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
【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警方趕至現場將遭毆少女救回,並將另外11名霸凌者帶回釐清案情。
之後被害少女也由家長陪同驗傷提告,警方朝向 #傷害罪嫌 偵辦,並通知施暴少女及在場少年、男子家長約制行為。
📌#青少年若觸犯傷害罪,會如何處理?
首先,14-18歲的青少年是 #限制責任能力人,不適用刑罰規定,而會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青少年的 #犯罪行為,會從寬處理,以 #教化 代替處罰。
🔺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所規定,少年必須:
✅犯 #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
✅事件發生後,已滿20歲
✅犯罪情節重大,認為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
➡️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喔!
本次兩少女的施暴行為,若經判定,並非刑法的 #重傷罪,而是 #普通傷害罪,則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適用。因為「重傷罪」為 #最輕本刑5年 之罪,若觸犯則會以刑罰處理。
📌#那其他來助陣的成年男性和少年呢?
前一陣子,有關注刑法 #聚眾鬥毆罪 的朋友,應該會在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聯想到這個罪刑,不過,聚眾鬥毆罪其中一項要件便是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
因為這次的霸凌行為,並未有致人於死或重傷,所以沒有符合 #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的要件。
但若本次受害者因此死亡或重傷,即使在場的其他成年男性只是 #在場助勢,而非有實際出手傷害,依照刑法283條,還是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至於其他少年,若為14-18歲,則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來處理。
其實之前法界對於 #聚眾鬥毆 的要件,有諸多的討論。
其中討論度最高的,無非是 # 28年上字第621號判決,判決指出,聚眾鬥毆應該是指參與鬥毆的人數 #有隨時可增加之狀況,才符合要件。
但許多人指出,鬥毆人士是否隨時可增加,難以判定,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合時宜,也對於遏止群毆事件沒有幫助。😢😢😢
#大家要多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們喔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校園刑場!少女遭霸凌連打20多巴掌 警方漏夜逮11惡少
https://reurl.cc/Na1om6
28年上字第621號
https://reurl.cc/zygGQ6
校園霸凌要件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雞排妹委任的王啓任律師回應我啦!
✅王啓任: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不是邏輯拼拼湊湊【已被打臉到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yuanjinglawfriend/posts/4030810403616997
承蒙王律師回應,但是你身為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在先,錯誤引用法條在後,我都不知道該怎麼看你的律師執照了。
■ 回應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是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依據,換言之這個準則是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參考方式。』
我們在談論的是豪記唱片公司舉辦的翁立友記者會。豪記唱片公司有義務處理翁立友被捲入性騷擾案件,也有責任保護旗下藝人,自然必須考慮權力不對等關係造成二次傷害。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與它的參考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是為了制度上不同權力的客體而區分的。』
第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是舊法,新法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無論是舊法或新法,【你應該要引述的參考法都是第23條,而非第17條】。引用錯誤條文在法律專業上是大忌。
第二、《性騷擾防治準則》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都強調應注意權力不對等之情形。現代之權力與階級極其複雜,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或學理,宣稱當事人雙方僅限於「老師與學生、僱主與雇員」關係,才適用「應避免其對質」處理。
■ 回應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本人文內已說明當事人已經主觀不舒服,也有客觀事實(那些橋段、那些肢體接觸、那些理所當然的調侃),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遺漏。』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公開主張:
『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
『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這是完全錯誤的法律觀念。
無論是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甚至是大量法院裁判實務,都強調主客觀要件必須相符。
請再細讀前文列舉:
✅黃士修:雞排妹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87707637320
試想,若「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這種霸王條款為真,將會造成多少冤獄?你打過幾次「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的訴訟?
在標榜「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之前,請勿忘記「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則,否則真丟律師的臉。
■ 回應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因為告訴乃論的罪,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告的罪,這就是它的道理。』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先說:『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
又說:『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宣稱犯罪構成要件齊備,又將該犯罪描述為情節重大,卻不願或不敢提告,同時不斷操作公審炒作輿論。這是給台灣社會反思機會,還是浪費台灣社會媒體資源?
