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便利貼 【#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

  • 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4-24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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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便利貼

    【#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需要的朋友,請卓參了。

    Q.當婚姻走不下去了,我該怎麼離婚?
    1.如果要選擇離婚,現行法律制度上能選擇的有,協議離婚、調解/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制度是為解決不同的狀況,所以要慎重考慮現況之後再做決定。

    2.這些制度有一些基本的差異:
    (1)協議離婚:雙方在良性的溝通下做出的決定,基本上兩人是和平分手,還是可以做朋友XD
    (2)裁判離婚: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事由,再由法官依據雙方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一步判斷是非曲直,最後做成判決結果。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由,就無法離婚。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那當事人一方就可以拿這個判決去戶政機關做成離婚登記。裁判離婚的費用一審要收3,000元,上訴至二、三審則要收4,500元,不二價!
    (3)和解/調解離婚:和解是在法庭上由法官從中協調後,雙方當庭合意離婚,法官也不必太鉅細靡遺的去調查離婚的原因,雙方於審判筆錄上簽名之後即產生離婚的效果,不必再去戶政機關登記;調解則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也不需要再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哦!

    *特別的地方在於,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不用另外找兩個見證人。而調解離婚只需要聲請費約1,000元(跟裁判離婚比起來便宜多了,是不是CP值很高呢),調解委員會很貼心的為雙方協議出一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雙方共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最佳方案!當然,這些特別服務都必須向法院提出後,調解委員才會理你,沒提就不會調,所以記得要通通提出來一起討論。

    Q.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那婚姻協議書該怎麼寫呢?
    1. 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並沒有一定格式。但建議必須先了解所有離婚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後,將所有的問題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說明清楚。在實際的案例中,許多夫妻常常因為無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而不肯離婚,建議可以先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之後,再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訴訟。

    2.至於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注意哪些呢?就列在下方讓大家參考吧。
    (1)子女: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以及子女扶養費用的分配。
    (2)財產:夫妻二人的財產、債務的分配、家中物品的分配。
    (3)其他:夫妻的一方曾任對方的保證人(要記得更換)、誰要搬出去何時搬、贍養費等等。

    3.最後,務必記得要兩人「親自」去戶政機關登記,否則上面的協議內容都沒有效果。

    Q.那如何申請調解離婚?
    1. 聲請調解離婚必須先向法院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調解離婚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避免雙方把原有的感清基礎破壞的更嚴重,主要是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共識,並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搜集證據證明或指責對方的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想法。

    2. 在調解程序中所說的內容或是妥協,會不會在日後的訴訟中對我不利?
    不會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的規定,當是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程序,法官不得拿來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大可不必擔心在調解程序中所做主張會對自己不利。

    Q.裁判離婚的原因有什麼?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符合夫妻一方有符合下列事項,他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 重婚(一人同時有兩段存續中的婚姻關係)。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就是家暴)。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打對方的家人或是被對方家人打)。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故意拋棄對方)。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只有一時想想不算哦)。
    7. 有不治之惡疾(使夫妻的共同生活產生困難而且不容易治癒,或是會有傳染性,這時候法律說你可以拋棄對方)。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列為失蹤人口)。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要故意犯罪、要判決確定、要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Q.遭遇家暴,我該怎麼辦?可否請求賠償?
    1. 你可以這麼做:A.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B.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C.撥打「110」報警。D.申請民事保護令(下面還有介紹)!

    2. 夫妻的一方因爲對方有家暴的情形,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因爲判決離婚所受的損害,可以同時一併請求對方賠償,但是必須要有實際上的損害。而且無過失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用以維護無過失一方的權益。

    Q.什麼是保護令?
    1.保護令是民事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上記載相對人(就是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法院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姻親關係、家屬關係(例如繼父母、叔嫂)或有同居關係的人,以及直系血親都可以聲請。除此之外,鑒於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恐怖情人的受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Q.保護令的差別是什麼呢?
    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檢察官、警察、地方政府也可以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原則上可以申請通常以及暫時的保護令,差別在於暫時保護令的時間比較短,法院甚至可能會自行撤銷,且禁止加害人的範圍也比較小,所以若有必要,記得在申請到暫時的保護令後,再繼續聲請轉為通常的保護令。

    Q.保護令可以保護我什麼?
    1. 禁止相對人實施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做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3. 命令相對人搬出去,甚至可以禁止相對人不能把家裡出租或賣掉
    4. 命令相對人要遠離被害人以及特定成員的家、學校或工作場合(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
    5. 命令相對人把一些生活必需品交給被害人,例如汽機車。
    6. 暫時決定小孩由誰照顧、會面方式。
    7. 命令相對人要幫忙給租金、小孩扶養費、醫療費或財損等費用,甚至負擔律師費
    8. 命令相對人要做相關的治療、輔導。
    9. 禁止相對人查詢被害人及小孩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相對人必須遵守保護令規定的事項,部分的禁止事項如果沒有遵守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是要移送法辦的!

