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調解委員會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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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調解委員會流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青創學院,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正義不遲到! . 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

  • 民事調解委員會流程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7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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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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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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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鄒純忻接掌理事長後,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的運作方式,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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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載著父親的企盼,鄒純忻以資深律師的角色在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多年後,自2017年9月起接下理事長重任,由於本身為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仰賴著同時對於法律與工程領域的熟悉度,讓她面對協會未來在服務能量的強化與專業形象的提升上,也更加得心應手、篤定踏實。
      
    ▍父親熱心奔走籌劃 為產業發聲
     
    鄒純忻的父親鄒啓騯,不僅擁有建築設計專業背景,同時也是華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歷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當年因有感於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往往金額龐大又案情複雜,漫長的訴訟期,許多廠商因不堪等待而倒閉,因此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工程紛爭,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2000年7月,鄒啓騯依據1998年頒布的《仲裁法》著手進行籌備,歷經2年努力奔走,串連營造、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應用地質、室內裝修、建材、不動產鑑定、工程顧問等,共計45個專業領域團體聯合發起申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審慎審查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於2002年7月26日核准立案,正式啟動會務運作,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

    ▍各路英雄好漢匯聚 陣容堅強不容小覷
     
    協會敦聘全國工程及法律、產、官、學各界頂尖專業菁英,包含博碩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專業技師等仲裁人達400位以上,而會員團體大致分為三大類,一為產業類,如營造、室內設計裝修、建築開發與材料等商業同業公會及工程設計、建設、營造等公司行號;二為專業技術類,如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工程、都市計畫等技師公會及事務所,第三為工程相關學會、協會、基金會、律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目前共計有106個工程及營建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協助解決工程爭議的平臺。

    「由於法官面對的案件過於多樣化,因此並非所有法官都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判決有時會難以令人信服,然透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糾紛,往往較能合理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而所謂「仲裁人」,指的是具備特殊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或各領域專業知識的專門職業人員,從事5年以上者,經過仲裁專業課程訓練,並測試成績合格者,送交法務部核定後,方可取得仲裁人資格。

    一般而言,當爭議發生、雙方堅持異見,需要第三方公正人士評斷和裁決時,可透過訴訟或仲裁2種途徑解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爭議金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可以上訴到三審,不過依照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到三審可能就必須耗費至少10年時間,假設有一方不服判決再發回更審,往往歷經冗長纏訟,判決結果還是無法出爐,整個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勞神傷財,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煎熬;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另一個更具時效性的解決方法-仲裁。」透過仲裁協會的協助聲請進入仲裁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可以選任自己信任的仲裁人,再由這2位仲裁人,推派第3位主任仲裁人,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召開詢問會議(等同於法院的「開庭」),由3位仲裁人與雙方各派代表一同出席,「依仲裁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自仲裁庭組成時起,半年內就必須完成仲裁判斷,最遲僅得以延長至9個月內結案,而仲裁判斷又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制度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的程序顯然更快速、更有效率。」

    ▍任重道遠 捨我其誰
     
    「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兩造完成仲裁程序的流程、提供仲裁人名冊以及協調詢問會的時間、地點,但不會介入案件的實質審理,是一個絕對中立的單位。與法院的差異點,其中之一即在於民事案件開庭為公開審判,判決書會公告在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反之,仲裁除非雙方同意公開,否則原則上是全程秘密進行,包含申請、詢問會的過程與仲裁結果絕對保密,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相關的商業機密,可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鄒純忻自從接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後,用心秉持充實仲裁人學識素養的創會宗旨,不僅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流,也擔任中國大陸的仲裁員,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之運作外,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積極舉辦座談會與研討會等多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仲裁人一個接受訓練、增進實務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期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以及對她的殷殷期待,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創業誌
    #鄒純忻理事長的創業故事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 民事調解委員會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09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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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 民事調解委員會流程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1-11 2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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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和 立法委員蔡培慧、 南洋台灣姊妹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共同舉辦「從印尼漁工案檢視我國司法通譯之弊病」公聽會,邀請 立法委員 林麗蟬、 許毓仁委員、長期關注通譯制度的王美玉監察委員、轄有相關業務的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漁業署等單位、有涉外案件訴訟經驗的律師、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深度挖掘相關議題的 報導者 The Reporter團隊等專家學者,以及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SPA,Taoyuan、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希望從各方觀點來檢視我們目前通譯相關制度的缺漏,也廣納各方意見、集思廣益,找出既有通譯機制的改善之道。

