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敗訴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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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敗訴賠償產品中有9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7萬的網紅羅智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周玉蔻被證人狠狠打臉,結果卻…… https://reurl.cc/gzm1GR 在台灣,監督政府愈來愈困難,不只是民進黨的霸道、網軍的囂張、綠媒的護航。司法,也是讓監督政府充滿風險、愈來愈困難的原因之一。 2014年,我遭遇頂新風暴,周玉蔻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官員。 法官問...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るるか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楽天マガジン(楽天モバイル利用者限定のキャンペーンリンク) 楽天モバイル利用者なら1か月無料+500P還元(有料利用は1か月418円) https://a.r10.to/hyfV0V 楽天モバイル『Rakuten UN-LIMIT Ⅵ』(随時キャンペーン開催中) 3か月無料キャンペーン+各種キャン...

民事敗訴賠償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1-12 08:56:36

【@businessfocus.io】 亞馬遜中國侵權官司敗訴 遭搶AWS商標兼賠9000萬 . 亞馬遜(NASDAQ: AMZN)在中國的「AWS」商標糾紛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30日公佈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科技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

民事敗訴賠償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08:46:40

【SARS隔離黑洞中難以告別的記憶之1】當年SARS封院,他選擇抗命──「落跑醫師」周經凱  2003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宣布市立和平醫院因發生大規模SARS院內感染,即刻封院,在外頭的醫護與行政人員全數需在當天回醫院報到,接受隔離,否則視同「敵前抗命」,將施以嚴厲的行政處罰。  在沒有...

民事敗訴賠償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3 04:43:05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presslogic【盜亦有道?】日本遊戲公司告贏3DM侵權,獲賠2650萬日圓⠀ ·⠀ 內媒報道,日本光榮特庫摩遊戲公司就中國北京三鼎軟體服務有限公司(3DM遊戲網)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目前已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完成二審判決,法院裁定3DM遊戲網侵權...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9 08: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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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玉蔻被證人狠狠打臉,結果卻……

    https://reurl.cc/gzm1GR

    在台灣,監督政府愈來愈困難,不只是民進黨的霸道、網軍的囂張、綠媒的護航。司法,也是讓監督政府充滿風險、愈來愈困難的原因之一。

    2014年,我遭遇頂新風暴,周玉蔻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官員。

    法官問周玉蔻,指控我是頂新門神,有沒有證據、有沒有合理查證?

    周玉蔻説,她有證人。於是法院傳喚了周玉蔻口中「唯一」的證人。

    證人來到了庭上,法官問這位唯一的證人,有沒有和周玉蔻説過,羅智強是門神,或者有拿錢辦事?

    大家知道,證人怎麼回答嗎?

    證人只回答了二個字:沒有。

    周玉蔻的「唯一證人」,回答,她從沒告訴過周玉蔻説的哪些話。

    周玉蔻當場被她所謂的「唯一證人」狠狠打臉,那表情我到現在都記得。

    我也還記得,那天我和律師步出法庭,律師信心滿滿的告訴我,這場官司贏定了。我也覺得,我這場官司贏定了。

    然而,我從刑事到民事一路敗訴,法官的判決理由不是因為證明了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而是給了一頂很大的帽子。大意是,羅智強是公眾人物,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説我是「頂新門神」是可受公評之事。

    這對我來説,當然是很大的挫折。

    而更悲哀的是,周玉蔻和若干名嘴不只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還影射家兄是我和頂新老闆的白手套。

    然而,我的哥哥,不要説當羅智強拿錢辦事的白手套,他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要不是頂新黑心油事件鬧太大,他根本連頂新老闆的名字都不知道。他從沒和頂新集團有任何連絡和關聯瓜葛。卻變成了政論節目眾聲撻伐的白手套。

    世上之不公,莫過於此!

    在那一段時間家兄參加任何活動,都要承受朋友異樣眼光,到最後連朋友的聚會都不敢參加。

    甚至有一天,一位親戚還很嚴厲的質問家兄:「你到底拿了頂新多少錢?」

    他承受了滔天的抹黑,自然也對周玉蔻和影射他是白手套的名嘴提出控告。

    被告的名嘴當然還是拿不出家兄是白手套的證據,道理很簡單,家兄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從不曾連絡,是要怎麼當白手套?

