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察官上訴 二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檢察官上訴 二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檢察官上訴 二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檢察官上訴產品中有5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詹江村專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敬告 近日有不肖直播主,為了流量及牟利,及其側翼,引用蘋果日報對秦先生在網路對我毀謗為【國家養的雜碎】等語,該案經由檢察官上訴,已經由高雄高等法院判刑確立,並以我的臉書在先前公告過。 而近日有人刻意引用一審無罪的判決,對本人之羞辱,本人已經再次提告,並附上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檢察官上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 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

檢察官上訴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9:39:18

【@businessfocus.io】100歲前納粹集中營守衛10月受審 或最後一次審訊納粹時期罪行 . 德國新魯平(Neuruppin)的州法院發言人周一(2日)表示,一名100歲的前納粹集中營守衛被控在二戰期間涉嫌參與3518宗「協從謀殺」案,將從今年10月開始接受審訊。儘管嫌犯年事已高,但他的...

檢察官上訴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 檢察官上訴 在 詹江村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14:52:56
    有 775 人按讚

    敬告
    近日有不肖直播主,為了流量及牟利,及其側翼,引用蘋果日報對秦先生在網路對我毀謗為【國家養的雜碎】等語,該案經由檢察官上訴,已經由高雄高等法院判刑確立,並以我的臉書在先前公告過。

    而近日有人刻意引用一審無罪的判決,對本人之羞辱,本人已經再次提告,並附上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文。

  • 檢察官上訴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00:03:12
    有 6 人按讚

    李長榮化工公司的6位被告全部無罪定讞 #榮化 #高雄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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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上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1 12:00:15
    有 55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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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上訴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04-01 22:14:43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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