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實聯制簡訊掌握犯嫌行蹤?
#感謝米國應景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有法官當起吹哨者撰文說,刑事局就一已取得監聽票的案件,因為實聯制的關係,掌握犯嫌的行蹤
剛好刑事局有幾位朋友認識我,因此就來問我意見(只是通案的問,並沒有涉及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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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步的想法是這樣:
⭕️ 首先,警察取得...
#警察用實聯制簡訊掌握犯嫌行蹤?
#感謝米國應景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有法官當起吹哨者撰文說,刑事局就一已取得監聽票的案件,因為實聯制的關係,掌握犯嫌的行蹤
剛好刑事局有幾位朋友認識我,因此就來問我意見(只是通案的問,並沒有涉及個案)。
- - -
我初步的想法是這樣:
⭕️ 首先,警察取得的資訊不是來自指揮中心(收受端),而是來自犯嫌(發送端);若案件已經有依通保法等取得監聽票,在此範圍下取得的證據,若也沒有違反刑訴,自然有證據能力。
⭕️ 就好比,警方合法監聽查克,查克傳簡訊給「#胖胖喬」(我在刑事局的朋友)說:「胖子,我在你家樓下了,下來開門」。
警察依法取得這樣的通訊紀錄,為什麼不具有證據能力?
⭕️ 換言之,除非警方沒有監聽票,或是私下向指揮中心要簡訊的內容等,沒有依刑事訴訟法、通保法的規定,才有問題。
⭕️ 就算行政機關沒有遵守承諾(雖然民眾也習慣了?),法官也是依 #法 審判,不用「紆尊降貴」依行政機關 #講過的話 來審判(若本件是擄人勒贖或者是捷運炸彈案,見解會不會改變?)
⭕️ 我同意彰化地檢署陳姓檢察官的想法:
行政機關(不含司法警察等)說不做其他使用、做出完全無效承諾,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不是司法調查單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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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文也提及:「更嚴重地假設,若類似做法仍被默許,未來在各種民刑事案件中,簡訊資料都可能會出現在法庭,作為證明民眾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的證據。舉例來說,僱主是否也有可能要求員工提出通聯紀錄,來審查員工居家上班時有無蹺班購物?」
我是覺得這個有點言之過早,因為其他民刑事案件,#跟已偵查機關已依法取得監聽票而得知簡訊的情形是不一樣的😅
就算沒有實聯制,僱主也可以要求員工打開Google Map記錄呀(會亂要求的僱主就是會亂要求),重點不是僱主可以要求什麼通訊紀錄,或通訊紀錄可否端上檯面,而是 #通訊內容的取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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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剛剛新聞報導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次說,已通知警政署主動排除實聯制簡訊內容blablabla
我個人是很保留拉,這樣的說法除了打擊偵查機關士氣外,行政機關可以限制偵查機關合法取得的證據嗎(會不會是隱匿證據😂;#要嘛就是你自己要設好斷點,#不應該叫偵查犯罪的機關幫忙兌現你開出來的支票)
好拉,縱使可以限制在隸屬內政部的警政署好了,檢察官不「主動排除」你能怎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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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克律師IG:
@ChuckHuang.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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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下在紐約拍的照片感謝美國
#黃子欽律師
#查克國際法律事務所
檢察官隸屬單位 在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效力中國情報單位10年 德國智庫負責人當間諜被捕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594354
真的是令人感嘆!到哪裡都看得到這種沒有國家安全觀念的人,為了中國統戰系統給予的一點利益就出賣自己的國家,台灣人更該對此有所警覺;媒體報導《德國之聲》6日披露德國逮捕一名德國政治學者,指控其利用智庫負責人職務之便在2010至2019年間持續為中國情報單位從事間諜活動。 ... 摘錄:『檢察官指出,克勞斯-L.從2001年起擔任慕尼黑智庫「漢斯賽德爾基金會」(Hanns Seidel Foundation)的負責人,利用其學術名聲和長年建立的資訊網路累積國際影響力,再透過與德國政府高層的聯繫取得重要情資並交給中國藉此獲取中方提供的酬勞,以及資助參與跨國會議。值得注意的是「漢斯賽德爾基金會」隸屬於德國「基督教社會聯盟」(CSU)該政黨為總理梅克爾「基督教民主聯盟」(CDU)的姊妹黨及執政夥伴。不僅如此《德國公共廣播聯盟》(ARD)還披露克勞斯-L.還曾替德國聯邦情報局(BND)工作,但不清楚中方是否知道他的這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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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https://www.facebook.com/military.idv.tw/
