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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優缺點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只要寫了關於民主以及批判中共不民主的東西,就會有五毛粉紅跑來說:
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不是人民直接選總統,不算民主呢,你去多讀點書吧
嗯哼,我看到這些留言,都只感受到,信中共者得腦殘。
你們中國人是不是覺得,你爸不是直接把你生出來,你和你爸根本就不可能有親子關係呢。
民主選舉制度發展了幾百年,有許多不同的樣態。
不過,民主選舉萬變不離其宗。核心共通的關鍵在於:
普遍、公開、無記名,人民有權利選擇自己屬意的候選人(選舉權)人民有權利參加選舉挑戰現任者(被選舉權)。
再搭配上言論自由、競選活動的自由與開放,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
通常在民主選舉下的必然結果就是,執政權有機會輪替。
就以五毛粉紅念茲在茲的美國選舉人團制度來說好了。
每一個基層的美國選民,都有可以在總統選票上直接選擇他屬意的總統候選人。
每一州投出來的結果,代表該州的選民意志。
而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你可以想像成五十個小國家聯合成一個大國家)因此,各州相互同意,按照聯邦制度計算各州所佔的比例(選舉人票),決定最後勝出的人選。
選舉人團制度當然有其缺點,不過每個國家的選舉制度都各有優缺點。
總而言之,美國的選制政治學和法學的層面,都被世界普遍認為是一種民主程度相當高的選舉制度。
你去看任何一本(未經中共官方審查的)談選舉制度的法學政治學教科書,都可以找到答案。
五毛粉紅愛看中共的內外宣,但對於真正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法律知識一竅不通。
我知道你們沒有能力瞭解多一點法律和政治學常識。
我只想跟你們說,就算你笑美國的褲子不好看,還是不能掩蓋中國沒穿褲子的事實。
民主制度的優缺點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務部公告《犯保法》草案,遺憾改革做半套,行政院請加油!
從我進入立法院以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一直是我持續關注的議題。早在去年 8 月,我和團隊就正式提出大幅度的修正草案,也立即將法案全文提供給法務部,便是希望行政部門在內部研修期間,能夠從法制面完善被害人及家屬需要的支援。
上週,法務部終於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公告 30 天供各方討論並蒐集意見。然而,仔細檢視其中內容,雖然有一些值得肯定的方向,例如新增「被害人保護令」專章、改革補償金制度等。
但是,仍有許多關鍵不被重視!
1️⃣ 犯保組織改革,依舊官樣文章
近日爆出的 #富商翁茂鍾收買司法官 弊案,法務部涉案人員辯稱,是因為要推動社會安全網業務,才不得不與榮譽觀護人翁茂鍾往來。對此,第一線人員發表聲明呼籲,檢察機關應全面退出犯保協會等單位的運作,法務部也承諾將加速規劃。
然而,法務部公告的草案中,對於犯保董事會的組成,董事長卻還是由法務部官方指派,而非全體董事互選一人;此外,只要法務部認為「業務上有特殊需要」,連任董事的人數,就可以超過改聘董事總人數的 2/3 。甚至,董事、監察人如果「未遵照法務部的政策」,便可能被認定「違反遴聘目的」,而遭到解職。
很遺憾的,就這樣的內容,顯然法務部還是不願意放下迂腐的權柄,只希望犯保協會繼續「乖乖聽話」。
諷刺的是,2019 年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早已建議犯保董事會應朝向 #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落實組織改造 以 #提升專業自主性。
但是,法務部對於犯保的組織改革,依舊是官樣文章,令人深感遺憾。
2️⃣ 被害人保護服務,應納入縣市政府
目前,犯保協會各地共有 22 個分會,在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協助時,常常會與各地方的社會局、衛生局等單位重疊,接觸到同個案主。但是,縣市政府轄下的這些局處,卻幾乎不知道「犯保協會」是什麼單位!
