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大麻平權遊行】4月20日是全球「#國際大麻日」,而在剛過去的週末,有公民團體及政黨以「綠色新未來,草民站出來」為號召,在立法院發起倡議大麻合法化的遊行。
這大概是我在台北參加過最具特色的集會:沒有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的自由,集會空間被嚴格圈劃限制,只有一個入口,想進場得先讓警方的緝毒犬...
【#417大麻平權遊行】4月20日是全球「#國際大麻日」,而在剛過去的週末,有公民團體及政黨以「綠色新未來,草民站出來」為號召,在立法院發起倡議大麻合法化的遊行。
這大概是我在台北參加過最具特色的集會:沒有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的自由,集會空間被嚴格圈劃限制,只有一個入口,想進場得先讓警方的緝毒犬聞查(因此主辦單位的文宣不斷強調切勿攜帶任何「違禁品」)
警察和他們的狗狗也一直在場內盤查巡邏,台上正在倡議的律師則在和與會者推廣法律知識,說明面對警方搜索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兩相對照之下更具一定的氣氛張力。
關於大麻合法化的討論,大抵可分為「醫療大麻」及「娛樂大麻」兩大主軸,此次的倡議活動聚焦在「#醫療大麻合法化」,倡議者們提出三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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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修 THC 容許含量至國際標準 0.3%
大麻在台灣被列為二級管制毒品,THC(四氫大麻酚)為大麻提煉出的一種主要成分,具備醫療價值,也具有能讓人產生「很嗨」的身心體驗的精神活性。依台灣現行法規,任何產品只要含有超過 10ppm 的THC,就會被歸類為毒品。
由於含 THC 成分的藥物,能治療部分罕見疾病,公民社會一直有聲音推動法規修訂。2019年10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就曾發起「醫療用大麻製劑合法」請願,訴求「開放合法進口大麻藥物,用於罕見疾病、化療等治療」,三個月內連署達標、超過五千人響應。
衛福部食藥署其後(2020年5月7日)公告,可由醫院專案申請進口 THC 含量超過 10ppm 的製品,用以治療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但在化療止痛方面,食藥署稱專家認為效果不佳,暫不開放。
也是因此脈絡,長期推動此議題的綠黨「大麻律師」李菁琪才會在遊行當天的倡議短講表示,在極度嚴格的意義下,或可說台灣已「大麻合法化」。但遊行倡議者指出,台灣「過於嚴苛」的標準導致國外合法的製品一進台灣就成為毒品,「徒增罕病患者取得解藥的困難度」,呼籲法務部上修含量規定至國際標準 0.3%(10ppm 為 0.0001%)。
倡議者們援引美國2018年通過的《大麻農業法》指,國際標準下的大麻製品不會產生精神活性,不應被視為毒品管制,希望能「讓需要醫療大麻的使用者能不被繁瑣的規定而延誤用藥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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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聯合國《麻醉品單一公約》修法管制
《麻醉品單一公約》為聯合國反對違法麻醉藥物製造和走私的國際條約,大麻在1961年被列入其中。但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1月時建議改變大麻管制範圍,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於是投票表決,最終於2020年12月7日將大麻從《麻醉品單一公約》附表四中移除。
此項公約為許多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標準,也是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源依據之一。倡議者呼籲,法務部應重新審視大麻分級制度,讓大麻以新標準管制、從二級毒品清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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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麻從反毒宣導中移除:「#大麻是藥不是毒」
倡議者認為,台灣反毒教育的宣導完全不提及大麻的醫療效果、及全球解禁的趨勢,導致社會一直以有色眼光看待大麻及其使用者,呼籲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將大麻從反毒宣導中移除。遊行期間,倡議者們高喊「大麻除罪,歧視歸零」。
#大麻 #大麻合法化 #420大麻日 #大麻平權 #醫療大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源 在 賴峰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無毒菊島幸福家園
我代表縣府與地檢署、澎湖醫院簽署「澎湖毒品戒癮治療計畫合作備忘錄」,強化司法、行政、醫療跨單位合作,積極投入毒品防制。
近年,毒品成癮已成重大社會問題。2017年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施行以來,縣府和地檢署、澎湖醫院密切合作,已轉介43位藥癮者至澎湖醫院治療,協助回歸社會。
今年5月1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明定戒癮緩起訴法源。法務部訂定「緩起訴處分毒品戒癮者戒癮治療計畫」,將戒毒療程納入緩起訴制度,提供毒品戒癮者脫離毒品、改過自新的機會。
相信經由協同合作,澎湖不但能防疫有成,更能防毒有效,成就「無毒菊島、幸福家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源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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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行為、競合、錯誤與刑事程序
【作 者】林鈺雄.蔡聖偉.吳耀宗.黃惠婷等教授
✔毒品不僅危害施用者本身,更有動搖社會秩序之虞,因而各國均制定相關法律嚴格管制毒品。我國法制目前除了刑法規範,主要之法源依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然而,究竟何謂「施用」、「販賣」,以及多次施用行為、持有行為、販賣行為之競合應如何處理,而當對於毒品級數產生誤認之情形又應如何論罪,皆是接觸毒品罪所不可不知者,其重要性不在話下。刑事程序部分則有事實、證據認定以及緩起訴之實務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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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源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簡介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之新作為】 (中)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二、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新作為:
(一)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
美國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估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已達最低標準(Taiwan authorities fully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rafficking.),顯見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仍有諸多面向有待改善。
就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而言,行政院於2014年11月27日業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亦於2015年2月之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中決議將該草案送交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擬將有助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相關規範予以國內法化,俾健全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法源依據,進而使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與國際趨勢更趨一致。
(二) 「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新增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
為增進我國司法判決量刑之可信度,民國(下同)103年司法院以院台廳刑二字第1030023865號函頒之建置「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供檢察官、被告及律師使用,該系統旨在促進量刑之公正性。
前此,於102年11月首度開放查詢類似範圍之裁判,限於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供人頭帳戶等資料幫助詐欺(含幫助恐嚇取財)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搶奪罪暨強盜罪、殺人罪等8類犯罪。
本年度(105年)1月該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同法第32條;同時邀請審、檢、辯、學及被害人保護團體研議制定「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之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參見司法周刊第1711期、第1784期)。此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第32條,及制定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除增進人口販運之司法判決可預見性、透明度,避免犯罪行為人心存僥倖外,亦回應「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有關我國部分報告之批評,及對我國預防面向所提出之建議。
為有效提升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除透過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內國法化,以充實我國人口販運法制法規範之完整性外,期望可因前開此系統新資訊之建置,同時強化對人口販運犯罪之起訴與定罪妥適性,並建構具體且可資參考之標準,兼得作為防制人口販運政策實效性之實證研究基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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