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曠職三天資遣費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曠職三天資遣費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曠職三天資遣費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
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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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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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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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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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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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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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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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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