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11 13:39:03
    有 390 人按讚

    請各位支持平權的朋友今天就採取行動,籲請朝野黨團退回反同草案,拒絕讓違憲法案在週五逕付二讀!若反同法案週五成功逕付二讀,將與行政院版一起協商,很可能會使行政院版這個已經退無可退的版本向下削減為明顯違憲、侵害同志權益的版本!

    針對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交由國民黨賴士葆立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下稱:反同草案),我們懇請朝野黨團及立委退回該草案,並於週五(3/15)立法院院會反對該反同草案「逕付二讀」,該草案明顯違憲,已徹底逸脫釋字748意旨,欠缺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之基礎,我們懇切呼籲朝野黨團不應允許其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併案協商。

    理由如下:
    ㄧ、依照法位階理論,法律案的公投結果不能凌駕憲法,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改變婚姻定義(即婚姻應不限一男一女),要求應立法「平等」保護同志之「婚姻」自由,因此任何法律均不能否定或推翻大法官釋字748之要求。反同草案稱同性二人之結合為「家屬」,且實質內容亦顯不平等,無從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顯無法矯正違憲缺失。
    二、反同草案把依照現行法就能取得的效果,包裝為對同性伴侶的保護,這是對同志公民的嚴重羞辱。
    反同草案雖承認同性家屬有遺產繼承權,但綜觀草案其餘條文所稱之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代理、生活費用、財產、監護、扶養家屬的免稅額計算等規定,外觀上似是為提供同性別二人保障,實則在現行法規下,當事人若特別安排即能取得相同效果,草案如此設計,與其說是保護同志,不如說更接近於對大眾施加騙術,對同志橫加羞辱。
    依照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同居並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基本上應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屬身分,在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若干)醫療代理、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免稅額計算上,已能主張比照現行法相應之規定,根本無須依本草案規定特別登記為「同性家屬」就能達成。
    另依照民法1092條與1093條,父母本就有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沒有本草案,有生養小孩的同性伴侶本就能透過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讓另一半也能共同照顧孩子。但同志團體之所以堅持要能讓同性配偶雙方都能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是考量到家庭的穩定性與兒童的最佳利益,若家庭不幸面臨同性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至少可以順利留給子女;若雙方分手,基於雙方都對孩子相等付出,兩人可以平等協商孩子的監護、扶養、探視事宜。
    至於反同草案規定同性二人可以書面約定財產為公同共有之規定,也只是「虛晃一招」的設計,真相是,依照現行法,任意兩人只要訂立合夥契約,也能達到財產公同共有的目的,並在拆夥時進行財務分配,簡言之,本草案並未真正提供同性伴侶更進一步與確實的財產制度保障,僅因不願讓同性二人的結合直接等同婚姻配偶,所以捨近求遠「設計」出這種等於要同性二人另訂「合夥契約」的所謂「同性家屬財產制」。
    三、反同草案不允許同性結婚,亦未有準用配偶身份的相關設計,對同性伴侶的權利保護非但難稱平等,且顯然將掛一漏萬。
    台灣與配偶相關之法規多如牛毛,同性家屬的身分關係依本草案並非配偶亦不能準用比照配偶規定,在此情形,掛一漏萬是已知且必然的結果,顯無可能符合釋字748號所稱「平等」保障!
    延伸閱讀:伴侶盟3/10公開聲明稿 https://reurl.cc/K4ML9
    -----
    現在就行動!
    請今天就留言、打電話給各黨團,拜託他們在本週五院會,提案反對反同草案逕付二讀。黨團通常週二早上就會決定是否要在週五提異議,大家今日要趕緊去留言,時間不多了!務必盡快向朝野黨團表達:「本週五(3/15)立法院院會,請退回國民黨賴士葆立委代反同組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堅定拒絕讓該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請找:江啟臣立委、吳志揚立委、陳宜民立委
    民進黨團請找:柯建銘立委、管碧玲立委、鄭運鵬立委
    時力黨團請找:徐永明立委
    親民黨團請找:李鴻鈞立委
    所有立委名冊與聯絡方式
    https://goo.gl/bC8Pdu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19:08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13:10:45

  • 民法1123條第3項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10-01 13:09:56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