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責任法律效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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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責任法律效果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7 20: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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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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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責任法律效果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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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民事責任法律效果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4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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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新聞事件中,阿北砍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刑法已經就暴力行為為規範,為何還要用《醫療法》處罰醫療暴力呢?

    近年,醫療暴力的事件不斷發生,白律的弟弟也是醫療從業人員,每每看到醫療暴力新聞,都不禁為弟弟感到擔心,為遏止醫療暴力,我國透過《醫療法》、《刑法》等規範針對不同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責任,希望透過不同處罰與賠償的效果,預防醫療暴力的發生。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前開規範,《刑法》傷害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看似比《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來的重,實則,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規範範圍要比傷害罪來的廣,對比傷害罪需要有被害人受傷之要件,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的行為,妨害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或救護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傷亡,也會成罪,大大的保障了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安全。

    在這個疫情肆虐的時點,醫院人滿為患,醫療資源供不應求,站在第一線的防疫及醫護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風險都是一般人無法想像的,我們應體會他們的辛勞,就算對自己或家人的病情著急,也應該要多點耐心、體諒,千萬別有醫療暴力之行為喔!

    By 白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02012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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