    上個月因為《報導者》的深度報導,揭露了台灣福賜群號遠洋漁船印尼漁工去年八月的死亡案件,實情並不單純,而承辦該案的屏東地檢署,在通譯人員未確實翻譯出被害漁工的自白的情況下,即以行政簽結該案。直到王美玉監委著手調查這個案子,並與《報導者》合作,才挖掘出這個事件背後系統性的問題。

    這個令人震驚的事件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凸顯出我國目前通譯機制的問題。

    內政部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其中外籍勞工約57萬人,尚未歸化取得國籍的外籍配偶約5萬人,合計約62萬人,占了所有的外籍人士8成1;若再加計已歸化取得國籍外籍配偶約11萬人,來自東南亞各國的人士高達73萬人。

    這龐大的人口數字連結到的是通譯的需求。

    然而,以司法審理案件來說,目前刑事案件、民事及家事案件的傳譯比例低,令人憂心可能被犧牲的人權。104年全國地方法院涉外案件總數為9,258件,其中行政訴訟(含收容聲請事件)7,303件,有傳譯的案件占83%;刑事案件1,286件,有傳譯案件僅占20%;而家事及民事事件651件,有傳譯的案件甚至僅占不到2%。過去甚至發生過許多離譜事件,例如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案審理時,法官非但沒有傳譯,甚至請同為案件相關人的該校教師出庭「順便」擔任手語翻譯。

    除了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士的通譯需求無法滿足,目前台灣外籍漁工、勞工、新住民的人數越來越多,法院受理之涉外案件也有所增長,由此可見通譯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近年司法院雖有推廣讓法官知道基於職權可以傳譯,但是對於當事人是否需要通譯卻沒有一定的判斷標準,當事人也不知道調解及出庭時可以申請使用通譯,從當事人需求出發來完善通譯機制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設有通譯的機關包括法務部、司法院、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五個機關。此外,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亦有與移工及移民有關之業務,但尚未設有通譯相關之機制。

    我從第八屆立委任期就開始監督司法院及法務部通譯人才數量不足、勞動條件低落、傳譯品質不穩定、培訓課程單薄等問題,嚴重影響不諳中文或聽障、視障之案件當事人的應訴權利,更可能造成更多冤案。

    經過幾年努力,司法院的通譯制度雖然逐步改善,但整體而言,我國各機關目前各自建置的通譯制度卻仍有諸多待改善之處,特別是低落的勞動條件使通譯專業人才無法留任,也讓通譯專業及穩定的通譯人才庫都遲遲無法建立。

    台灣社會長期忽視東南亞語通譯服務在人權保障上的重要性,在司法審訊相關過程當中,即使在法庭庭訊時能運用通譯協助,然而在警察機關或其他第一線現場,卻不見得有通譯人員提供翻譯服務。各部門缺乏整合性的通譯政策,且各機關長期忽視通譯人才的培訓,難以確保當事人之相關權益。

    為了促進台灣和東協、南亞、紐澳等國的緊密合作關係,蔡英文總統上台時提出了「新南向政策」這個重要政策。但是我們似乎不夠重視這些已經在我們社會與我們共同生活,和國人共築家庭,或者從事家事勞務、漁業、加工製造等基礎服務業,為我們的社會帶來許多貢獻的東南亞國家人民,他們在台灣的生活與勞動很可能是極度欠缺保障,甚至出了事情也無法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被調查、上法庭,連話都聽不懂。

    為了督促各機關正視通譯需求,我跟蔡培慧委員要求各機關徹底檢視以下面向,並提出具體的改善規劃,以強化通譯此一公共服務系統,確保當事人相關權益:
    1、通譯培訓課程及相關資格認證應完善規劃,並建立通譯評核及考核機制。
    2、檢視通譯人員之勞動條件及業務執行需求。
    3、建立通譯完善之標準化處理流程,編寫基本說明手冊及翻譯相關文書,使當事人確知申請使用通譯之方式及程序、案件處理流程及評核或申訴之管道。
    4、配置多元語言之通譯人員,以因應不同族群需求。
    5、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召開建立「評估建立跨部會之專責通譯機關或機構」之評估會議,整合各部會通譯相關事務。
    6、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重新檢視通譯人力區域配置,並研議設置各區域通譯公共服務中心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