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983條規定六親等內不能結婚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983條規定六親等內不能結婚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3su (絕劍)看板LAW標題Re: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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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748 把婚姻提升到憲法自由權.
可是,回頭過來看民法這條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怎辦? 當初 983 的立法理由,
現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產生子代的同性婚
怎辦?? ,立法理由頓失依據
會很有趣歐....
而且,還有 995 條,這一條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來修理可憐的男性
現在,同婚來了,那這一條要怎麼適用??
男男?? 女女??
配偶任一方還可以用這一條來訴請離婚嗎??
更不用講,所有民法內的 夫妻,父母,
勢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不然,誰是夫 誰是妻? 誰是父? 誰是母??
當初立這條法,就是不給你自助餐,好嗎???
畢竟,要不要避孕,是當事人決定,政府無法強制
政府不能說只要 "男的閹掉蛋蛋,女的拿掉卵巢"
就可以不受 983 限制
所以才立了 983
好,現在,以同婚來講,就算演化再怎樣走,來個一萬兩萬年
生理上已經不可能透過自然交配,同性繁衍出子代
那,這條怎麼辦???
任何甲甲還是蕾蕾,接著就可打這一條的釋憲了,好嗎????
不用專法來規範同性婚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等著改到連媽媽都不認得的破破爛爛.
講倫常?? 同性戀講倫常???
要不要先問問自己這句話 倫常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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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探討這位maniaque 版友的論點
雖然另一篇回覆文章已經夠詳細說明
請參照 #1Ruas9w6 (LAW)
首先,女同部份可以通過精子捐贈來受胎生育,這就沒有民法1061至1063條問題
所以我不懂為何這位版友的邏輯停留在原始時代
再來,國外屢見的都是男同與女同一起撫養受胎生育之子女
男同捐贈精子受孕至女同子宮
所以不懂為何提及民法會改到連媽媽都不認得?
以國外的男女同志共同成立家庭之子女冠姓是捐贈精子之男同、懷胎生育之女同
沒有什麼連媽媽都不認得的破破爛爛
若女同志受胎是陌生男子捐贈精子,冠姓則是由配偶自行決定
若是在台灣,配偶欄則不分0號或1號、T或P,一律就是配偶
(國外也一樣,沒有管那麼多,這叫做人權自由)
受胎生下的子女或是認養的子女要如何稱謂哪位父或母,都是他們家庭自由
也沒有什麼連媽媽都不認得的破破爛爛
要叫倆個拉子為媽媽、倆個男同為爸爸,是他們的事
憲法保障範圍管不了、住海邊的更不用雞婆
所以哪來的整本民法修改什麼?
若要提認養子女違反其意願而不想成為同志子女,可參考民法第1076-2條
那時法定代理人為政府相關機構,所以也沒有什麼權益剝奪被收養的問題
後續若養子女認知後而不同意收養,也有民法第1080條
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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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同性怎鑑定??? 你來說說看啊....
以前就是以性器交合,
但現在這條,碰到同性戀呢??
若是甲甲,誰能肛誰嗎??
若是蕾蕾,誰能高潮嗎??
你來說說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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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也可以參照請參照 #1Ruas9w6 (LAW)
管到男同志跟女同志?
之前性教育專欄還特別報導過多次
夫妻間的性關係可以多變化,尤其是肛門的高潮遠比女性陰道或陰蒂高潮來的猛烈
所以討論到甲甲誰肛誰?夫妻間都已經可以嘗試肛交了
再來蕾蕾,不知道有多少次婦女專欄以及夫妻情趣都討論到,
替女性口交及輕柔撫摸都可以帶來女性極大舒服感受以及高潮
比起丈夫只想插入陰莖的感受來得舒服
更何況女女愛撫及口交?
以上,為何蕾蕾沒辦法高潮?
現在沒有情趣用品嗎?甲甲跟蕾蕾或是一般性向的"男女"不能用嗎?
不然情趣用品打著飛機杯跟扭扭樂是誰在買?
最後就是我要反駁最嚴重的扭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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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msy711 大大,您真的沒搞懂...
"立專法,有什麼難度"???
你知道當年 921 大地震 跟 88 水災,特別條例 幾天之內 就過了???
我拿莫拉克來說 好了
莫拉克颱風,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0日
而 莫拉克風災特別條例
行政院將特別條例院會通過時間日期??
"2009年8月20日"
幾天??
"十天啦!!!"
總統在 2009年8月28日 公布施行.
一部用掉政府上千億預算的特別條例,
10天就從行政院 無到有 生出來了
再加上立法院加開院會三讀通過,送到總統府公布施行
才多8天而已.
那,為何 同婚專法 不行??
"現在就是有特定團體,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反對" 啊.
那 "他們的目的是什麼"???
他們不是要解決爭議跟立法.
他們是要 "拖到兩年期滿"
就水到渠成啦.
就這麼簡單.
不然他們為何 什麼都反對,連坐下來好好溝通都不要??
你講這我就扯那,你說那,我又給你扯這,
我看到現在,就是這樣子的情境跟光景
So ? 大大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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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51
請參考以上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我再重新貼上我的回覆
行政院是屬於全省縣市天災、
或是其他政治責任(貪污)、黨產、交通管理處罰……等等歸屬管轄
並且立即制訂出相關條例預防或是追究政治責任,並非是訂立“法律法條”機關
如2000年八掌溪事件
而法律相關的法條或法條細項,是由立委研擬排入議程後才得以制訂
與行政院增加條例是完全不同點
一個是屬於行政性質,一個是刑法及民法法律性質,不要混在一起
像是酒測值是行政院提高酒測值預防民眾貪杯
但酒駕造成的公共危險修法提高刑責則是立法院立委
所以怎麼會拿行政院通過的條例速度來跟立法院比較?
