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04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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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104產品中有20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另一半不洗澡,可以離婚嗎? —— 有個人向法院請求離婚,理由是他的幾乎一個月才洗一次澡,甚至還曾經半年不洗、用帽子掩蓋體味。他們婚後住在娘家,但太太常常用死纏爛打的方式跟沒有工作的岳母要錢,實在無法忍受。 此外,太太還會阻止他出外工作,導致夫妻經濟拮据。忍無可忍之下,他決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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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5:49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

  • 民法104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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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另一半不洗澡,可以離婚嗎?
    ——
    有個人向法院請求離婚,理由是他的幾乎一個月才洗一次澡,甚至還曾經半年不洗、用帽子掩蓋體味。他們婚後住在娘家,但太太常常用死纏爛打的方式跟沒有工作的岳母要錢,實在無法忍受。

    此外,太太還會阻止他出外工作,導致夫妻經濟拮据。忍無可忍之下,他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
    依照民法的規定,除了「兩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講好就好之外,如果不幸要上法院解決,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像是結婚的對象其實已經跟別人結婚、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性交、被惡意遺棄、對方有要殺害你的意圖時,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如果不符合民法所列舉的原因,但因為一些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只有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能藉此請求離婚。

    但在夫妻就婚姻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的責任程度相同時,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像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或是夫妻間有重大爭吵都是常見的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

    有一些案例則是主張習慣不同而請求離婚,像是睡覺打呼、磨牙、有汗臭味家裡髒、沒整理、衛生不好等等。但是僅有單純的生活習慣不合很難讓法院判准離婚,必須說服法官這是「任何人」都難以忍受的「壞習慣」才可以離婚。
    ——
    法院最後認為,太太長期衛生不佳,身體惡臭導致先生難以忍受。再加上又因為自己不想出去工作、還阻止先生出去工作,造成兩人經濟困窘。又經常和自己的母親要錢過日子,使得先生長期下來身心俱疲。

    綜合這些理由,婚姻已經破裂難以恢復,任何人都撐不下去,因此判准離婚。
    ——
    如果時間能重來,還有辦法挽救這段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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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因為有香味的關係,所以大家要小心使用。

    曾經有個人發現先生的衣服上殘留香水味,後來看到他的 LINE 和別人的曖昧對話,才發現先生出軌了。於是將先生和小三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名被告(先生與小三)的關係,已經對原告(也就是太太)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判賠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

    先生不死心,提出反訴,主張有不明人士投了一張 LINE 對話紀錄,說他太太和那個不明人士發生性關係,甚至還說要「在離婚前從先生身上撈一筆」。但法院認為,先生沒辦法證明這張 LINE 對話紀錄上的人是他太太,因此判決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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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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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白話文運動 #WKProfessional

  • 民法104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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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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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4 在 DCFev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9 1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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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 iPhone 在中國禁售,都只是會益了香港的炒家,到時香港又會像以往一機難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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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4 在 小鸚鵡:不動產經紀人X護理師(知識饗宴品味生活)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03 2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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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書上榜秘訣:
    讀第1到3次看會想睡覺
    第3-5次看大約知道哪些字會湊在一起
    第6次看會知道那些字跟哪些字是一個家族的

    活讀 勝於 死記

    考試就是考誰(能用出來的多)
    不一定是記的多的人可以上榜
    記的多,考場上用不出來也是枉然
    讀的多,考題看不懂也可以用直覺推斷來寫對拿分(這就是擁有融會貫通的能力)

    建議一開始以(多讀幾次)為主
    看不懂繼續看
    死背會比較容易忘記(死背會讓記憶出現盲點!這句很重要)
    多讀幾次(就算你不懂字句的意思)也能掌握住答題技巧
    培養融會貫通能力

    至於要不要抄寫
    抄寫的方法小鸚鵡也試過
    但是覺得效果還是覺得活讀比較好

    抄寫工法適合讀深、範圍小考科(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法規)

