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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人發文指責別人是法盲 但是其實這位狐狸姊姊發表的法律見解也是錯誤連篇 看看本所曾友俞律師的說法吧 -- 就事實部分已有網友在留言中釐清,而本人原先即就此件無甚關心,是友人來訊詢問文中內容是否正確且版主斥其餘者為法盲,故認有就法律知識的部分有予以說明闡清之必要。 首先是在雙方的合意之後,雙方之...
民法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人發文指責別人是法盲
但是其實這位狐狸姊姊發表的法律見解也是錯誤連篇
看看本所曾友俞律師的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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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實部分已有網友在留言中釐清,而本人原先即就此件無甚關心,是友人來訊詢問文中內容是否正確且版主斥其餘者為法盲,故認有就法律知識的部分有予以說明闡清之必要。
首先是在雙方的合意之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就已經成立,也就是對於在該店內消費的買賣契約關係,那麼一方有給付價金的義務,一方有提供商品的義務,而原PO引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後回覆網友稱並沒有稱有給付不能哦,但規定內容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引號為本人所加)也就是說這條就是「給付不能」的規定哦。
而所謂的給付不能顧名思義就是「無能」去進行給付,例如客觀上的給付不能例如製作咖啡的咖啡豆從此在世界上消失而無法給付「咖啡」這個商品,就是客觀上的給付不能就是適用民法第225條,但如果說是因為債務人的關係沒辦法提供商品像是一物二賣但是第三人可以提供這個商品,才是第226條的給付不能哦。
但是文中所討論的是「卡卡兒」因為不遵守店內規則是可歸責於卡卡兒所以債權人的咖啡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是,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金錢是不可能給付不能!」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記得曾經有個政大博士生也是去吃麵沒給錢被報警然後就一直對大家說他給付不能,有法律基本常識的應該就會感到汗顏囉。結論上來說,這裡根本不是適用給付不能的規定了,而且損害賠償的方式固然民法第213條第1項如同原po所述,但同時該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所以在法理上實務上從來都不會硬性要求要回復原狀的哦。
尤其在這個案件店家是債權人,本身就可以依照原先成立的契約(也就是原po引用的民法第153條)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卡卡兒不付錢是給付遲延的的問題,會依照民法第229條以下適用的哦。
再者,店家「即便」利用卡卡兒不懂法律要他付錢,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強制罪!」
很重要還是講三遍,因為刑法第304條如原po所引用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強制罪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刑事,依照實務見解所謂「強暴」是指物理的強制力,白話說就是動手動腳;所謂「脅迫」是指惡害的通知,白話說就是講我要打你。店家既然只是要他付錢,根本不是用這種方法,那就沒有強制罪問題。否則今後店家都只能跪拜顧客掏錢出來了。
最後,店家如果把溢出的咖啡塞到往紅的包包,也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完全不可能涉犯毀損罪!」
再講三遍因為很重要。所謂毀損罪如同原po所引用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最重要的要件就是:「致令不堪用」,也就是東西要壞到顧名思義的沒法度,如果只是染上咖啡並不會到東西壞去的程度,也就不會有毀損的問題。毀損罪是只處罰「故意」的犯罪哦,所以如果店家不知道裡面有一個相機,並不會是故意,頂多是過失,那就更沒有毀損罪的問題,就會回到民事上的過失侵權行為了。
民法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哥吃的不是香蕉,是藝術】
#天價香蕉 #香蕉藝術品
▌故事是這樣的
藝術家小納走進畫廊,逛著逛著就餓了,此時他看到一件369萬的藝術品─一根香蕉被膠帶黏在牆壁上,於是他把它吃掉了。對,他吃掉香蕉了。
「它吃起來就像369萬的味道。」小納說。
「這是我的藝術表演─『飢餓的藝術家』。」他不後悔吃掉那根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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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剛剛看了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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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那件作品在被吃掉以前,已被法籍收藏家買下,所以畫廊剛開始很崩潰,但後來聽說小納沒被處分,因為給收藏家的附帶指示上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香蕉只是個概念,所以他並沒有摧毀這個作品。
▌吃掉別人的藝術品,犯什麼法?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明知是藝術品卻還吃掉,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藝術品所有人的財產權,必須賠償藝術品的價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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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吃掉香蕉,這個藝術品就只剩膠帶了欸!是否致令不堪使用呢?藝術品有觀賞、收藏價值,但如果被吃掉就喪失了它外觀供觀賞、收藏的效用了,所以當然構成毀損。
▌畫廊在緊張什麼?
香蕉藝術品明明就已經被收藏家買下,卻還是放在畫廊,代表畫廊是替收藏家保管它,他們之間可能有 #民法第589條 的寄託契約,#民法第590條 規定受寄人(畫廊)要盡到像保管自己東西一樣的注意義務,如果收藏家有付錢,那畫廊就應該盡到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例如多安排人手注意畫廊裡的動靜,使觀賞人保持一定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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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這樣在大家沒發現的情況藝術品整個被吃掉,很可能代表畫廊違反依照契約必須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必須賠償寄託人(收藏家)的損失。
▌香蕉只是個概念!吃了一根還有千千萬萬根
這個故事中比較特別的是,藝術品有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自然界的東西沒加防腐劑R),所以藝術品的價值似乎不會受到影響。而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所以小納頂多就賠香蕉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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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的話,雖然藝術品可以被復原,但吃掉香蕉的確使藝術品失去效用,只是實務上認為,如果非常容易就能回復原狀,像是 #換一根香蕉就好了,這種情形因為被害的財產法益很輕微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會成立毀損罪。
除了香蕉和膠帶以外,其他都有賣,真的啦,大家快去把他們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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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369萬都不用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https://buff.ly/2ryWVi7
陳怡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是要你害怕!
https://buff.ly/2MBlhN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RAA942
#你覺得扯的是369萬的香蕉
#還是表演飢餓藝術家的小納
#同事傳來這則新聞時我真的要笑瘋
民法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承攬契約雙方合意終止不適用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權之損害賠償規定
(一)按工作之完成,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對其已無意義或利益時,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此乃民法第511 條規定所由設。惟該條之規定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蓋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
(二)查兩造於93年11月間合意終止系爭契約,且膺豐公司於94年1 月31日會議中就前所提及之終止合約後損失、臨時工程處受領遲延責任,並未與臨時工程處達成合致,為原審所認定,則其認膺豐公司不得依民法第511 條、第226條、第267條規定請求臨時工程處賠償損害,臨時工程處亦不得請求膺豐公司給付額外支出工程款之損害,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意思表示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自指摘此部分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cf_契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不適用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民事判例
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前者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