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三條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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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第三條解釋產品中有1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馬的郭正亮今天又罵我笨蛋,我說緊急授權不是應該要緊急狀況存在嗎,可是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不缺疫苗啊,既然不缺哪裡有緊急狀況需要授權? 為什麼硬要這個時候硬要通過 我跟你講阿宅你這個就不懂了 我又不懂了糟糕 我跟你講 因為當初衛福部對高端做了採購合約 他有一個但書 對 EUA通過之後才能啟動 就是說...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如果你爸爸不是真的爸爸? —— 今天是父親節,疫情趨緩後,許多人也回家過節和爸爸慶祝。 但如果爸爸不是爸爸,那該怎麼辦? —— 👨 生活再苦,也都不能沒有你 李武雄是一個無照的潛水員,和女兒妹仔在高雄的海邊相依為命。平常的工作就是從岸邊幫忙釣魚蟹,雖然很苦收入也不高,但可以...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嫁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

  •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1 1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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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5 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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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2 0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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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 425 條之法經濟分析>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制訂民法第 425 條」這一更基本的問題。

    上週我發問後,有許多同學參與討論,我也在 IG 分享了同學們的看法。這一篇短文,是我試著以法經濟分析的方法,初步回答我自己的提問。

    ▎民法第425條為任意規定

    在進入對民法第 425 條的具體經濟分析前,須先說明的是,民法第 425 條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的規定,解釋上應認為其僅是一任意規定。亦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例如,出租人本有出售房屋予第三人之計畫,出租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自可與承租人約定,如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時,第三人無須繼受租賃契約,承租人須配合搬遷。此時,租賃契約通常亦伴隨如承租人須允許出租人所委託之仲介業者帶看房屋等相關約定。

    民法第 425 條作為一任意規定,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選擇是否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出租人如有移轉租賃物之需求,自可以契約約定排除該規定。由此可知,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並不會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交易安排,反而是擴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交易上可利用的法律工具,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事前以契約使租賃物之受讓人繼續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無民法第425條規定時可能產生之成本

    如立法者未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無法事前以契約創設對抗租賃物受讓人效力之交易安排。因為物權效力之創設,只有倚賴立法者的明文規範才得可能。

    此時,承租人如欲達成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僅能依靠單純的契約安排。如承租人事前與出租人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使出租人遵守不移轉租賃物之約定,或在出租人將租賃物移轉予第三人後,與第三人另協商而成立租賃契約等。但不論是事前與出租人約定或事後與第三人協商,這些過程都必須耗費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無法被完全確保,而仍須承擔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之危險。此危險將使承租人事前對租賃物之投資不足,進而導致社會損失。此一租賃物事前投資不足的損失,在租期越長,承租人前期須投入越多固定資金在租賃物上時,影響越顯著。如須大幅裝潢的店面租賃,或租地建屋等典型情況(這也是租地建屋契約法律另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原因)。

    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事前約定的賠償條款越詳細以及條款越容易執行,則承租人事後面對租賃物被出租人移轉的危險就越低。但事前進行條款的約定本身帶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可以說是交易成本和投資不足不利益之間的取捨(trade off)。

    ▎民法第425條規定本身帶來之成本

    如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可能帶來的成本是什麼?此時第三人在承租人符合占有租賃物等要件後,第三人即須繼受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如此一來,第三人在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時,須另支出資訊成本,以得知該租賃物上是否已附有租賃契約以及其契約條款內容為何等資訊。

    ▎綜合比較

    綜上,如有民法第 425 條規定,從整體來看,將帶來兩類型的利益,即節省交易成本,並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但也對第三人產生資訊成本。因此,如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低於因此得節省的交易成本及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所帶來之利益時,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更有效率。在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既具一定公示基礎,得降低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此時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或許能獲得更多的節省交易成本及增加事前投資的利益,進而最大化整體社會的利益。

    #寫在最後

    「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第 425 條?」過去我詢問同學時,最常得到的答案是「為保護承租人」。這是我國立法理由給的標準答案,肯定不能說是錯的,但在我看來就是有點偷懶。不太能說服人。

    因為法律基本上應該沒有刻意要保護誰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應是整體的社會利益。所以當我們宣稱某一法律的制定是為保護 A ,或宣稱某一法律應採某一解釋方法以保護 A ,我們都必須進一步追問為什麼要保護的是 A 而不是 B (甚至其他的 C、D、E等人)?保護 A 可能帶來哪些成本?不保護 A 而選擇保護其他人又會帶來哪些成本?長期而言的影響又是什麼?也只有如此進一步追問或思考,才能幫助我們更深入掌握規範背後的價值與要領。

    #民法第425條
    #法經濟分析

  •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7-23 08:11:16

    馬的郭正亮今天又罵我笨蛋,我說緊急授權不是應該要緊急狀況存在嗎,可是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不缺疫苗啊,既然不缺哪裡有緊急狀況需要授權?

