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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什麼美國人可以合法擁槍? —— 今年 3 月中,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發生槍擊案,造成八人死亡,其中包括六位亞裔女性,警方評判本次事件是出於種族仇恨,而美國擁槍政策問題再次浮上檯面。 那到底為什麼美國憲法要保障民眾合法擁有槍枝的權利呢? —— 北美 13 州從英國獨立之後,開...
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許小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9 01:06:11
最近的社會事件真的很讓人痛心 尤其台灣的爛法律還無法真正制裁那些人 鄭捷還是每天開心打籃球 湯姆熊殺童案人魔曾文欽:「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 結果他確實沒被判死刑,還有一輩子免錢的飯可以吃 真的覺得恐怖的不是人,而是法律 而在一個這麼沒執行力的法律上 竟然還有一群別人家小孩死不完的人在那邊喊廢死?...
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顆顆悅目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4 05:53:16
. 雖然早是意料中事,但是聽見自己被判死刑的一刻,陳隼還是忍不住流淚了。他真的很後悔,後悔自己一時衝動把妻子的情夫砍死了;根本就不值得。 槍決的過程是對外開放的,以收震懾人心以儆效尤的作用。陳隼從前參觀過,沒想到今天竟成了台上的主角。 陳隼的家人在觀眾席上呼天搶地。不論生前還是死後,這是他們最後...
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
去年一名年輕的鐵路警察處理民眾逃票事件時,被民眾持刀砍死,英勇的行為與其背負的結果,引起社會惋惜。嘉義地方法院經過長達7個月的審理,這名砍殺警察的兇手一審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導,把話鋒導向法官荒腔走板的判決。其中中視及中天新聞甚至還以「引共憤」的主觀感受作為標題,將人民的怒氣激發到最高點。
➡️殺人怎麼可以無罪?
「殺人就是有罪!憑什麼因為他有精神疾病就無罪?」
要澄清的第一點是,「無罪」是法律上的名詞,一個人依法應該判無罪,法官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從來都不代表法官認為做這件事是對的,甚至鼓勵大家可以多做。要判一個人有罪,在刑法的檢驗上,至少就有三個步驟。首先,被告所做的事情要確實是法律禁止的事情;第二,做這件事情不是基於正當的目的(例如自衛);最後,還要這名被告具有「責任能力」。三個條件都要滿足,法官才可以判被告有罪。而這名兇手就是因為被法院認定「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必須判決無罪。
至於兇手有精神疾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的理由,要從刑法的基本目的說起。
回到你對死刑、坐牢最原始的想像,為什麼我們要把人關起來、甚至處死?在刑法學上,刑罰有幾個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預防」。一方面把罪犯隔離、教育,以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嚇阻想做壞事的人不要去做,以免受罰。基於這個理由,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明明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去判斷是非的當下卻「選擇」做壞事的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在做「壞事」的時候時根本就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是不應該處罰的。因為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根本沒辦法達到上面說的目的。因此我國也在刑法中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的反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發展
「有精神障礙就無罪嗎?那我也去喝酒、裝精神病!」
上面談到看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鐵律,在現實社會中,遭遇到了一些挑戰。例如有人想要假借酒醉狀態殺人無罪,事先準備好犯罪工具、殺人計畫,藉酒讓自己陷入迷幻,順便壯膽,再去殺人。幾百年前人們就知道這個漏洞,把他稱作「原因自由行為」。因為如此,有的國家把兇手著手準備的過程的時候當作殺人行為的一部分去處罰,有的國家則認為自己把自己弄到精神異常而去犯罪的這種特殊情形,根本沒必要同情,不適用減刑規定。我國刑法在15年前,就已經把這種情形訂在法律中,直接規定這種情形,不能適用一般的減刑或不罰規定。
再來,要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導致應該判無罪,是要有科學證據的。在刑事訴訟上,要透過醫生或專家的鑑定,經過起訴的人與被懷疑犯罪的人兩方辯論後,法官依據證據及辯論結果,按照法律判決。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相信我,那是非常痛苦的。精神疾病的診斷非常複雜,涉及生理、心理,要確定患有某種疾病,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常常患者自己覺得自己有精神疾病,醫師都不敢做出判斷。更何況這個案件中的兇手,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診斷紀錄。怎麼會突然覺得平時擔任發掘事實、拆穿各方謊言的法官,這時候瞬間腦波弱被騙過了呢?