#專業軍事評析 #關心台灣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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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隸屬單位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進牙醫診所尋找妹妹未果,刺死上前勸阻的牙醫師;2019年7月嘉義,50多歲男子鄭再由於自強號上,因補票事宜刺死上前處理的鐵路警察;2020年3月新店,20多歲男子王秉華與妻子爭吵後,下車隨機砍殺機車騎士。
■一起不幸個案散發的漣漪,從政治到文化影響無遠弗屆
另一方面,這起案件也不僅只停留在個案家庭的不幸悲劇,而是進一步向公共領域幅射出各種不同面向的深刻影響:政治上,當年在媒體前因冷靜發言而引發大眾不同角度議論的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2020年當選第10屆立法委員,持續關注兒少、社福與精神疾病照護相關議題;文化上,以該案作為田調與劇本素材之一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年播出後,引發熱烈的迴響,帶領大眾更進一步思考難以理解的犯罪事件背後的人性與社會面貌。
延伸閱讀:【星星上的小燈泡,照向通往理解的漫長歧路】https://bit.ly/3cqhO3C
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的3月29日,剛當選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尚未就職的蔡英文即發出公開信,表示將「用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明確提出要從制度上積極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憾事的承諾。
當類似案件仍一再發生、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判決持續引發外界爭議,我們盤點此案5年後,到底帶來什麼結構與制度上的改變?特別在社安網進一步的安排、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處境,以及因精神疾病減刑或無罪後的監護處分,在過往5年間有了什麼變化,相關政策是否能回應現實?
■社會安全網將投入252億元預算,為何仍與現實脫節?
行政院於2018年初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107-109年),3年投入近70億元,今年即將進入社安網2.0的計畫,預計投入252億元。這個以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計畫,理想上希望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社福資源,用更全面的角度關照高風險家庭的需求,實際的作法則是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社福中心、增聘專業社工人力。
但在今年1月初跨黨派立委召開的社安網公聽會中,第一線工作者反映的卻是中央大量進用人力的同時,卻未建置完善的督導與行政分工機制,導致人力也不斷流失,而將自殺個案與精神疾病患者關懷訪視這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工作模式合併,更是與實務經驗嚴重脫節。
雖然政策上號稱要朝向「整合」的服務方向,仔細檢視卻發現,執行面上仍如多頭馬車,社安網是委由各地方社會局執行,但實際在社區第一線面對精神病人,了解其病況穩定程度與生活狀況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則隸屬於衛福部的專案計畫,猶如網絡中的尷尬存在,即使已運作超過10年,仍面臨一年一聘沒有專業發展遠景、人力極度不足的窘境。
延伸閱讀:【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2Vtne4h
審計部近日公告訊息指出,近年社區列管精神病人約13萬至14萬餘人,衛福部原推估全國所需社區關懷訪視人力為425名,但囿於預算限制,僅有99名人力,每人平均約須負擔350至400名個案訪視工作,較英國(1:35)、香港(1:50)、日本(1:10)高出許多,監察院去年也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06),衛福部承諾將於今年再增加75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只是類似的承諾在3年前(2017)就已提出:「每年增聘超過百名社區關懷訪視員」,但現實上從2017年至今,只從96名增加3名。
■ 被害人參與訴訟,提升司法中弱勢處境
當年小燈泡案發後,家屬往往透過新聞媒體獲知偵查進度,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除了凸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也讓當事者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弱勢處境。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有鑑於此,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以具體的制度規範使被害人有表達意見、檢閱卷宗的權利,加強在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但有學者認為,當缺乏最關鍵的調查與訊問權,被害人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精神鑑定頻惹議,以無限期延長的監護處分回應民意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在近三年的審理過程中,分別在一、二審委託榮總與台大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呈現出其犯行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的條件,最後於去年4月15日由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刑後監護處分5年。