    為什麼硬要這個時候硬要通過
    我跟你講阿宅你這個就不懂了
    我又不懂了糟糕
    我跟你講
    因為當初衛福部對高端做了採購合約
    他有一個但書 對
    EUA通過之後才能啟動
    就是說之前
    你的資金不能用
    所以我跟你講那個合約
    就是這個合約要啟動
    你EUA要通過
    那是高端急啊關我屁事
    所以我說為什麼要這個時候過嘛
    裡面有人在配合他
    因為他只要過了
    那這個合約就可以到銀行貸款
    直接把錢領出來
    因為這是國家的合同
    那他錢領出來要幹嘛去買乖乖嗎
    因為他沒錢了
    他當然沒錢他本來股本就不夠

    然後第二個當然也包括股價一定漲停
    我跟你講今天台康台耀國光高端全部漲停
    然後聯亞漲29%
    所以我跟你講就是基本上
    你要從金融面去理解這件事
    就是他怎麼那麼急呀
    那第一個就是有人要退場
    資金從股市退場
    那第二個就是這個公司真的沒錢了
    那沒錢了 不是看起來
    你給他過了萬一他倒了怎麼辦
    不會啦
    881乘以500萬是40億 怎麼倒
    不是啊
    但是他如果真的認真要做三期
    他如果認真要做三期錢不夠
    真正的挑戰是在哪裡
    比如說我們這一波AZ打完大概八月中
    那平均現在AZ一天大概打到
    十六萬到二十幾萬之間
    那你如果高端啟用那一天
    那結果打得人突然低於五萬呢
    那就當然跑啊廢話 要我我也跑啊
    阿宅我跟你講
    那個時候才是見真章的時刻
    就是表示人民的信任到哪裡嘛對不對
    就沒有信任啊
    那因為它的瑕疵太多嘛
    比如說我隨便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就是
    你明明二期完全解盲是十月二十八號
    是 因為要過兩百九十天 我如果沒記錯
    就將近六個月
    你完全解盲還沒完
    那表示副作用還有實際的療效
    你都不確知
    長期觀察沒看到
    結果你就急著在七月二十號就急著讓他過
    那是什麼意思啊
    而且他通過之後
    就可以立即開始製造
    他EUA是緊急授權可以開始製造
    我跟你講今天柯P講一句話是蠻對的
    他說可以允許製造
    不等於可以允許接種
    對對對不一樣
    我覺得柯P講這句話真的是對
    那為什麼我要讓你試
    我為什麼要當白老鼠
    因為他後面規定有個很鳥
    我跟你講第一個
    我要按部就班罵因為這東西實在太多了
    我們有二十一個委員
    藏頭不露臉名字比劃生辰八字都不知道
    他什麼領域專業你也不知道
    他姓什麼你也不知道
    他長什麼樣你不知道
    他在會場講了什麼話你也不知道
    通通都不知道的狀況之下 過了
    就怕被噹嘛
    你如果有專業你怕被噹個屁
    阿宅我再講另外一點
    國民黨不是開了一個記者會
    公佈了食藥署裡面流出來一些文件
    那就講到高端的 本來在六月
    有三個時間點的製造成品
    那有百分之八十二不合格嘛對不對
    這個居然跟緊急授權也沒有關係
    因為緊急授權只看他的臨床數據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是不是高於AZ
    他的標準就是這樣
    那至於我製成的品質優不優良
    他不管 你知不知道
    他只看數字
    這個完全是一個很北爛的東西
    全世界哪有這種事
    你讓他緊急授權是指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夠了嘛 對不對
    可是你怎麼可以允許
    這個製作的良率這麼低的公司
    然後就放心讓他來製造疫苗來讓我們打
    而且你不是說
    我已經不是良率的問題
    是你今天看到的所有數據
    是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有抵抗力的
    它的T細胞反應到底怎麼樣
    我跟你講沒有錯因為中和抗體大概跟B比較連繫
    那T細胞怎麼作用不知道
    就是因為會產生保護作用
    有B細胞跟T細胞
    那T細胞通常都是要體內要觀察
    它的實際作用才會知道
    就是有看過工作細胞的都知道
    T細胞是對抗病毒的時候主要作戰能力
    也就是在台灣幼稚園到小學生都看得懂
    所以為什麼要做三期就這原因
    因為要打到人體裡面要做觀察
    而且量要夠大 是
    要做三、四萬人
    那他現在的問題就在這
    所以今天路透社發了一個新聞講的很坦白
    他說他的臨床實驗沒做完
    然後他用的詞是efficacy data
    not available
    就efficacy就是效力效能效價
    連這個最重要的數字都沒有
    他就直接這樣寫
    然後說可是台灣的衛福部說這樣
    他的文章這樣寫
    我這樣講因為這個東西真的很誇張
    我們再告訴大家
    聯亞跟高端是二階中期解盲
    但並沒有二階臨床完成
    二階臨床還沒有完成
    你就申請EUA還過了
    陳時中真的很荒謬
    還拿去跟全世界其他比
    世界上其他的Moderna Pfizer
    Johnson & Johnson然後AZ阿斯特捷利康
    都是在三期期中報告已經解盲才申請EUA
    他們天差地遠好嗎