    抄寫分析:針對準備時間有限的考生(民法、土地法)不建議抄寫、抄寫一次好幾小時,一個章節都可以讀很多了
    一定要在有限的時間拿到最好的分數
    國家考試民法、土地法範圍大又廣
    建議大家多看幾次

    結論:各科讀法分析
    估價概要:讀深(多看、抄寫)
    不動產經紀法規:讀深(多看、抄寫)
    民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土地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小鸚鵡X不動產經紀人 💟知識饗宴品味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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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4 在 Kolas Yotak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2-14 14:20:16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 民法104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5-07 17:10:03

    一個政務委員就可以扼殺原住民自治!

    (2012.5.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今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質詢負責督導原住民法案的政務委員羅瑩雪。但一開始,羅瑩雪就抗拒此項質詢。幾輪對答之後,高金素梅生氣的指責羅瑩雪是「漢人沙文主義」,羅瑩雪竟馬上反擊,指控高金素梅「你才是原住民沙文主義!」。此話一出,引起現場許多立委的側目,會議主席陳其邁馬上進行會下協調,羅瑩雪立即道歉。

    羅瑩雪今天是以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的身分備詢,但她同時兼任行政院有關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一看到高金素梅上台質詢,羅瑩雪馬上就說依體例,政務委員不上質詢台,所以她不回答政務委員工作範圍的內容。

    高金素梅說,雖然原住民自治法案的主管機關是原住民族委員會,但事實上,在行政院的版本送出之前,是由政務委員在行政院內,負責督導、跨部會協調,掌控著原住民法案的生死大權。由於一直沒有機會,可以公開的向羅瑩雪政務委員請教有關原住民的事務,只好藉今天的質詢機會。嗣後,會議主席陳其邁裁示,政府官員應就委員質詢之事回答,請羅瑩雪盡量說明。但羅瑩雪從頭到尾都不配合,且態度傲慢。

    在答詢過程中,在在顯示出羅瑩雪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的不熟悉,包括像排灣族傳統上有貴族制度、阿美族是母系社會、泰雅族不是......等等相關的基本知識。至於原住民的土地怎麼流失的,光復後國民政府在原住民地區砍伐森林的情況,對這些攸關現在原住民權益和生態的情況,更是一無所知。

    但更糟糕的是,羅瑩雪不斷以「應該放開眼界」、「應該共同為國家整體考量」、「不應該分族群」這樣貌似公平正義的大帽子,來反擊高金素梅的質詢。最後終於激怒了高金素梅和現場的原住民立委。

    緊接著上台質詢的,同樣是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委員問羅瑩雪:你知道在中國大陸內蒙、西藏都是自治了嗎?羅瑩雪回答:那是表面上自治,事實上自治的範圍很有限。

    鄭天財委員再問:那台灣有沒有原住民自治區?羅瑩雪回答:目前形式上沒有,但實際上有,比如說蘭嶼,百分之九十幾都是原住民。此時,鄭天財委員也不得不發怒:那是地方自治,你是學法律的,那是地方制度法,不是民族自治區。

    連「地方自治」和「原住民自治」,都分不清,這樣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同時還是兼任著督導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馬政府執政下的原住民權益,到底是進步還是倒退,可想而知!

    高金素梅表示,今天的質詢並非要刻意為難羅瑩雪政務委員,而是期望,在審理原住民自治(區)法時,能制定出一部有人性、有生態環保、有原住民的歷史轉型正義、有原住民族的文化、有國土保安觀念的原住民自治(區)法。

    上屆立法院,同樣是由時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的高思博,兼任督導原住民自治法案的政務委員。就因為高思博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沒有概念,提出了一個沒有土地、沒有財源的虛擬原住民自治法。

    現在又來了一位態度傲慢的羅瑩雪政務委員,不難想像,一部具有公平正義且有實質內容的原住民自治(區)法,在行政院內就被扼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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