性騷擾是會毀人一輩子清譽的嚴重指控。對重視名節的人來說,社會性抹殺不下物理性殺害。
「他私下是什麼人,對任何人都不重要…這次的過程是學習,臨陣脫逃不只學不到經驗值,還會失去更多,要把自己得來的功課寫完。」──鄭家純(2014)
臨陣脫逃就臨陣脫逃,不要拿告訴乃論來當藉口。
■ 其餘部分
王律師表示,『請勿在「是否專業」上誤導大眾,要做政治上的鬥爭,請另尋它途。』『其餘政治色譜或立場衝突的部分本人皆沒有興趣,不希望再引導出任何紛爭。』
我在這一系列文章,從來沒有談政治色譜,我甚至多次強調「我相信雞排妹,我相信她真心相信自己被性騷擾。」顯見立場並未衝突。
✅黃士修: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67059081119
法律當然是一門專業,我豈敢妄稱精通。然而王律師錯引法條、扭曲法條,踐踏性別平等權益,都是白紙黑字、歷歷在目。
再說一次,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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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要件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與調查救濟程序】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一名國二女學生疑似喝下被加了粉筆灰跟廣告顏料的水,讓她喉嚨不舒服,甚至引起中耳炎,呂女認女兒被霸凌,不滿校方調查半年且態度消極,打算對全班32名同學和班導師提出刑事告訴,對此校方表示將尊重及配合司法調查。
📌📌學生霸凌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行為人:得處以保護處分。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行為人:得視案件性質施以保護處分或例外課予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學生需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親連帶賠償。
📌📌認定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之調查及救濟程序
✏️偏差行為發生後,由班導師初評是否為疑似霸凌或重大校案事件,或由被害學生家長申請調查,之後則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
✏️霸凌需符合以下4個要件:持續、敵意不友善、難以抗拒或產生損害、影響正常學習。上開4要件若有一不符合,可能會被認定僅是偶發校園安全事件。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即負有通報義務與責任,且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處罰鍰、記過。
✏️若家長對於小組認定並非霸凌,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復,由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對理由不服者,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循申訴、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徵結在於校方組成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認定本案並非霸凌,被害學生家長不服。究其大部分原因恐在於小組成員多傾向息事寧人、保護加害學生,及不知如何行使調查權,或認定事實上發生困難。因此若被害學生家長對小組認定非霸凌之決定不服,行政部分,自可向該管教育局、教育部依次提出救濟,有絕大機會會發回小組續行調查;刑事部分則可直接提出告訴,由檢察署受理;民事部分則可直接對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無救濟管道。民事部分為二年時效,刑事告訴部分為六個月時效,併予敘明。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27145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校園霸凌 #霸凌 #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 #救濟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反霸凌 #反霸凌專線 #法律
校園霸凌要件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本篇文章跟大家報告我目前所理解的頭份霸凌事件後續,但基於此性質案件的基本準則,沒辦法透露細節,但會說明目前進度,以及我對於體制面的一些疑問。
3/12發生之頭份市國中疑似霸凌案件,案件涉及學生之所屬學校在3/13皆已依完成初步調查,最初事要走重大校安事件來處理,我知悉後馬上發了一篇不同意此作法的文。
教育處作為督導單位也要求校方修正,此案件符合「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中第11條第3項之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報導或通知。因此應依第10條第1項組成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並由校長召集之。接著於3/18召開了跨校調查會議,相關學校及教育處皆派員出席。
因此,目前此事件有成立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且以「疑似霸凌事件」進行通報處理,後續是否認定為霸凌事件,將有賴於調查小組之判定結果。
霸凌事件一定是重大校安事件,重大校安事件不一定會是霸凌事件。要判定之前要先經過疑似霸凌事件後的調查認定,依照目前較完整的2018年數據,其中確定為校園霸凌事件有165件,均分下來各縣市可能都只有個位數,分到各級國中小學校後更是少之又少,想當然爾,這背後隱藏著相當大的黑數。
而這次頭份事件中,最重要的爭議就是是否為「持續反覆」的行為,此案之影片至少是第二次賞巴掌事件的發生,同時還打了好幾輪,我認為這理應符合定義,更完全符合其他霸凌定義之要件,絕不能用校安事件帶過。
再來是本事件牽涉多校學生,但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卻是由其中一校的校長來召開,且按規定是最先通報的學校要負責擔任。第一個通報的要擔這個責任,而不是依事件內容配屬?且明明跨越多校,為何不是由層級更高的教育處來召集小組?怎麼想都覺得有改進空間。
我在本次臨時會也提案請教育處提供因應作為之報告以及相關數據,同時議會也成立專案小組,這個事件我們當然會持續關係,同時也希望由個案來檢討通案,讓制度面能更完善,在校園霸凌防治上能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