    *參考資料: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E8%88%87%E6%B0%91%E4%BA%8B%E4%BF%9D%E8%AD%B7%E4%BB%A4.pdf

    離婚的眉角真的很多,後續還包括小朋友的扶養該怎麼分配、夫妻間在婚姻關係間的財產又該怎麼分等的問題,所以後續還有親權酌定篇、財產篇,請耐心等候囉!

    但真的等不及,也是可以預約時代力量免費法律諮詢,雖然我不能保證我是家事專家或式婚姻專家,但簡單的諮詢,和一些法律小撇步,還是可以分享喔

  • 民法親屬篇禁止行為 在 BEN HSU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11-05 17:59:15
    有 10,844 人按讚

    原PO請不要介意BEN轉發
    好文就是需要更多更龐大的力量來分享推廣給更多的人來更了解"事實"
    而不是一昧的被洗腦些無知的歪理

    不敢堂而皇之的說自己就是恐同
    說什麼法案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不是反對同性戀喔~是這個法案太爛~」
    「我尊重同志朋友 但是我反對這個法案」

    別笑掉人家大牙了
    法案哪裡爛?
    說清楚 講明白麻

    頭腦是用來幹嘛的?!頭腦就是用來思考的!!!!


    轉自
    批踢踢實業坊›看板 lesbian關於我們聯絡資訊
    返回看板分享
    作者chanel3 (鼻)
    看板lesbian
    標題[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
    時間Wed Oct 30 22:33:37 2013


    --------------------------------------------------
    你喜歡吃漢堡,就不准人家吃三明治?

    最近一直有人打著基督教及教會的名義
    成立「守護幸福家庭」的活動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

    其中的理由有:
    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況
    然後在連署「反對多元成家」的活動當中說
    「我們尊重同志,但是我們反對多元成家,
    因為多元成家不是只有同性婚姻的問題,還會造成社會動盪,人類滅絕。」

    接著會在各大場合,強調婚姻僅限於一夫一妻,
    而且強調「家庭的價值」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結合而生的,
    不斷強調一個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但是從來說不出「多元成家法案」不幸福在哪裡。


    請問,漢堡好,三明治就不好嗎?
    你喜歡吃漢堡,人家喜歡吃三明治,不行嗎?
    一定要讓大家都跟你一樣吃漢堡才行?


    我把整個法案看過了一遍

    整個法案放在四個重點:(已經了解的人可以跳過)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制度」、「家庭概念」。

    一、 同性婚姻:

    法案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拿掉,
    等於肯認了「同性」之間也可以訂定婚約。
    所以法條用語就將「夫妻」改為「配偶」、
    「夫妻財產制」改為「婚姻財產制」、「父母」改為「雙親」。



    二、 伴侶制度:

    法案將親屬編增訂第二章之ㄧ「伴侶制度」,
    在第1058條之一說明伴侶契約只要滿20歲、
    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限性別都可以簽定。
    但是不能跟直系血親或有配偶、伴侶者簽訂,否則會無效。
    在接下來之法條規定有伴侶之間的扶養義務、分別財產制、親子關係、
    重要的是繼承準用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三、 收養制度:

    因為開放了同性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


    四、 家庭概念:

    民法第1122條原先之概念是家屬須由親屬組成,
    法案則是將「同居之團體」即可認定為家屬。
    大概這四個方向,通篇沒有「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之狀況,

    為什麼?

    因為:

    1.民法第985條有規定,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且一人不得同時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2.民法第1052條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與他人定伴侶契約,會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請問,如何一夫多妻又一妻多夫?

    再來,所謂的伴侶契約,是不互負法定強制之性忠貞義務,
    所以「伴侶契約」重視的是陪伴,不是「婚姻」,
    不是我們一般對「婚姻」的觀念,不是「性忠貞義務」的觀念,
    所以只要符合上開的條件,都可以締結。

    會亂倫嗎?

    怎麼「亂倫」?

    符合上開要件的表哥跟表妹締結伴侶契約算亂倫?

    喔,不好意思,那就是你用「性」來看待伴侶契約這件事了,

    本身就不符合伴侶契約的定義,
    何況,民法本身就禁止近親結婚,
    近親不能結婚,只能締結伴侶契約,
    是為了互相照顧,不是為了「性」,
    這樣說吧,民法本來就沒有規定禁止表哥表妹之間的性行為,
    難道會因為出現了「伴侶契約」,表哥表妹就會有亂倫的「性行為」?

    沒有訂定「伴侶契約」前,就不會有?
    我想,這應該跟「伴侶契約」無關了吧。
    再來,訂了之後,表哥的媽媽本來要叫姑姑或阿姨,現在要叫什麼?

    不就亂倫?

    喔,不好意思,
    草案也規定了締結伴侶契約並沒有締結姻親關係,
    表哥的媽媽就放心的繼續叫姑姑或阿姨。



    然後,同性配偶能不能收養小孩?

