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zs (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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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死亡宣告與自然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
時間Sat Jun 9 22:46:33 2018
死亡宣告制度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在法律上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
該宣告效力僅及於住所範圍之地
若於他地仍然生存 依然有人之權利能力
但是按民法: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死亡宣告在法律上不是是死亡嗎
如果不是,那受與死亡宣告之人與自然死亡之人在登記上有不同嗎
受死亡宣告之人什麼時候會失去權利能力?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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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sticesword: 死亡宣告可以撤銷,自然死亡只能投胎 06/09 23:02
→ huzs: 那民法第六條不適用在受死亡宣告的人嗎 06/09 23:19
→ huzs: 因為除非撤銷 不然受死亡宣告的人永遠不會死 06/09 23:21
→ count52: 我想只要是人都會死,應該去看一下死宣的立法理由 06/10 00:04
→ justicesword: 民法第六條適用真的死翹翹的那種,不適用宣告死亡 06/10 00:29
→ justicesword: 但實際沒死的。 06/10 00:29
→ justicesword: 死亡宣告是為了消弭以受宣告者住所地為中心的私法 06/10 00:31
→ justicesword: 關係,不是真的要讓他死翹翹 06/10 00:31
→ dreamsletter: 死亡宣告不是剝奪他人的權利能力 只是為了避免其司 06/10 00:33
→ dreamsletter: 法關係懸而未決而終結其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06/10 00:33
→ dreamsletter: 重點 沒有剝奪權利能力 06/10 00:34
→ huzs: 重新再看了一次死亡宣告 發現我好像搞錯重點了 但是還是很好 06/10 00:49
→ huzs: 奇 受死亡宣告的人有沒有一個期限 可以視為事實上死亡 06/10 00:49
→ huzs: 或是說撤銷死亡宣告的形成權有消滅時效嗎 06/10 00:53
→ maniaque: 有啊,人真正死之後,就不能撤銷死亡宣告..... 06/10 09:00
→ jaj12377: 前面已經有人說了,死亡宣告目的要結束以住所地為中心的 06/10 18:43
→ jaj12377: 私法法律關係,如果實際上還活著,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06/10 18:44
→ jaj12377: 侵權能力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06/10 18:44
→ jaj12377: 另外撤銷的事由除了尚生存,還包括確定死亡的時間不當, 06/10 18:51
→ jaj12377: 確定死亡時間不當那部分就有除斥期間的規定 06/10 18:52
→ jaj12377: 但是尚生存那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有限制,來早日確定法律 06/10 18:57
→ jaj12377: 關係,首先是死亡宣告有就宣告後到撤銷前這一段法律關係 06/10 19:01
→ jaj12377: 的善意信賴有所保障,善意行為不受影響,歸還財產須於現 06/10 19:03
→ jaj12377: 受利益限度內。 06/10 19:03
→ huzs: 感謝解惑 所以家事法163沒有除斥期間嗎? 06/11 09:28
→ jaj12377: 沒有,如果實際上已經死亡,就不會有撤銷宣告的可能 06/11 20:29
→ jaj12377: 還活著的話,他本來可以享受的財產、身分關係因為宣告而 06/11 20:37
→ jaj12377: 終結,卻因為提出撤銷的時間有所限制,形同直接剝奪他的 06/11 20:38
→ jaj12377: 權益,過於不公,況且善意行為本來就受到保護,頂多只能 06/11 20:39
→ jaj12377: 在他實際上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時候,給予時間限制 06/11 20:40
→ huzs: 謝謝j大 我瞭解了!!! 06/12 11:40
→ huzs: [新聞] 一年前死亡火化的丈夫突然敲門 嚇壞全家 06/13 18:12
→ huzs: 今天看到這個 看來實例題真的會出現呢 06/13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