該判決結果與家屬及大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表示,不願意樂見「每個犯了重罪的人都是用這樣的理由(精神疾病)來讓自己的責任減輕」;整個社會已醞釀出一股對於犯下重罪者屢因精神疾病減刑的不滿集體氛圍。不久後的台鐵殺警案一審、同年8月桃園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二審,接連因《刑法》第19條獲判無罪,瞬間引燃了民間的怒火,針對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問題,立法院各黨團在上個會期先後提出10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顯示出回應民意的急迫壓力,中央部會與各專業代表更頻繁召開會議,討論此一橫跨司法與醫療的複雜問題,甚至具體提出設置一處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精神病院」。
本月初行政院正式宣佈,將修法刪去現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高的5年上限,經由專業每三年評估一次,可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的時間,意謂著往後即使因精神疾病無罪或減刑,犯下重罪並風險仍高的病患,國家仍可透過此一方式將其無限期與社會隔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小燈泡的幼小生命不幸消逝5年過去,面對仍不時發生的精神病患觸法事件、與實務脫節的社安網、標準令大眾困惑的司法判決,整個社會似乎已經失去耐心——像當年小燈泡媽媽嘗試理解地追問著:「他到底怎麼了,這些人他們的故事是什麼?」——去理解犯罪者背後的生命歷程,從而思考如何從家庭、教育、經濟等更廣闊的社會面向徹底改善與解決相關問題。
為了止息沸騰的民意,國家在面對精神疾病重罪者,選擇朝向防堵的思維,無限期的隔離。此刻箭在弦上的政策推行後,未來勢必要面臨更多從醫療單位的資源落差、受處分者的人權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更加嚴重等議題的挑戰。(文/張子午)
#報導者 #小燈泡案 #王景玉 #五週年 #精神疾病議題 #司法
檢察官隸屬單位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了贏得選舉,使用這種下流的「奧步」對付老師,試問這就是「為人權奮鬥」嗎?而這樣的人,有資格擔任監察院長嗎?以陳菊的「德行」,當監察委員顯然都不夠格,何況是接掌監察院長!設若蔡英文真要提名陳菊接掌柏台,可能還要給國人更具體、更充分的理由,而不是只拿人權的大旗唬弄國人。>
監察院職司糾彈不法、揚善除奸、整飭官箴,即連監委都應是高風亮節之士,更遑論是院長了,監察院自1931年成立以來,歷任院長蔡元培、于右任、李嗣璁、余俊賢、黃尊秋、陳履安、王作榮、錢復、王建煊至張博雅,無一不是才德兼俱、素孚清望,至少是人格與操守都能為社會接受者。
報載,蔡英文要任命陳菊為監察院長的理由,主要是「考量本隸屬總統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改隸監察院之下,而為人權奮鬥多年的陳菊,是最適合新氣象的監察院長」。如若此一報導屬實,亦即陳菊並非是「德高望重」而獲蔡英文青睞,而是因「為人權奮鬥多年」而中選。
2006年12月8日深夜,競選高雄市長的陳菊總部,在法定競選活動全部結束後,以「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名召開記者會,由競選總幹事陳其邁主持並有5名矇臉的「證人」出面,指控黃俊英陣營在造勢晚會後於遊覽車內發放「走路工」,公然買票賄選,還當場播放由「青年軍」以針孔蒐證拍下的畫面佐證,媒體連夜大幅報導此事,高雄市民一片譁然,最後民調一直保持穩定領先的黃俊英,竟在隔日的市長選舉,以1114票的些微差距敗給了陳菊,錯失市長寶座。
事實上,從陳菊陣營提供給司法單位的錄影帶,縱使有人在遊覽車上發放所謂的「走路工」,但發錢的只向民眾請託票投市議員黃柏霖,自始至終都未提及黃俊英,真相如此清楚明白,陳菊陣營居然可以硬是栽贓黃俊英賄選,這種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的手段真是叫人大開眼界,即連一審法官在勘驗錄影帶時,都忍不住問陳菊的委任律師:「請看清楚整個錄影帶內容,有哪一句提到黃俊英了」?
2010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大水患,很多地區都水淹及膝,但風災發生時,市長陳菊居然不在防颱中心並且行蹤成謎,市長的去向說法紛紜,對要競選連任的陳菊似乎不利。
市政府為化解外界質疑,就公布了所謂的「高雄市政行程表」與「高雄市凡那比防救災行程」,這兩項公文書都誆指919當日下午2至5時,陳菊在市區視察並至三民區澄清路及義華路視察積水情形等,後經踢爆這兩份行程純係偽造,市議員王齡嬌並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辦後將市長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及觀光局主祕賴瑞隆起訴,後經法院審理曾文生判處拘役50天緩刑二年,賴瑞隆無罪。
曾文生與賴瑞隆都是陳菊的親信,曾、賴偽造假行程即使陳菊事前不知情,但兩份假行程發布之後,正常情況陳菊豈非應該即刻下令收回並向媒體及市民道歉,而如果不是民意代表踢爆並告發,陳菊是否就「佯裝」颱風來時她在巡視災區呢?更耐人尋味的是,案發後曾、賴兩人非但未丟官,前者還升任經發局長,後者則升任新聞局長,這是「論功行賞」還是「賞罰不分」?
【Yahoo論壇】構陷正人君子的陳菊掌監院?蔡英文錯亂的人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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