    而且我還是要講美國這個
    我一定要唸一下美國的FDA
    都會說他的諮詢委員是經過仔細篩選
    有排除掉任何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
    以便公眾科學界能夠更了解的
    更清楚了解新冠疫苗
    FDA官網是把這十八個成員
    全部列出來有一個席次從缺
    他列出來這些人的背景是
    德州休士頓大學醫學院博士
    傳染病學教授Hana El Sahly
    其他成員有臨床研究、兒科專業
    免疫與呼吸疾病病理學
    還有行業代表Head of Medical Affairs副總裁
    還有FDA的生物製品評估研究中心負責人
    聯邦政府指定科學顧問
    我講到這裡我就問
    請問那二十一個人開會的人是誰
    阿亮你知道嗎
    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講
    而且到底是誰投反對票也不知道
    連會議紀錄都沒有連錄音錄影都沒有
    阿宅我跟你講一點更離譜的
    你記不記得昨天食藥署的吳秀梅
    她本來怎麼講
    她說十八個人只有一票反對
    有一票說要補件對不對
    那其他都是同意
    那今天改口今天說什麼你知道嗎
    今天說十五個人是有條件同意
    結果我去查什麼叫有條件 兩個條件
    第一個每月都要交安全監測報告
    第二個
    第二個是一年之後要交出保護效益報告書
    可是等等等等等等等
    我光聽到這裡我就覺得不太爽
    你就快昏倒了
    你的保護效益
    報告書是奠基於中華民國台灣
    這些沒有選擇的國民 來當你的白老鼠
    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接受注射
    我問你一下
    假設你就開打了 開打了
    假設第一個月第二個月這樣下來
    有一堆人打了高端嘛
    然後他又確診假設有這種狀況
    那他的保護效益就會被質疑
    那當然 那你要不要喊停
    以AZ的狀況我們都死了那麼多人也不喊停
    調查應該是不會停 是嘛
    他就要一年之後才要他提保護效益報告
    那如果說你明明打一個月打兩個月
    然後你明明打了之後還確診
    那你不用停下來停打
    來檢驗一下你的保護效益嗎
    你知道我的意思 我知道
    這個問題多核心啊
    那我們一定要試完一年
    才可以看他的保護效力報告
    我們這樣講
    這什麼邏輯啊
    這個網友講的對
    三期的受測者
    在所謂的各藥廠的三期臨床裡面是拿錢的
    我不但有保險
    我還要跟你拿錢
    一個人所有成本加一加夯不啷噹大概3萬美金左右
    那可能我實際拿到手上也許一萬五
    因為還要分給醫生 還要給醫生還有護理師
    那現在他在台灣是我中華民國
    不只免費 是我政府花錢買的
    我們花錢買的東西打自己身上
    然後給你做報告然後拿去賣給國外
    結果你這樣講好了
    高端今天又宣布一個好消息
    說我們在巴拉圭找到了一千個人做第三期臨床
    這個怎麼叫第三期 笑死人
    第三期還有一千人的喔
    第三期是三萬到四萬
    而且你知道他的內容嗎
    他說那一千個也是一樣
    一半打高端一半打AZ
    這個哪裡是第三期
    我跟你講這個狀況就完全的
    把台灣的狀況
    我不知道他在那邊花了多少錢
    你把台灣這種不合理的狀況
    搬到國外去的時候
    我最後還是要講一件事情
    你知道那些人
    那十五個人說都要交報告的那些人
    我只問一件事情
    請問阿亮
    如果國會要調查這二十一個人是誰
    衛福部可不可以
    食藥署可不可以保密為由不公開
    今天阿中不是講了嗎
    說他要提供去識別化的那個審議的過程
    我跟你講我就問一件事情
    你說我們網友這個仔細想一想
    你是中華民國國民
    國家要決定有一樣東西
    可不可以打到你身上
    結果他決定的過程
    是叫二十一個沒有臉不知道名字
    連他聲音是什麼都不知道
    你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利益糾葛
    而且阿宅我嚴重懷疑這二十一個
    可能都打了AZ或莫德納
    對啊 不然這二十一個人要不要全打高端
    他也不可能
    那結果我們在一個不公開不透明的黑箱裡面
    決定了中華民國的國民要花多少錢
    買這個五百萬劑的疫苗
    然後打到我們身上
    那你看這個東西到底對不對

