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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產品中有2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27的網紅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身邊的長官同事影響自己的命運 行政懲處命令可能還沒蓋印送出 甚至分局長都還沒批公文 電子媒體就公布懲處結果了! 行政究責如此快速 但相關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呢? 行政懲處的職務報告家屬都不能看見 也無法查證 這是個大黑箱 若檢察官只鋸箭調查駕駛酒駕行為 不調查其酒駕前的飲酒行為時 這個...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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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 🏥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 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如何制裁大鬧急診室的人? —— 前一篇我們提到,醫療暴力事件如何發生。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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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12 21:30:02【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2-19 15:57:57今天質詢重點:
1. 上個月賴院長承諾我,兆豐58億案會依法追償。然而,上星期五我接到金管會的報告,內容幾乎照抄林全時代的書面報告。還是跟林全內閣一樣,只對蔡友才和吳漢卿提起訴訟,對於其他該負責任的董事與經理人,完全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交由股東與全民買單。
2. 關於慶富聯貸弊案超過200億的損失,誰要負責?財政部及金管會把相關責任推給公股行庫,但我詢問一銀及台銀董事長是否進行求償時,全部在打太極拳,完全避談求償損失的問題。
3. 金管會上週表明不對台銀進行金檢,移交給台銀自行檢查稽核。結果,負責自行檢查的總經理,在當初常董會審議放款時,明明在場,上次備詢卻撒謊說不清楚。整個常董會的放款審議,荒腔走板。
4. 全國農業金庫的徵信報告,竟然照抄慶富提供給一銀的資料,裡面更有虛偽不實的資訊。放款審查,形同虛設。
5. 金管會及公股行庫不斷將行政懲處、刑事責任,和民事求償混淆在一起。面對慶富聯貸弊案所造成公股行庫兩百多億的損失,憑什麼要全民買單 -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1-27 14:45:44秉叡法律小教室,獵雷艦責任三層次
此次獵雷艦案的法律責任,首先為刑事責任,目前檢察官偵查中;行政責任,行政院、金管會、財政部現正調查公務人員疏失;最後是民事責任,由各公股銀行向法院聲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談到民事訴訟,首先得確定訴訟對象,慶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當然是相對人,公股銀行當時核准貸款的前任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授信人員當然也是對象,只要有故意、過失,都需要負責,在質詢中,各銀行董事長已答覆若有相關情事皆會按照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最後,訴訟標的要確定,因為民事訴訟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裁判費,訴之聲明中的賠償金額高則多繳,賠償金額少則無法完全求償,我要求各公股銀行必須盡快確定金額,向債務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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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長官同事影響自己的命運
行政懲處命令可能還沒蓋印送出
甚至分局長都還沒批公文
電子媒體就公布懲處結果了!
行政究責如此快速
但相關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呢?
行政懲處的職務報告家屬都不能看見
也無法查證
這是個大黑箱
若檢察官只鋸箭調查駕駛酒駕行為
不調查其酒駕前的飲酒行為時
這個黑箱家屬除非透過駕駛康復外無法得知
刑事警察幾乎天天都在偵辦提供存摺的幫助詐欺罪
那提供酒、場地的人、機關有無幫助呢?
誰來調查?
屏東也只單純處理車禍部分
林園分局更不可能調查自己……
已經發生就只能祝福傷者渡過險境早日康復
但深度究責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究責的深度夠嗎?
大大震怒可能輕輕究責
檢察官的起訴書事實才能看出究責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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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之專業分流機制」座談會
‼本場研討會內容將全程放置#月旦品評家,供讀者閱聽。
http://www.angle.com.tw/post_news/news_view.asp?keydata=7640
活動地點:臺大校友會館4樓會議室
活動時間:2021/10/2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元照出版公司
★提供《月旦系列雜誌訂戶》免費參加(限5名),報名成功者會另行通知! ☞https://forms.gle/2xqcmdkns6eWcXut9
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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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講實話也要被判賠,司法成為政治打手?】
「蘇嘉全訪印尼電文」一案,蘇嘉全分別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可受公評」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卻被判賠款200萬元。既然是可受公評,為什麼民事還要判賠?難道監督政府連司法都要當起打手進行政治追殺?
去年台北市議員 羅智強、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以及國民黨文傳會主委 王育敏、副主委 黃子哲政治職人 召開記者會,根據2017年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揭露前總統府前秘書長蘇嘉全帶國營事業人員私訪印尼高層圖利。
在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查出,羅智強等人引用電報,已盡查證義務,且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所以不起訴。但讓人不解的是,既然講的是事實,民事判決又何來妨礙名譽?
羅智強等人接獲檢舉的外交電報,不但獲得外交部證實,電文第一頁就直接點明「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
而且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有憑有據並非假消息,站在監督政府的立場提出質疑與就事論事,居然還要被法官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並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講實話也要被判賠,這難道不是假司法之名所進行的政治追殺?
#不信公理喚不回 #不容正義盡成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