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梁懷信律師事務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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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梁懷信律師事務所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彭博商業周刊 / 中文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工作空間】在家工作我來了!未來辦公室要⋯⋯ 今年5月,圖像影片分享平台9GAG花了數天時間,撤出位於香港荃灣的7000呎辦公室,並宣布全面實行在家工作,讓不少人感到羨慕。根據仲量聯行在7月發表的《在家辦公:新的混合工作場所? 》報告,亞太區有近七成受訪者曾在家工作,當中近一半人認為在家工作比...

  • 梁懷信律師事務所 在 彭博商業周刊 / 中文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1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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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空間】在家工作我來了!未來辦公室要⋯⋯

    今年5月,圖像影片分享平台9GAG花了數天時間,撤出位於香港荃灣的7000呎辦公室,並宣布全面實行在家工作,讓不少人感到羨慕。根據仲量聯行在7月發表的《在家辦公:新的混合工作場所? 》報告,亞太區有近七成受訪者曾在家工作,當中近一半人認為在家工作比起在辦公室更有效。有趣的是,仍有約六成人懷念在辦公室工作的日子,當中最多人想念在辦公室和同事交流的時光。此時,無論你曾否在家工作,心中或許都有一個疑問:「當在家工作可以卓有成效,一個怎樣的辦公室才能滿足後疫情時代的工作需要? 」

    顯然,未來的職場生態不會只有單一的辦公室,卻始終需要最少一個辦公室。戴德梁行董事、香港研究部主管賀凱(Reed Hatcher)表示,長時間及大規模地實行在家工作對不少企業來說都有風險。因此,他相信未來更多公司會採取兩者並行的混合模式,而戴德梁行的《2020年香港寫字樓租戶調查報告》亦發現約65%受訪企業期望長遠而言可實行一定程度的在家工作策略。「傳統辦公室需要進化,」戴德梁行執行董事、香港寫字樓部主管韓其峰(Keith Hemshall)說,「辦公室會是一個全面辦公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樞紐,就像一架母艦。」他補充,多數員工會在此「母艦」工作,建立工作文化,維持社交聯繫,環繞此「母艦」的則是服務式辦公室、衛星辦公室、以及在家工作。

    現時,普遍辦公室的個人工作空間都會較團隊工作空間多。呂元祥建築師事務所(Ronald Lu & Partners)副主席呂慶耀相信此空間比例將會逆轉,同時能夠有彈性空間,隨時將「一間大房轉換為三間小房」。他續指,這個團隊空間不單是指會議室,更可能是花園、健身室、飲食區等等。「辦公室的未來會像一個校園,能夠配合員工的學習及成長,透過建立社區空間來促進交流,」他解釋,交流不限於公司內部,甚至可以做到跨公司、跨行業的交流,「其實目前都有類似的生態圈,當你有一間投資銀行在此處,附近便會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未來要做得更深入、更開放。」──鄭梓冲

    #在家工作 #未來辦公室 #後疫情時代 #呂慶耀 #ReedHatcher #賀凱 #9GAG

    (本文節選自《彭博商業周刊∕中文版》第204期,如欲查閱全文,歡迎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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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懷信律師事務所 在 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02 0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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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敗一定有原因,成功一定有方法,找到方法,看見希望!

    「原來股東會可以這樣操作喔?」相信不少人看到新聞都會發出這樣到驚嘆,頗有恍然大悟的感覺。

    是的,其實根據公司法以及過去台灣股東會已經發生過的實務,「股東表決權排除」原本就是基本套路,所以,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來攻防的新聞,第一時間,我反而對於黃國昌的反應感到「有點意外」,因為,又是一個不懂股權遊戲的活生生例子。

    以下是我綜合整理媒體的重點內容,希望藉這個機會幫大家一窺這場經營權攻防的重點。

    6月30日的這場大同股東會堪稱「教案級」的經營權之爭,之前打得你死我活的中資爭議,如今看來只是煙霧彈,真正的殺手鐧是首度出場捍衛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併購法」。

    一、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二、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
    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三、截至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

    1. 公司派持股約33%

    2. 市場派部分:

    3. 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

    4. 鄭文逸部分也是10%多

    5. 被認為有「假外資」嫌疑的8個帳戶共有近24%(這8個疑似假外資帳戶在大同公司依照審計公報準則,函證這8個帳戶需揭露最終受益人時,他們多數沒有回覆)

    6. 還有一些被劃歸支持市場派、每人持股數千張的名人共約6%(註a)

    註a:包括以下持股者,在停止過戶前大量買進約3%股票

    (1) 李進誠:勁永禿鷹案被判刑的前金檢局長

    (2) 葉黃杞:涉護航中資炒股大同案被金管會停職、後辭永豐金證總經理

    (3) 蔡滄海:標到很多文化總會、政府標案的「幫推」最大股東金佑投資的負責人

    (4) 寧家莉:有線電視靖天傳播集團董娘

    (5) 還有一些王光祥的地產界友人

    四、結果:
    由於市場派沒有補正申報併購目的是為了要取得公司經營權,因此,在集保中心、投保中心都有派代表在現場監督的情況下,當場被「沒收」投票權。

    五、大同公司派的律師陣容:

    大同公司派幕後的3位「大法師」引用企併法,打了一場艱困的公司經營權之戰,讓人大開眼界。

    1. 賴中強:
    在太陽花學運時,以「反服貿」聲名大噪,之後打中資絕不手軟,從南海投資、阿里巴巴、蝦皮到大同案,他一路走來立場鮮明。

    2. 盧筱筠:
    從高檢署退下後轉任律師,曾經是特偵組的一員,辦過力霸案,過去多辦內亂外患案,是這次大同打經營權戰爭的新臉孔。

    3. 於知慶:
    則是前廉政署檢察官,退下來開業當律師,他的恆昇法律事務所還網羅了專門負責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案件偵查的高檢署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加入。

    這3位在幕後運籌帷幄的律師,加上站在台前的陳錦旋、梁懷信,林郭文艷就是靠這樣的律師陣仗守住了大同的經營權,打得總統表哥王光祥莫名其妙,還輸得一塌糊塗。

    六、後續發展:

    1. 金管會立即於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有幾個值得關注的重點:

    (1) 新聞稿直接訴諸「針對本日大同公司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之保障,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這點對公司派不利。

    (2) 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3) 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4) 另大同公司股東倘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2. 證期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援用《企併法》的認定上,有以下說明:

    (1)《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已經在2018年5月18日已經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合計10.004%;之後,也在同年10月26日申報持股變動,增為11.02%。

    (2) 無論外資股東是否具有中資背景,或是市場派是否依企併法向主管機關申報,「認定權都在主管機關,而非公司派可以逕行決定」,更不應該剝奪股東投票權利。

    3. 證交所針對6月30日大同股東會爭議事項下達的裁示:

    (1) 大同 (2371-TW) 今 (30) 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2) 自 7 月 2 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註b)。

    註b:全額交割股是台灣股票市場特有,法規用詞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而在股票市場習慣稱「全額交割股」

    a. 指的是上市櫃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因財務發生困難,股價跌到淨值以下,產生退票情形,或是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每一季的財務報表等因素,將會依規定被列為「全額交割股」。

    b. 被列為全額交割股以後,如果要進行委託買賣,券商必需要先收到買賣股票的價款或股票,也有些券商會要求簽立風險同意書,才能進行交易。

    c. 不接受信用交易,也就是不能透過融資融券的方式交易。

    d. 全額交割股買賣必須透過營業員人工下單(每 30 分鐘交易一次),除了交易金額與手續費,有些券商會要求下單前就把要買的全額交割股款項單日的漲停價補足。

    e. 投資人不可以將同一天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總張數相互沖抵,必須把每筆交易的股票或現金集中送到交易所清算組交割。

    f. 一般投資人對被全額交割的公司財務了解不深,稍不留意,可能面臨停止交易,甚至下市的危機。

    g. 全額交割股,既沒有股利也沒有配股,唯一能期待的就是「轉機」。

    七、本案如果最後金管認定並裁決集保不准辦股務,將是超級殺手锏,公司派必死無疑,金管會、證交所、集保,聯合出手,非常罕見。

    八、另有關全額交割股的處份反而不利於市場派的運作,等同提高市場派的門檻,反而有助於公司派鞏固持股。

    參考新聞》賴中強、黃國昌打對台 大同公司派這三位律師用《企併法》逼退市場派王光祥: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134

    參考新聞》〈大同股東會〉重訊仍無法釋疑 證交所:7/2起列全額交割股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00792

    參考新聞》大同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 集保:恐將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7/4669236?from=ednappsharing

    參考新聞》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 最重不得自辦股務:
    https://m.cnyes.com/news/id/4500723?exp=a?utm_source=lineshare&utm_medium=line&utm_campaign=news

  • 梁懷信律師事務所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30 16: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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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塞,我是在看台灣版的SUITS嗎?要是市場派真的沒有補正申報目的,那只能自認功課沒做足,輸的不冤啊!

    不過光看條文爭議還很多啦!條文那段「超過部分無表決權」,應該是指超過10%的部分,但看黃國昌說法,似乎是完全被剝奪表決權?

    『30日的這場大同股東會堪稱「教案級」的經營權之爭,之前打得你死我活的中資爭議,如今看來只是減灶誘敵的煙霧彈,真正的殺手鐧是首度出場捍衛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併購法。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大同公司派幕後的3位「大法師」引用企併法,打了一場艱困的公司經營權之戰,讓人大開眼界。其中賴中強在太陽花學運時,以「反服貿」聲名大噪,之後打中資絕不手軟,從南海投資、阿里巴巴、蝦皮到大同案,他一路走來立場鮮明。最特別的是,這次賴中強站在他的太陽花老戰友黃國昌的對立面,兩人是革命戰友,如今打對台,最令外界驚訝。

    至於盧筱筠,從高檢署退下後轉任律師,曾經是特偵組的一員,辦過力霸案,過去多辦內亂外患案,是這次大同打經營權戰爭的新臉孔。

    於知慶則是前廉政署檢察官,退下來開業當律師,他的恆昇法律事務所還網羅了專門負責重大經濟犯罪、貪瀆案件偵查的高檢署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加入。

    這3位在幕後運籌帷幄的律師,加上站在台前的陳錦旋、梁懷信,林郭文艷就是靠這樣的律師陣仗守住了大同的經營權,打得總統表哥王光祥莫名其妙,還輸得一塌糊塗。』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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