    我就問阿亮一件事情
    你政治學博士
    請問什麼時候憲法高度的監督
    立法監督行政權力怎麼會低於民法
    沒這回事
    我們所有的機密預算
    都必須在立法院開機密會議
    來審查 那對不起疫苗採購不是機密採購
    這個是主計處的定義
    對主計處已經講了
    所以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而且還沒完
    他連著二十一個人資料公佈都要去識別化
    我就問一件事情
    這二十一個人如果是專家
    為什麼不敢堂堂正正的面對大家
    你今天做了一個決定
    然後你說不好意思
    我不能露臉我不方便
    然後陳時中還說
    我怕他們不能暢所欲言
    這是國家的政策你說不能暢所欲言
    你以為是在酒店叫小姐
    你不能暢所欲言不好意思
    而且如果是獨步全球的台灣創新
    你不是應該要很驕傲嗎
    對啊你講出來啊
    你到時候告訴全世界
    中華民國台灣的高端疫苗用的是
    immuno-bridging就是免疫橋接
    就是我就是我李秉穎弄的
    我叫全世界給我一個諾貝爾獎
    就不敢啊
    你講到這四個字才令人火大
    他說日本也在搞免疫橋接
    那到底是怎麼樣
    今天風傳媒登了一篇文章
    他說日本人家也做非劣性的比較
    非劣性比較不等於免疫橋接
    他等於是設定一個疫苗來做比較
    比如說高端比AZ
    人家日本人就很老實
    比如說第一三共製藥
    因為他是要做mRNA
    那他就老老實實的去對比
    輝瑞就BNT或者是莫德納
    那請問你高端不是做次蛋白疫苗嗎
    你為什麼不去對比Novavax呢
    你應該要比同級疫苗
    你做的是腺病毒就比AZ
    為什麼去對比AZ這種腺病毒疫苗呢
    我們還是要講
    但是之前不是有側翼講說
    沒有啊他們做的是類似
    我們的免疫橋接的非劣性實驗
    我先這樣講
    non-inferiority原來都是
    大部分是在藥學裡面
    藥學裡面的概念就是
    舊藥可能有一些副作用或是比較貴
    那我今天做了一個新藥
    我必須要證明我的新藥
    並不比它inferior
    就是並沒有比它劣等
    也就是我證明我的效能在它以上
    那我就有必要做這個新藥
    病患就有可以考慮買我的藥
    我也許比較便宜也許比較沒有副作用
    所以non-inferiority是要經過臨床實驗
    不是單純數據在比
    你也許中間會有拿抗體或是數據在比
    但是你要做non-inferiority
    你可以去看藥學的研究報告
    都要做臨床
    我問過陳秀熙教授
    這個如果要做的準
    高端要比AZ他說要做十三萬
    要做這麼多

    樣本要做到十三萬
    根本不可能
    我們姑且不要講十三萬你做不到
    那你為什麼選AZ呢
    你是選那個比較好吃的 最差的
    因為這個邏輯我再幫阿亮解釋一下
    我跟你講我們的網友在我們的教育之下
    大概已經變成全世界
    國民對疫苗的常識平均了解率已經最高了
    AZ目前來講在第一劑第二劑的注射來講
    相對它的efficacy是在所有疫苗裡面比較低的
    所以你今天Novavax可以超過九成
    次蛋白Novavax系列可以超過九成的時候
    你高端也做次蛋白 為什麼你的
    我們就算高端做的是non-inferiority
    就是不比它藥劣的非劣性實驗的時候
    為什麼不挑Novavax
    你為什麼不挑比較高的你要挑一個AZ
    那AZ我們還是要講
    各位我對AZ都沒有特別的意見
    但它就是一個比較早期的
    人類對抗新冠病毒最早的一個武器
    最早的武器一定不夠完美
    可是現在有個狀況是你拿這個東西來比
    而且我們要特別講
    我再唸一遍
    Daiichi Sankyo's next trial is
    expected to test non-inferiority
    meaning that the goal is to show
    the company's new treatment matches or
    outperforms those made by Pfizer and Moderna
    also mRNA shots
    in terms of efficacy
    Details of the study are being ironed
    out with the health ministry
    就是他還在跟厚生勞動省在討論要怎麼做
    但是他們講的很明白
    我今天做mRNA我的efficacy就一定是跟mRNA比

  • 民法第三條解釋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6-11 1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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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16:16:56

    脫產?🥲甲被追債而將房子假買賣給朋友,買賣契約有效嗎😏?朋友之後火速將該房子又賣給丙,這時甲可以跟丙要回房子嗎😋?#陳美雅#民法#生活法律#驚奇#【美雅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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