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違約金利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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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違約金利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果你平時在做生意、開公司,大概都有需要周轉的時候。 利率嘛,都是喬出來的,就看你與對方誰的胃口大、口袋深,更何況真的要用錢時,也沒辦法斤斤計較,還是得借。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吉律沒辦法幫你太多,但我可以提供一個「法律上」的利率底線當做參考:「年息20%」 為什麼說法律上呢? ...

  • 民法違約金利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0-14 12: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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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平時在做生意、開公司,大概都有需要周轉的時候。
    利率嘛,都是喬出來的,就看你與對方誰的胃口大、口袋深,更何況真的要用錢時,也沒辦法斤斤計較,還是得借。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吉律沒辦法幫你太多,但我可以提供一個「法律上」的利率底線當做參考:「年息20%」
     
    為什麼說法律上呢?
     
    依照民法205條,約定周年利率超過20%的部分,債權人 #沒有請求權 的。就算你們約定25%,最多債權人只能跟你收20%利息,超過的部分去告你,法院也不會准。
    也就是說,目前的民法是認為再怎麼高,利息都不能超過20%,這是法律的底線。如果你在周轉的過程中聽到更高的數字,就直接掉頭走人吧!
     
    你可能會想:「聽到25%這麼高的話,誰還會去借啊?!」
    現在的貸款,利率10%以上的並不少見,15、17甚至19你都有可能碰到。這時候,如果對方比較奸巧,除了本金之外,另外又有很多手續費、人事費甚至擔保以及違約金,各種的費用加進去,你說,實際上的年息最終變成25%,是毫無可能的嗎?
     
    高額手續費的部分,倒不是沒有解套的方法。
    這種巧立名目的手續費,等於是變相給你額外收費,我看過有的判決會替債務人減去這一部分的金額,理由是民法206條「債權人不能用折扣或其他方法來巧取利益」。
    假如貸款公司或銀行沒辦法舉證證明他收手續費的來由與支出,法院可能就比較有空間去替可憐的債務人縮減這部分的額外費用
     
    違約金的問題就有點麻煩….不少貸款公司,在你遲延還款時還會要你付違約金,而且利率都相當高。這根本是要再扒你一層皮。
    如果你碰到比較好的法官,會把違約金跟本金的利息一起看,如此一來利息就很容易超過20%,可以適用上面說的法條,來減少債務人的負擔。
    至於比較保守的法官,就會認為利息歸利息,違約金歸違約金,只要各自的利率沒有超過20%,就是合法,債務人應該全額付清。
     
    講到這裡,又覺得感嘆連連。有些時候,打訴訟真的也是需要碰運氣。碰到對你有利的法官,就像在搭高鐵,又順又舒服;碰到不利的法官,就像在徒步走天堂路,舉步維艱,還會打輸。

  • 民法違約金利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17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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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人買車選擇分期付款,後來資金周轉有些問題,遲延了分期款(付不出錢),債權人竟然就派吊車來把車吊走,這樣合理嗎?
     
    原則上,這種行為明顯違法,因為要實現債權應該依照當事人自願履行,下一步是訴訟,再下一步才會是執行,除非符合法定的留置權、其他抵償規定,基本上債權人是不可以私力救濟來取得貨款的(不能暴力討債)。
     
    最近遇上這類案子,直到當事人把契約拿出來,才發現事有蹊蹺。
     
    當事人根本不是「分期付款買賣」,而是「附條件買賣」。
     
    在一般的分期付款,是我一手交貨,你把錢慢慢給我。這種情況下,貨交了就是你的,你錢沒給,頂多是多付利息或違約金(或解除契約也有可能)。
     
    📌但這個案件的情況,是我「把東西先借你用」,直到錢付完了,「東西才變成你的」。這種情況,類似所謂的【融資租賃】。
     
    這類契約雖然裡面會寫「購買」、「買賣價額」、「分期付款」,但不要被這些字眼騙了,其中會有如「甲方仍保有所有權」、「乙方依約履行各項責任與付清價款後始取得…所有權」這種條款。實際上,你在付清所有錢以前,只有使用權,而不能任意處置車輛!
     
    也就是說,車子雖然交給你了,但它還不是你的。依照約定,如果你遲延付款,或是沒有好好使用車子,賣方有權主張一次清償債務(取消分期優惠)或是直接取回買賣標的物(車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誤以為自己買到車,實際上竟然只有使用權,當事人嘔的要死,不小心沒付錢,還要承擔車子被拖走的風險。
     
    一般買賣不會用這種形式,但金額較大的交易,就要小心了,你究竟是買賣還是暫時取得使用權?
     
    由於契約自由,如果這種契約的利率仍屬合理,一般來說法院並沒有介入空間,你只得依照約定行事。 
    但是,假如在買賣當時的情況,業務、廠商並沒有與您解釋清楚該契約,而讓你誤信(甚至欺騙你)是一般買賣,你有可能依照民法88、92條主張錯誤或詐欺的意思表示撤銷,來主張解約;更進一步的話,再討論損害賠償或和解。
     
    近來不少產品都選擇以這種交易方式行銷,主打分期與低金額,相較於向銀行貸款分期有不同的優惠。提醒各位吉友,碰上有利的交易不要口水流滿地,確實看好自己即將簽的是什麼約、有什麼條款,不要買到之後才後悔!

  • 民法違約金利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11-11 19: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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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cW6ynn127A&feature=youtu.be

    上個會期我們就已經開過「一時揹債 一世還債」記者會,批評銀行巧立名目收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加上本來就高額的利率,債務人常常發現自己怎麼還債都越還越多,在記者會中我們說明了這些卡債的案例,並且主張利息應該調降,同時也提出了相應的民法修正案。

    今天在司法委員會,就是針對民法所規定法定利率的法律修正案進行審議。金管會銀行局的副局長告訴我目前因為信用卡所形成的呆帳約有10%,每三個月打消之後銀行還是會繼續跟借款的人協商,請他們還錢。但副局長卻答不出來,企業的借款呆帳有多少?銀行追殺平民小百姓的同時,卻任由大老闆把借款變泡沫嗎?

    拿著現金卡的定型化契約,我是真的很好奇,跟銀行10000元,除了要還18%的利息之外,遲延利息高達20%,還要交400元的「帳務管理費」,目前的帳務系統都是電子化系統,到底要花多少功夫管理?這就是我們所提到,巧立名目實質提高利息,過去甚至出現加上這些名目之後之後甚至有年利率高達82%的案例。

    利率到底該如何規定,當然央行會有金融上的考量,但我還是認為無論如何要調降這個可能壓垮所有人的法定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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