➡️「刑罰」與「預防」的不當連結-重刑化的迷思導致保安處分的偏廢
「你說不要關他,那要怎麼保護善良民眾?」
如同我們對待年幼的犯罪者(例如少年)一樣,我們希望透過教育來取代刑罰,因為這正是最適合他們的。刑法中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對於因為精神狀態而判無罪的人,可以把他關在醫院中監護,取代刑罰。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長只能關他5年,法官不能隨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更久。
因此,與其罵法官恐龍,不如檢討為什麼法律所訂的其間這麼短。因為向來,很多人都把「預防犯罪」跟「重刑」直接連結在一起,最著名的就是「亂世用重典」這句話。可是,在法律規定不能處罰的時候,刑罰訂得太重,根本都沒用呢!最糟糕的是,你以為刑罰變重了犯罪率就降低,殊不知經過統計,根本沒有明顯作用(酒駕罪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所以立法委員不斷修法,把各種刑罰加重(例如販賣毒品判好幾十年、酒駕一定要判徒刑),但卻忘了刑罰以外,把這種人關起來的保安處分根本置之不理。結果落得沒降低犯罪,還把人放出來的尷尬局面。
➡️回歸刑事政策的思考:建構完善的保護機制
對患者而言,關在小房間裡或者進入人群與人起衝突,都不是他們想要的生活。如果最後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品嘗人生的苦樂,融入人群,不危害社會,不正是患者與大眾追求的目標嗎?從法律政策而言,或許我們可以對兇手這樣的人延長監護年限(甚至終身)、規定必須要對社會沒有危害才能回歸社會;而從事前的角度,投入社會資源、建立人際關係,建立照顧者的責任,根本避免這名兇手踏上火車,是不是我們都不會對這件事惋惜與憤慨了?
➡️無罪判決改變的可能性
「法律還能怎麼做?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案目前只是一審判決,如果不滿判決,檢察官也可以上訴,請擔任二審的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改判(目前嘉義地檢署已經上訴了),可以向二審法官提出證據說明兇手的精神狀況可以受處罰,或者兇手自己明明知道有可能做出脫序的事,仍然拒絕治療或服藥,因此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不減免刑責。
而作為公民的你,是否也應該敦促你的立法委員,去建立完善的法律,去隔離這樣的兇手,或者提早介入治療,避免憾事發生呢?如果又發生殺人案件,只要沒判死刑,又跟著喊「恐龍法官」,是不是只是放任無辜的人死亡,又嗜血地再找那可惡的人賠償根本沒辦法賠償的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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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蔡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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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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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Unlock Iceland 島語覓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冰島冷知識:冰島也有謀殺案&連續殺人魔 ◗◗
針對全球162個國家所做的全球和平指數報告 (Global Peace Index),冰島自2011年起每年都是名列第一。
冰島雖然總是給人和平、治安良好、犯罪率低的形象,但冰島也並非完全「零謀殺」。根據冰島法務部長近日在國會所提供的數據:冰島自1999年起,20年中一共發生了37起謀殺案。這些被害人中,男性有24名,女性有13名。
只不過,冰島的謀殺案,往往是在憤怒、仇恨、嫉妒、爭吵之下而衝動、愚蠢犯下的,屬於未經過深思熟慮的非預謀犯案。兇手多半與被害者互相認識,警方抵達現場後案件就會偵破,因為凶手逃也不逃地就站在屍體旁,手持凶器,面容驚恐地彷彿在說:「天哪,我到底做了什麼? 」無法置信地為何鑄下如此大錯。一個典型的冰島式謀殺是如此地單純,毫無謎團可言,根本不需要柯南來協助辦案,從複雜的調查過程中揪出兇手。
儘管如此,冰島在十六世紀時,也曾出現過令人聞之色變的「連續殺人魔」。這位連續殺人魔名叫 Björn Pétursson ,出生於西元1555年,來自冰島西部的斯奈山半島,也是冰島至今唯一的連環殺手。