由於地方缺乏橫向連結,過去甚至經常發生同一名當事人,在事件發生的當下,竟要同時被社會局、犯保協會等工作人員多方關切、重複詢問,這對被害人來說,往往是相當大的打擾。
針對這樣的狀況,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便已決議,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必須建構整體性的支持網絡,包括但不限於警政、社政、醫政、教育等不同部門。其實,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已經有類似的修法經驗。
然而,部版草案雖然增訂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未將各縣市政府定位為《犯保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明定其執掌事項。
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夠好好協調、溝通,將地方政府納入服務網絡,真正從法制面源頭,來完善犯保各分會與縣市政府相關局處的橫向連結。
3️⃣ 因應大幅度改革,應設置基金保障
2009 年《犯保法》修法時,增訂了「法務部得設 #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的法源依據,但是,這 12 年來卻未曾真正實現。我們認為,本次修法幅度非常大,必須有穩定的財源挹注,否則將 #徒法不足以自行。
遺憾的是,部版草案依舊未採納「應」設置基金的修法方向。
法務部的《白皮書》已指出,建議政府「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建構個案之重分配正義」,並參考現行「毒品防制基金」與「家暴與性侵害防治基金」的運作優缺點,比較各種替選方案優劣後,規劃基金的設置。
對此,去年施政總質詢的時候,我也向行政院長 蘇貞昌 反映,院長承諾會往設置基金的方向努力。希望行政院能以具體的行動,挹注經費並設置基金,實踐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對犯罪被害人的承諾!
最後,我們仍然要呼籲法務部,既然要改革,就不要做半套;更期盼行政院接下來能夠發揮跨部會協調、溝通的角色,好好檢視草案裡的未竟之處。
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沒有任何單位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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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公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https://reurl.cc/ZQjAGg
民主制度的優缺點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比較法學方法——德國視角的英美法比較
摘:
〔德式法學教育偏重脈絡、「歷史發展」、「理論發展背景」的中性比較,這個比較法的切入沒有讓我失望。〕
〔不是劈頭從美國法的案例書切入,而是先進入英國法(也有可能對於歐洲而言,美國並非「世界主宰」,位於歐洲的英國法有重要的意義),回溯到1066年Wilhelm一世時開始談起,並探討 #英國法在君主時代下的歷史與社會脈絡,以及英國與德國的不同,從而分析 #為什麼會產生和德國差異這麼大的法律系統,以及在歷史脈絡中這些法律制度所遭遇的難題、改革等。〕
〔在討論美國法時,也是先回溯到英國殖民時期的背景,並討論移民思想、民族性、社會特殊性等問題,從 #殖民歷史脈絡與社會狀況 中,分析 #美國的法學教育為何與德國不同,進而探討造成美國司法官遴選(政治任命,而非如同德國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系統)與德國截然不同的因素,例如17世紀以降作為殖民地的美國人對於民主的極度嚮往、對於自由的熱愛以及宗教因素等,而這個歷史脈絡,是美國與歐洲大陸有所差異之處。另外也延伸到討論 #總統任命的法官 對於美國司法系統的影響,從甘迺迪到川普這段時期以來司法系統的變化。〕
〔這樣完整的系統介紹與比較分析下來,學生學到的是:
1. 外國的制度是怎麼來的、為什麼會長成這樣
2. 其他法系和我們德國有何不同,又是為什麼會造成不同
3. 在很多案例最後法院判斷的結果有可能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途徑上截然不同,而這些途徑的優缺點為何;又,在某些案例在不同法系會產生不同結果,為什麼不同〕
〔我們不會輕易在看完好萊塢後就得出「美國都怎樣」的錯誤幻想、更不會在搞不清楚狀況下沉溺於「美國夢」中高喊「要跟美國一樣」的結論。學習英美法的目的,在於擴展法學方法,打開眼界看到外國的狀況。
但我們很清楚,不同的社會與歷史脈絡,不能隨便把橘子拿來種成枳,如果要遷移外國的制度,又該怎麼樣讓橘子變成更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