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第3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第3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第3條產品中有66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民法第3條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51:51

#Xavier很懂台灣民法 #民法第474條第1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的一種,要等到移轉借貸標的物也就是金錢的所有權時,契約才成立,這就叫做「要物契約」。 #民法第475條之1第2...

民法第3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嫁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

民法第3條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3 12:55:58

今天是4月1日愚人節,你開個玩笑騙騙朋友了嗎?祝他愚人節快樂,當然這只是慶祝節日的小互動,大家在開玩笑時也要拿捏好每個人能接受的玩笑程度喔!通常在這天可能最常看到的小玩笑就是告白、交往、求婚、結婚這類型的!  但萬一真的有人用詐欺方式騙婚,偽造體檢使對方相信後便快速結婚生子,然而,在多年後對方卻...

  • 民法第3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8: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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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 民法第3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5 07:25:13
    有 21 人按讚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民法第3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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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蹤30年...究竟去了哪裡?】

    近日在羅馬尼亞發生一起離奇案件,

    一位63歲老翁在30年前離開家後,

    就此音訊全無失蹤30年,

    而警方與家人最後認為,

    老翁已經離開了,於是也替他辦喪禮。

    .

    直到前陣子神奇的事情發生了😱

    老翁竟然毫髮無傷地回家,

    甚至忘記這30年發生了什麼事!

    大家覺得過去的這30年,

    老翁究竟去了哪裡呢?

    .

    小編在這邊告知大家一個法律小知識💡

    在台灣,失蹤多久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根據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7年;80歲年長者失蹤滿3年,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喔!」

    文章連結:https://reurl.cc/NZr1Xn

  • 民法第3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6-17 11:43:58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ACZJTKUYJOQ

  • 民法第3條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1-12 19:00:01

    #記得打開CC字幕 #散播愛ㄉ種子toeveryone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各節重點:
    00:14 進入正題!愛家 vs 平權總說明
    00:41 議題1:同志婚姻如何合法?
    00:57 本集截圖重點
    01:14 大法官釋憲結論
    01:38 愛家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
    02:34 愛家第12案「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
    02:52 平權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
    03:17 議題2:國中小學生應該要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嗎?
    03:26 愛家第11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
    03:41 平權第15案「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04:01 教育部性平教育聲明
    04:25 愛家團體反對性平教育的原因
    05:10 霸凌不會從高中開始
    05:45 民法才4真平等
    06:00 結論:不要隱藏你自己
    06:54 掰比

    【註解】
    00:53 釋憲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04:12  新聞稿原文: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內涵,目的在於透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減少誤解及偏見,進而避免發生性平法第2條所規定之「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的校園性霸凌事件。

    04:52 課本教什麼?
    在國小階段,健康與體育課本教大家認識男、女兩性,教導男生和女生應該平等的相處。 到了國中,課本內容多了認識多元性別的內容,利用同志、跨性別、變性者與易裝者的小故事,讓學生知道社會上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有著和大眾眼光不同的看法,在延伸討論感想中,引導學生尊重不同的性別氣質。 這些內容中,其實並不包含同志性行為,也不包含異性性行為。

    【 製作團隊 】

    |企劃:安安又是我歡歡 😘
    |腳本:大法官釋憲也讀完了ㄉ歡歡 ✍🏻
    |剪輯後製:剪片節奏越來越讚ㄉPookie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揮舞🏳️‍🌈的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決議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https://bit.ly/2JRjsf2
    → 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公投相關之新聞稿:https://bit.ly/2D8AL9U
    → 愛家公投Q&A:http://bit.ly/2Ozfh8f


    【 延伸閱讀 】

    → 「同志教育」教了變同志?下一代值得什麼樣的性別觀?https://bit.ly/2DgOgFD
    → 中選會《 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電子書 》:
    http://bit.ly/2OD9r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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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3條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11-27 14:45:44

    秉叡法律小教室,獵雷艦責任三層次

    此次獵雷艦案的法律責任,首先為刑事責任,目前檢察官偵查中;行政責任,行政院、金管會、財政部現正調查公務人員疏失;最後是民事責任,由各公股銀行向法院聲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談到民事訴訟,首先得確定訴訟對象,慶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當然是相對人,公股銀行當時核准貸款的前任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授信人員當然也是對象,只要有故意、過失,都需要負責,在質詢中,各銀行董事長已答覆若有相關情事皆會按照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最後,訴訟標的要確定,因為民事訴訟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裁判費,訴之聲明中的賠償金額高則多繳,賠償金額少則無法完全求償,我要求各公股銀行必須盡快確定金額,向債務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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