據悉,他從各方面看來都很正常,但卻殘暴、變態地用斧頭砍死或淹死不少路過他農場的旅途者。從15歲第一次作案,至他被逮捕的26年間,一共有18個人遭到殺害。Björn Pétursson 最終被判處了死刑,絞死後肢解,他的妻子被迫在現場觀看丈夫的處決。由於警方深信她也是同謀,因此她同樣被判處了死刑,不過最後卻因當時有孕在身而逃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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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島人為何放心放寶寶獨自在戶外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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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島治安那麼好,新聞都報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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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 在 李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世道人生:「送中」的急迫性 - 李怡
2019-05-14
面對西方國家及香港各界人士紛紛反對,林鄭政府就指修訂《逃犯條例》相當複雜,張建宗日前說「不單是外國,坊間也有很多誤解,因該法例是相當複雜,未必掌握清楚,將會加強溝通和解說工作」。
我一向認為,就社會問題,不論多深多複雜的道理,如果你不能用人人都明白的語言講清楚,其實很大程度是因為你自己都不大了了。奇怪的是,無論是西方的法律專家,香港大律師公會,立法會法律顧問,他們對修例提出的意見大眾都能夠明白,唯獨政府高官就越解釋令人越糊塗。
政府說修例是有移交殺人犯到台灣的迫切性。但台灣已經明言,香港不修例仍然可以依現行條例移交,一修例把台灣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又影響到台灣旅港人士的安全,反而不能移交。其次,特府聲言修例後死刑犯不在移交之列,但台灣仍有死刑,修例後特府反而不可能把陳同佳移交台灣。何來迫切性?
政府又說,如果不修例,香港就是一個逃犯天堂。照這種說法,香港已經很長很長時間都是逃犯天堂了。有這麼多犯罪者匿藏,很難想像罪犯會安分守己,那麼香港的罪案是否多到難以控制呢?事實正相反,香港犯罪率不高且連年下降。逃犯天堂不是犯罪天堂。逃犯天堂沒有甚麼不好,美國就是當年的逃犯天堂。倘若是政治犯的逃犯天堂,更能說明這是一個人權良好的地區。30年前的六四後,香港就享有這種世界級的聲譽。
林鄭上周說:「當年在條例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並不是刻意,亦不是有些人所說是怕回歸後內地的法制,……全部都是『廢話』。」
當年訂立《逃犯條例》是不是「怕回歸後內地的法制」,且不去爭論,但現在香港和外國怕當下的中國法制,卻是現實。就以2013年開始中國法院明確實施「尋釁滋事罪」的判案來說,據統計,以這個罪名判決的案例已經超過32萬件。這個「尋釁滋事罪」就是言論罪、政治罪。政府說修例後移交罪犯不含政治犯,但沒有說不含「尋釁滋事罪」犯。
到底特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急迫性在哪裏?我細想之下,發現緊迫性是由中美關係交惡、尤其是出現孟晚舟事件所帶來。
按照香港與美國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當中列明凡觸犯「藉欺騙取得財物或金錢利益;盜竊;……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物;偽造帳目;盜用公款;……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等,均「須准予移交」。美國國務院2018年5月向國會提交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侵入美國公司電腦竊取巨款的逃犯,惟特首林鄭在2017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特首辦發聲明,稱從沒向內地移交逃犯,但沒有說為何不移交美國。這名逃犯是澳門人名叫熊日,任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放他回澳門,同移交大陸沒有分別。中共和港共要力保此人,可能同中共要力保孟晚舟的理由差不多。
經孟晚舟一事,可以想像這一類藉在香港設立白手套公司欺騙銀行或欺騙美國政府的行為,還有很多。熊日事件使美國警惕不要打草驚蛇,故沒有向港府提出引渡孟晚舟,才能令她在加拿大中伏。但孟晚舟事件引起中共警惕,相信美國要求香港引渡的白手套罪犯也必定激增。特府可能已經接到不少引渡請求,因此急需修訂條例,俾能在美國提出移交某罪犯時,能夠以正準備移交中國作推搪。
美國威脅取消與香港的引渡協定,港府可能正中下懷,而不知道隨之而來的,就是美國對《香港政策法》的檢討。一國兩制也就玩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