    可悲的是,即便是如此,家兄還是敗訴了。判決的理由大意是,「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所以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那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從那一刻,我對司法,是徹底失望,我當然知道,還是有兢兢業業的法官和檢察官。但司法存在很多問題,離公平正義有著不可道里計的距離。

    其中我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就是,説「我」是公眾人物(其實也不算是,當時的我已經離開總統府,連工作都找不到),好的,我認倒楣。

    但關家兄什麼事?他不是公眾人物啊,憑什麼只因為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他也要因此受牽累,然後用公眾人物接受批評的標準,要他容忍抹黑?

    而這也讓我學了一課,為什麼周玉蔻這些名嘴沒有證據任意抹黑,甚至在法庭上被自己要求傳喚的證人打臉,都能免除法律責任?

    原因很簡單,那一段時間經過媒體、政論節目撲天蓋地的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後,當時的社會氛圍,已經將我定罪。司法是非常受社會氛圍影響的,判我敗訴,不會有什麼風險。

    然而,大家看出這中間存在的巨大荒謬了嗎?

    把時間推到今天,司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了。

    在蘇嘉全的印尼電文案中,即便我們拿出的電文最後被證明為真,法官仍重判我們要賠200萬元,在法官的判決裡,完全不管蘇嘉全是位高權重的「總統府秘書長」,他是當朝掌權的公眾人物。對蘇嘉全,法官完全沒有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給予監督蘇嘉全的人一絲寬容,甚至我們提出的電文為真,還是遭到重判賠償。

    當司法可以在不同的標準游移
    對落衰的羅智強高標舉起
    對當權的蘇嘉全低標放下
    這樣的司法,我怎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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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1 0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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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650,000元,此一甚至超過廣明公司總資產的鉅額損害賠償,在我國迅速引發熱議。雖然廣明在上訴法院判決出爐後十數天,已迅速與HP達成和解,但這樁舉國關注的案件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啟示與教訓,仍值深究。
     
    有鑑於此,顏雅倫教授在本文進一步分析廣明案一審陪審團指示與裁決、一審修正判決與上訴法院判決,以我國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價格操縱損害賠償案件為例,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的特殊性,並於綜合分析後指陳我國企業面臨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關鍵詞:價格操縱、卡特爾、反托拉斯私人執行、廣明、間接購買人、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
     
    ✏摘要:
    本文擬以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出發,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private enforcement)的特殊性,包括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以及三倍損害賠償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暨時間的影響與特殊性。本文並以廣明案為基礎,進一步剖析臺灣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國際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如引發相關反托拉斯私人執行訴訟時,應特別注意之核心議題,包括在美國卡特爾案件中反托拉斯公執行與私執行間之互動關係、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之間接購買人原則與部分州法允許間接購買人請求損害之衝擊與影響,以及臺灣零組件製造商就其所生產之零組件為跨國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且相關零組件組成之終端產品銷售至美國時,是否有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適用等。
      