    牽涉到所謂是否由一男一女所生養的小孩才會有健全的人格?

    喔,不好意思,這個可是有歧視的字眼喔,
    因為,有多少優秀的人才是單親家庭長大,
    他們沒有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所照護下長大」,所以他們不「健全」?「

    健全」怎麼定義?

    我想這個交給哲學邏輯、健康教育的專家來評斷吧。
    何況現在有那麼多需要照顧的小朋友需要大家伸出手來幫忙照顧,

    如果放任一個小孩獨自長大,

    還不如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來照顧他,不是讓他感覺到更多的愛嗎?



    再來,家庭的概念,

    只要同居之團體就可以成為家屬,哪裡不好?
    只要他們願意,為何別人要反對?
    正當的理由是什麼?

    我實在想不透。

    因為,就像「朋友」這個詞一樣,你認定他是朋友,他就是朋友,
    你認定「家在哪裡」,家就在哪裡。
    只要同居、互相照顧,就能成為家屬,




    「守護幸福家庭」來「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

    只剩下一個,就是反對同性婚姻,
    其實,如果你是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者,
    那就直接說你反對同志,
    不需要說你尊重同志,只是你反對法案,

    這樣非常偽善,

    因為你反對同志,你就反對,

    不需要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會成為

    「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亂源根據,

    你只要大聲說因為聖經反對男人之間的性行為,

    所以你反對同志,你反對同性婚姻,這樣就可以了。

    跟多元成家法案根本沒有關係。

    不需要以一根竿子(反對同性戀的竿子)打翻一船人(需要多元成家法案保障權利的人)。



    如果一直強調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只是告訴人家漢堡有多好吃,
    但是人家要吃三明治(請恕我在這邊將多元成家法案比喻為三明治),
    你卻說不出三明治哪裡不好,
    就一直說沒比漢堡好,
    我想你沒吃過三明治,你不知道三明治的好,
    也許你會說「你沒吃過漢堡,你也不知道漢堡的好」,

    對啊,我沒說漢堡不好,

    只是我可以選擇我要吃漢堡或三明治,哪裡不好?
    你在吃漢堡的同時,我也不會強迫你吃三明治啊!

    你說,吃三明治的人多了,就沒人吃漢堡了,
    我跟你說不會~
    因為喜歡吃漢堡的人還是吃漢堡!

    除非你承認三明治真的太好!讓人難以抗拒誘惑~!!!



    其實,我覺得我需要「多元成家法案」,

    因為,我的妹妹最近到天上當小天使,
    我答應媽媽要照顧他到她含笑而終的那一刻,
    我們在天堂與妹妹相聚。
    如果我一直沒有遇到合適的男女(愛本來就不分性別)來結婚,
    也沒生小孩,
    我老了,父母及兄弟姐妹都不在了,
    誰來幫我簽同意書?
    誰可以分享我的財產?
    這跟同性戀有關嗎?

    多元成家法案所解決的絕對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我如果一直沒有遇到與我情同意合的男生或女生,
    我就不能跟我的室友有家屬關係?
    我就不能跟一個一起同居共財、相互扶持的人締結伴侶契約?
    這個法案立意良善,不僅可以解決社會上很多人遇到的苦境,
    在將來也可以幫助解決獨居老人的問題,
    卻被有心人士加以妖魔化。

    這個法案,對於同志、單親家庭、跨性別者、
    不想結婚的情侶、互相扶持的老朋友都有很大的助益,
    促進社會整體對於少數族群和善的風氣,
    這不是倫理觀念的淪喪,
    而是把人們之間的多元感情以法律加以保障。

    至於這個法案是否為一帖良藥?

    良藥會不會苦口?
    這都需要時間及台灣整體社會來見證。
    絕對不會是因為你喜歡吃漢堡,別人就不能吃三明治這麼簡單。

    不管你是連署或反對,你的一票會影響到你的未來及你的子孫的未來,

    我們都不知道神的旨意為何,因為命運隨著時間在變化,
    但是身為人的使命,就是讓周遭的人過的更好更幸福,

    一個美意的立法,不需要把它妖魔化,可以提出具體反對的理由,
    請不要再拿因為漢堡很好吃,所以你不能吃三明治這種理由
    來霸凌、扼殺有可能會因此得到幸福的人也不要再盲目的未看法條就先審判這個法案死刑。

    我的法律素養真的還不夠,
    只就「守護幸福家庭」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作駁斥,
    也許有很多沒看到的盲點,如果有法律大師的見解及提點,
    只要是合理及良善的溝通,我相信可以讓這個立法更加完善,
    改變更多不幸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希望,只要需要這個法案的人都應該站出來,
    不要害怕被貼標籤,
    因為這些標籤已經被貼的夠久了,
    是時候該撕下來了。
    如果害怕自己不能得到應有的幸福,
    就應該挺身而出爭取你本來就應有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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