民法的同志婚姻編入是直接納入民法裡,不需浪費時日,為何您說會浪費很久?
另外,專法是得先有草案、排入議程、立委表決人數通過、
草案通過、制訂法律相關細項細條、排入議程、立委表決人數門檻通過、
正式成立專法、發佈法律法條。跟民法直接編入差超級多
這我回答數次,但為何您依舊認為專法成立簡單,甚至搬出完全不同的行政院條例?
光是立委表決人數就是一個大關卡
不然那麼多草案一再重覆修改還是過不了,也一直排入議程
以上,專法或是婚姻平權納入民法
都各有支持者
但拜託不要扭曲、造謠、污衊
各有各的立場無妨,但不要將自己的理念或想法硬要灌諸給別人、甚至反對立場者
然後莫須有一大堆數不完的輝煌事蹟
法國反同(被駐台代表打臉)
學校教育教材(被教育部打臉)
要主動領取公投票(被中選會打臉)
國外同志可以用健保(被健保局打臉)
越是這樣,想投票支持婚姻平權的只會更多
畢竟同志也是人,也享有憲法保障,憑什麼要把他們當成異類抹黑成上面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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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64.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1596922.A.149.html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1:24:39
是您不懂我意思,條例本來就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但是那隸屬於行政院,但行政院的條例非刑法、民法提案機構
監察院也是需要至立法院三讀過關,但是它也不是能夠刑法、民法的提案機構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2:12:10
二、法律之制定
(一)制定機關:
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此於憲法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著有明定
。地方議會雖有立法權,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議會得
訂定與人民權利有關之「自治條例」或與人民權利無關之「自律規則」;但其雖名為「條
例」,僅屬地方性法律,非前揭定義之法律,故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殆無
疑義。
(二)制定程序:
立法院制定法律案,典型的程序是(1)提案→(2)立法聽證(3)審查→(4)黨團協商→(5)院
會三讀→(6)復(覆)議→(7)咨請總統公布。簡述如次:
(1)提案:法律案須向立法院提案,絕大部分由行政院提出,其次為考試院,另依大法官
會議解釋,監察院與司法院亦有提案權;立法院之提案須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
以黨團名義(不受連署之限制)提出。提案應以書面提出,並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亦不得
以臨時提案提出)。
(2)立法聽證:為求制定之法律符合民意及合理可行,有必要廣徵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團體
之意見,立法院委員會通常會基於職權,舉辦公聽會;公聽會之報告,僅做為審查法案之
參考。
(3)審查: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或各相關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就法律制定之時宜性、客觀性
、實效性及公平正義等原則先行依序按聽取議案旨趣說明與答詢、逐條審查、保留院會發
言權,完成審查,並作成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4)黨團協商:通常於提案進入二讀會前行之,旨在使朝野黨派在平等、尊重及和諧氣氛
中溝通,以利議案圓融順利通過及責任擴散。原則上於每星期三舉行,過程不公開,經各
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其協商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
並刊登公報。另據筆者了解,協商代表常以交談、閒聊方式凝聚共識,某些法律案(例如
營造業法立法)會准許相關代表列席。同時,為免延宕議案審議,如議案交黨團協商逾四
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據了解,黨團協商施行以來,仍有弱化委員會審
查功能及阻礙議案審議時程之負面缺失,亟待彌補。
(5)院會三讀:通常僅對法律案及預算案適用;「第一讀會」由院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
僅為短暫之過程,但很多人以為委員會審查就是一讀會);一讀會後依議案性質決定 1 交
付委員會審查。 2 逕付二讀。 3 不予審議。「第二讀會」係為院會實質討論各委員會審
查或逕付二讀之法案的程序。實務上會優先討論委員會審查意見,如未被採納,即討論行
政院版提案(營造業法立法即為適例)。「第三讀會」指應於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舉行之審議
程序。實務上,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通常
只作文字之修正,不再為實質問題辯論,最後並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表決通過即算完成立
法程序。
(6)復(覆)議:立法院為避免立法草率,於通過法律送達行政機關前,得由立法委員四十
人以上之連署提案,使該法律案回復至未決前之狀況(即「復議」);又如行政院認為立法
院通過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
院「覆議」;惟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
(7)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應於十日內公布
之。
這部份我已經熟讀,我知道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但是我搜尋過以往的修改民法或是刑法
,包含草案
都找不到行政院是提案者
我這邊的論點是,這位原PO所張貼的行政院火速通過條例並非是法律法條提案,而是行政
院新增條例,記得最快速的行政條例通過是八掌溪事件,幾乎是幾天內馬上宣布實施
非常謝謝您,這一個我知道,但因為是施行法,所以不是刑法法條
包括我一直想搜尋,但也只看到刑事訴訟法的提案Q Q
我真的有找過,因為前幾天我就是認定行政院是立法主要機構,但被法律討論粉絲團的臉
書網友打臉,說行政院職掌雖與立法院相連,但不能提案刑民法,我超挫折,就一直找立
法院議案系統、行政院以往提案資訊
Q_________Q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