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察官起訴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檢察官起訴要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檢察官起訴要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檢察官起訴要件產品中有2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 前幾天發生的太魯閣號出軌案,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的包商負責人嫌疑重大,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衡量之後,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18:54:56

《刑事法筆記系列》 涉嫌誘拐14歲高雄少女的羅姓嫌犯今日下午被送往高雄三民一警分局後,他拒絕接受夜間偵訊,檢警預計明天再釐清犯案動機和手法。(自由時報) 🌜 你知道太陽下山後,警察不能偵訊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

  •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8 18: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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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09: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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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政府 #甩鍋 #卸責 不是新聞,#睜眼說瞎話 已成政治生活的日常。但 #政客 們為自己開脫也就算了,最應該獨立公正,做為社會是非價值守護者的 #監察院 和 #司法機關,也 #為政治服務,#指鹿為馬,#淪為社會笑柄,這才更讓人憤怒!>

    #三加十一 決策的責任迄未釐清,疫情指揮官 #陳時中 近日試圖翻案,幾度陳詞力辯,強調它是一個群聚事件,不算是社會的破口,和後續社區影響沒有關連。至於這波疫情的源頭來自何方?陳時中妙答「從國外來的,造成國內感染」;至於破口為何,指揮中心至今仍然說不清楚講不明白。

    三加十一決策鬆綁華航機組員檢疫規定,加上 #華航 #諾富特飯店 防疫鬆散,一般認為是這波疫情的主要破口;而追問破口的目的,主要是在記取防疫疏漏的教訓,避免再犯類似錯誤。不過,陳時中顯然更擔心釐清真相後的責任追究與政治效應,因此不惜甩鍋卸責、睜眼說瞎話,甚至把衛福部變成「#衛福布」。

    衛福部次長 #石崇良 曾說破口是 #萬華,引起 #汙名化萬華 的抗議;但萬華茶藝館、羅東遊藝場個案和諾富特等群聚的變異株相同,不論從地緣和時間序、病毒類型,其間關聯性都難以切割;指揮中心也說過社區感染源和諾富特事件有關。但陳時中先是把責任推給副指揮官,後推說自己忘了,再稱沒有會議紀錄,現在更大做翻案文章,直接說政策與破口沒關連。陳時中謊話連篇,見證我們的防疫工作終究是政治凌駕科學,也讓指揮中心公信力徹底喪失。

    然而,睜眼說瞎話的豈止陳時中,立委先不論,蔡政府從行政、監察到司法機關,都出現類似通病。中研院前院長 #翁啟惠 因 #浩鼎案 遭監察院彈劾,監院換屆後,卻出現「一案三查」,拚命為翁啟惠平反。翁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而遭公懲會申誡,翁在懲戒法院上訴後,監察院為了幫他開脫,硬是擱置當初彈劾提案監委王美玉的意見書,等其他三委員「不同意見書」,兩案併送懲戒法庭,造成「一個翁啟惠,兩個監察院」的荒謬奇譚。

    翁啟惠因浩鼎案請辭院長,關鍵就在於翁對持有股票與贈與子女作為,說不清楚也講不明白,其間利益糾葛說詞不一,才遭監委彈劾。但監院換屆,卻成了為翁開脫的契機。其實翁啟惠是否貪汙是一回事,是否有違官箴是另一回事,而翁是否「誠實申報財產」,早有定論,監委硬是破壞體制,不顧監院形象,要把「包青天的臉抹白」,卻為主張廢除監察院者再提供一個有力事證。

    硬要 #把黑的說成白的,也不光是衛福部長和監察委員,還有 #台北地檢署 的 #檢察官。行政院前發言人 #丁怡銘 因為點名 #台北 #冠軍牛肉麵 使用「#含萊劑美牛」而丟官,並遭告發 #違反食安法 #散布謠言。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理由是丁怡銘指的是在飼養過程中有使用 #萊劑 的 #美牛,而非指冠軍牛肉麵用的是含有萊劑的美牛,所以不構成違法要件。

    但眾所皆知,丁怡銘闖禍丟官,不是他回答記者「語意不清」,而是在政院記者會用大大的哏圖,強調牛肉麵節冠軍「用的就是萊劑美牛」,是事先計畫好的政治攻擊作為,具有「明顯故意」,但檢察官就是要為丁怡銘硬拗卸責。如果真如檢察官所言,丁當初辭官豈不太冤?這樣的不起訴處分,看在老百姓眼裡,會對司法公正作何評價?當然,如果看到丁怡銘去職後馬上回鍋升官,還在一片疫苗荒中名正言順享受接種 #特權,那紙繞口令般的不起訴處分書,似乎也是理所當然。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奇譚:甩鍋、開脫、睜眼說瞎話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676199

  •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1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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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檢察官起訴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5-28 06:22:02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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