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623 (ETD)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未載到期日的本票是否是見票即付?效期?
時間Wed Mar 30 11:48:50 2016
我跟前我女友在100年5月簽兩張本票(只是擔保,非任何款項往來),
發票日載明是100年5月23日,但是當初到期日是空白,
我有簽另一個協議書(有紙本可蹟),由她填具到期日。
想請問,當初未填到期日,是否該本票即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推斷,是否應視為效期3年?意即103年5月23日,他沒申請裁定就失效了?
她到了,104年9月3日才填上到期日,申請裁定,法院卻準了,
請問這是不是因我沒提出適當之抗辯?要有抗辯,法院才會實質審查?
法院是不是只是形式審查,就準了,但是其實該本票以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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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是,你必須抗辯那是變造的03/30 12:09
※ 編輯: abc623 (223.136.160.110), 03/30/2016 12:39:39
→ alawyer: 找律師處理。 03/30 12:43
推 cears: 本票裁定是形式審查,你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實體訴訟 03/30 13:29
推 KKyosuke: 先提異議吧 照他的說法到期日是變造的 03/30 13:30
→ forbit1989: 證明是個困難的問題 03/30 14:06
推 kery1120: 授權填具到期日是合法的..沒有變造問題喔 03/30 15:01
推 KKyosuke: 那要有授權= =a 03/30 15:02
→ KKyosuke: 而且就算是授權也不是過了三年才填... 03/30 15:03
→ kery1120: 本文第三行... 03/30 15:03
→ a9301040: 除非逾越你授權書範圍,不然不會是變造 03/30 16:21
→ alawyer: 到期日可以授權填寫。建議原po找律師。 03/30 16:45
推 damonwhk: 本票有效,還好,是直接前後手。還有抗辯空間。 03/30 16:58
→ depravity: 妳知不知道妳重點是協議書內容 = = 03/30 17:28
推 hjgx: 若擔保條件未成就 你還是不用付錢 到期日不是關鍵 03/30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