    ✏試讀
    🟧廣明案發展概述
     
    依據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與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起始對本案發展之簡述,廣明係電腦光碟機(optical disk drives)製造商,其從2003年至2009年間,參與其他光碟機製造商之操縱價格共謀。而HP與其子公司於該段期間自廣明與其他參與此卡特爾之成員處購買光碟機並將該等光碟機整合入HP品牌的電腦中。而此一價格操縱共謀經包括美國在內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調查後,HP於2013年10月24日於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對廣明、廣明美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下稱「廣明美國」)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因屬光碟機產品反托拉斯多州訴訟(Optical Disk Drive Products Antitrust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之一部分而被移轉至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而除廣明以外的光碟機供應商最後均和解,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遂將HP對廣明之訴訟移轉回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2019年10月,歷經6天的陪審團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HP的損害賠償專家即經濟學家Dr. Debra Aron證言,Dr. Aron證稱依據其損害賠償計算模型,HP就光碟機被超額取價共計176,300,000元。而陪審團無異議裁決廣明參與光碟機卡特爾,且該價格操縱行為造成HP為光碟機多支付了176,000,000元。而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於三倍損害賠償額再扣除HP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和解之金額後,為准許HP之損害賠償請求共計438,650,000元的最終判決。
    廣明於廣明一審修正判決出爐時,第一時間以公開聲明表示,廣明過去7年面對包含HP在內的7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件,多以具象徵意義之金額和解,並曾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間接購買者集體訴訟」原告取得勝訴。惟因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利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與HP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並未直接與HP有任何交易,廣明亦無能力操縱價格。且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廣明與廣明美國並未違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鑑於HP要求之和解金額高於向其他原告要求金額之數十倍,廣明亦依據2014年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Optronics Corp.乙案(以下稱「Motorola Mobility案」)中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主張廣明並無直接銷售與HP之交易行為,美國法院對於廣明之製造與銷售行為欠缺管轄權。廣明並表示此案縱使經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縱令此案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HP仍需親自至我國法院執行,我國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或美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為由不承認該美國判決。故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我國司法程序捍衛其自身與股東權益。
    廣明就廣明一審修正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並未就其責任認定為上訴。原亦為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敗訴被告廣明美國,則並未提出上訴。而如前述,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於2020年6月初駁回廣明對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上訴,但部分廢棄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廣明於2020年6月7日就此發布重大訊息,廣明重申依Motorola Mobility案理由,依據美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而認為毋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提出解釋。廣明不認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他巡迴上訴法院見解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所適從,故將向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與「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本文未完…)
     
    🗒全文請見: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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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0 08:17:13
    有 21 人按讚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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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るるか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2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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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楽天モバイル10億円問題】ソフトバンクに最大1000億円規模訴訟された件で不正取得されたとされたデーターには殆ど価値が無かった⁉Softbank訴訟の真意は⁉
    https://youtu.be/RFhu3rEeNkw

    2021年版【楽天モバイル】iPhone公式対応記念‼docomo『iPhoneのSIMロック解除』やってみた。SIMロック解除したらAPN設定無しで楽天回線が掴めたぞ。対応はiPhone6S以降~
    https://youtu.be/syuatT_c6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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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youtu.be/T0fPuva3wDo

    再生リスト/【楽天モバイル】iPhoneが公式対応されるけど、SIMを入れただけでは楽天回線掴めない/自動切換えが出来ない件など検証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FDP2qda0w2awpygK4ZEm5atsHixnJ4E9

    【楽天モバイル覚醒】iPhone楽天回線対応端末へ‼新規契約なら『iPhone12最安購入』可能…既存ユーザーはApplestoreか家電量販店で大人しく買おうwサポートセンター頑張れ
    https://youtu.be/JUXdTU1RP2c

    商品提供(インフルエンサー/静岡に住んでいますので、静岡インフルエンサー関係は特に歓迎です)お仕事・プレゼントの連絡はメールかTwitterのダイレクトメッセージよりお願いします。

    メールアドレス(お仕事関係/案件な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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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itter/る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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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るるかのnote
    https://note.com/rurukasann

    #楽天モバイルが損害賠償請求されたぞ #Softbank提訴 #楽天回線の基地局停止は勘弁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1-10 11:38:45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 民事敗訴賠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2-28 22:12:08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下午2點28分,由獨派團體發起的228遊行,從台北東區準時開走。

    由前考試院長姚嘉文,以及獨派大老黃昭堂一起帶頭,和二二八受難家屬及支持者,一起走上街頭,訴求政府追究228事件,加害者的責任,不能只對受難者給予補償,加害者的司法責任,不能不追究,更還要警告馬政府,不能一昧親中。

    還有台獨大老史明,雖然年事已高,也趕來聲援,遊行隊伍還特地繞到國民黨中央黨部抗議。

    二二八受難家屬也表示,去年108位受難家屬上法院控告國民黨,要求20億元民事賠償,雖然一審敗訴,但求償的行動,不會就此結束。

    目前求償訴訟已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也將在三月初開庭審理,而這回發起的228遊行,也在終點凱達格蘭大道舉行紀念音樂會,呼籲政府面對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