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der (超級野菜人)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樓梯間鞋櫃問題
時間Fri Sep 23 11:06:27 2016
看到一篇舊聞感到疑惑 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
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
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
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
會考慮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
裁罰應該更嚴謹。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
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
數。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
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
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
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
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
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
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但是 內政部網站說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
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
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
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
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
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
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經搞不清楚樓梯間到底能不能放鞋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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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lyiii: 消防局跟都發會認為不行,但是法官認為可以 09/23 11:18
→ hoder: 所以我迷惑囉 09/23 11:26
→ a9301040: 這位法官的判決爭議都很大,參考價值低 09/23 14:05
→ a9301040: 他聲請的釋憲案,有機會比陳水扁多 09/23 14:06
推 SuperPenguin: 如果什麼都不准放 當初直接立法禁止擺放物品不是比 09/23 15:02
→ SuperPenguin: 較好嗎 09/23 15:02
→ maniaque: 若地震鞋櫃倒下,沒有燈,讓人絆倒摔死了,國賠法官怎看? 09/23 15:55
→ ichbinryder: 錢法官曾說過:「判例不足採。」 09/23 21:00
推 banana321: 只能上訴 給上級判 09/23 21:09
→ maniaque: 推測桃園機關大概沒請律師 吧 ,二審應該就翻盤了 09/23 21:14
→ maniaque: 搞不好今天裁判的法官,也是個鞋櫃外放派......:D 09/23 21:15
推 KKyosuke: 市政府對法規的解釋就是不能放東西啊。 09/23 22:04
→ maniaque: 一審大概沒有從公共利益角度去跟法官講道理... 09/23 22:13
→ maniaque: 承辦大概自己親自上陣,只知道法規寫著 雜物雜物 09/23 22:13
推 SuperPenguin: 我的意思是 反面解釋就是非雜物可以放 但市府這樣的 09/24 00:13
→ SuperPenguin: 解釋似乎不存在非雜物的空間 09/24 00:14
→ a9301040: 對市府來說,什麼東西放在那都是雜物 09/24 00:52
→ maniaque: 舉證責任 09/24 06:02
→ maniaque: 跟消防那邊要幾張火災時候的照片 09/24 06:03
→ maniaque: 跟法官說明走廊通道存有各式物品的下場 09/24 06:04
→ maniaque: 而不是在探究文字的雜物究竟是什麼東西才叫雜物 09/24 06:04
→ maniaque: 雜物本來就是一個抽象的概括詞 09/24 06:04
→ maniaque: 火災時是伸手不見五指,逃生只能摸著牆壁等建築物構造 09/24 06:06
→ maniaque: 前進,任何阻礙民眾前進的物品,都是雜物 09/24 06:06
→ maniaque: 這才是立法當初的雜物認定. 09/24 06:07
推 banana321: 如果立法可以完全禁止在公共區域放置消防有關器具不是 09/24 09:56
→ banana321: 更好??? 09/24 09:56
→ banana321: 消防器具以外 09/24 09:57
→ maniaque: 樓上,條文要看一下,雜物就是綜括.... 09/24 11:05
推 banana321: 樓上我知道,只是有時法條寫的含糊啊,雜物的定義每人 09/24 11:56
→ banana321: 界定不同吧 09/24 11:56
→ banana321: 基本我同意公共區域不能放私人物品 09/24 11:57
→ maniaque: 所以才說是機關這邊沒有把官司打好,更不用講法官也是人 09/24 11:59
→ maniaque: 換言之,對他來講,沒經歷過火場現況,又可能家裡鞋櫃就是 09/24 12:00
→ maniaque: 放在外面....... 09/24 12:00
→ maniaque: 所以才會說訴訟這一塊的論述技能不足... 09/24 12:01
推 banana321: 對了 如果某人買下某一整層,那應該就屬於專有了吧,就 09/24 12:03
→ banana321: 可以放了吧 09/24 12:03
→ maniaque: 一整層? 那應該可以自己設門禁管制了吧....:D 09/24 12:06
→ maniaque: 在走廊開裸體趴可能也不錯.....:D 09/24 12:06
推 banana321: 我有朋友他們是買下一整層,而且電梯直達,應該是電梯 09/24 12:10
→ banana321: 出來就都屬於他們家了吧,只是不在逃生梯放東西,我想 09/24 12:10
→ banana321: 也沒人可管,至於合不合法,可能要看約定是否有專有吧 09/24 12:10
推 banana321: 102,訴,406 這個..... 09/24 12:20
→ hoder: 如果我沒記錯梯廳是不能約定專用 09/24 12:31
推 banana321: 我朋友說電梯一出來 都是他們家的,因為也只有一戶 09/24 12:36
推 KKyosuke: 不是那是誰家的問題 是公共安全問題 09/24 14:25
→ KKyosuke: 就算整棟都是你家 還是有堵塞逃生通道的危險 09/24 14:25
→ KKyosuke: 只是可能沒有人去檢舉而逃過裁罰 不代表合法 09/24 14:26
推 banana321: k大 如果是約定專有區域也不構成啊 09/24 16:53
→ KKyosuke: 那不是專不專有的問題啊 09/24 16:59
推 banana321: 也不是所有的通道都是逃生通道啊 09/24 17:04
推 KKyosuke: 樓梯間的話一定會是啊 09/24 17:10
→ KKyosuke: 走廊通道的話就要個案認定 09/24 17:11
推 banana321: 我沒有說阻塞樓梯間啊,我說的案例是 我朋友買下一整層 09/24 17:16
→ banana321: ,而電梯只有他們家的門禁卡可以到達,出電梯後的空間 09/24 17:16
→ banana321: ,都是他們家的,所以出電梯後的廊道,應該是約定專用 09/24 17:16
→ DaveLu: 請問門禁卡所有權是誰的?門禁裝置又是誰的?誰有權管門禁? 09/24 19:14
推 banana321: 管委會吧 09/24 19:27
推 tenbear: 這法官就是憑自己喜好判,不鳥法條跟判例,最愛檢討被害人 09/24 20:56
→ tenbear: ,又被人權團體捧上天,超強 09/24 20:56
噓 jojoSpirit: 哪來的智X法官......... 09/25 04:32
→ nckuming: 樓梯間不能堆 ,那個僅有的判例請當個案 10/01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