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賠償期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賠償期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賠償期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賠償期限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

民事賠償期限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8:48:55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 12/14-12/2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擴大禁止公布民調期限 斯洛伐克法院裁定暫緩  斯洛伐克國會於 10 月修法通過,將選前禁止公布民調結果的限制從選前 14天 擴大到 50 天,目的是為了保護選民免於受假資訊的影響,讓民眾可以依據政...

  • 民事賠償期限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08:00:06
    有 27 人按讚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贈《知識加值包》、學生贈《知識庫點數》: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購買3,000元 →加贈500點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 民事賠償期限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1 15:36:40
    有 19 人按讚

    為了達到追稅的目的,查封、限制出境、管收都成為手段,前財政部長張盛和還曾信誓旦旦說要「追稅追到地獄」!黃任中已往生多年,「死稅」能追回來嗎?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打算請閻羅王代為強制執行嗎?

    法界人士曾表示,依刑法312條第三款規定,其子黃若谷可提出「侮辱毀謗死人罪」,附帶高額民事賠償。而國稅局認定黃若谷所欠的17億遺產稅,也引發極大爭議,對於有疑義的課稅,國稅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1條之規定,真的有遺產才能課遺產稅,而且,如此大的課稅疑義,國稅局自應負舉證之責任,然而,國稅局並沒有依職責進行實質查核,更沒有「更正錯誤」,難怪有學者指出,中華民國是稅務紛爭最多的國家。
       
    【投書】明年過後,「欠稅大戶」污名將落誰家?
    https://reurl.cc/dG1dlg

  • 民事賠償期限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6 17:58:32
    有 292 人按讚

    司法弊案牽扯無辜
    修正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
    讓冤錯案有機會被平反

    石木欽案此重大的司法弊案延燒至今,所牽扯出來的問題,不只是部分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的情形,甚至也涉及到司法判決受到不當利益影響造成不公正的問題,從「巴黎銀行經理之死」案件來看,就可以清楚知道司法已經喪失其正確性與公正性。

    從翁茂鍾的公司簽發給巴黎銀行的本票開始,訴訟過程中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許多都是"飲宴襯衫團"的成員,到最後,最高法院確定翁茂鍾的公司不用還巴黎銀行三億(最高法院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至此的判決已相當離譜,但翁茂鍾卻仍不放過巴黎銀行員諸姓經理,藉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之名義向銀行員與其子女追討"五億元"的損害賠償,還沒等到三審判決,諸姓經理就死了。

    昨日,高檢署召開記者會,將為諸姓經理因被控偽造定存單,其所受的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或許是回復公平正義的開始,但就翁茂鍾的公司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卻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之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審,儼然無法還給諸姓經理一個公道。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如此類似遭不公正判決的案件,在司法風紀問題沒有解決前,必然存在許多,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的五年除斥期間限制而無法進行再審的救濟,導致許多民事上的冤錯案恐無法被平反、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被扶正。對比目前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民事訴訟法再審的新事證定義、要件與期限對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容有缺憾。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 #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應該去研議修正,放寬再審的要件與期間,尤其有關涉及司法系統發生違法失職,導致錯誤判決的情形,應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甚至在新事實證據的定義上應當放寬。

    時代力量在石木欽案後,除了在上個會期審預算時爭取翁茂鍾案調閱小組的成立,也會在這個會期持續監督調閱小組要確實排入議程,必須要監督與調查清楚,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對於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召開記者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司法犯錯之後,除了釐清真相外,司法系統更要積極地進行制度的改革與挽救,#放寬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的開始,讓被錯判冤判的案件能夠確實得到救濟,也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