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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普遍意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
同時也有7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這樣安排是為你好!」──照顧父母的25個盲點」介紹 訪問作者:陳乃菁 醫師/副教授 內容簡介: 你、我無法想像的老後狀況,震撼、揪心, 正每分每秒發生。 為了安全,把長輩關在床上? 為了討愛,奶奶要求掛上鼻胃管? 看護要睡覺,只好讓媽媽吃安眠藥? ▌中年子女什麼都幫年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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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02:12:26
中秋節快樂!大家今天晚上是不是會跟家人一起聚餐、烤肉、吃月餅呢? 你會害怕吃多嗎? 因為「七分飽」的原則,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吃到比較飽或撐就是有問題,甚至認為自己在「暴食」。 首先,「暴食」和「吃多」最大的差別就是暴食是在失去控制能力的情況下進行的。意思是,就算那個人想停下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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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05:45:22
【恐ろしい】 [おそろしい] [osoroshii] [い形容詞] [N3] 🔸重音: 4 🔸中文翻譯: 恐怖的 🔸Translation: terrible 「恐ろしい」跟「怖(こわ)い」 都有恐怖、可怕的意思 差別在「怖い」比較主觀 主要形容自己感到害怕的東西 「恐ろしい」比較客觀 形容普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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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3:18:55
- 現在,正視蹲下的問題,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為,其實,若思緒夠清晰,那麼蹲下也就不那麼複雜了。蹲下,到底應該如何實現。問題的核心究竟是什麼?林逋曾經提到過,謙柔卑退者,德之餘; 強暴奸詐者,禍之始。希望各位能用心體會這段話。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非常尷尬的事實,那就是,蹲下改變了我的命運。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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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11:23:02本集主題:「「這樣安排是為你好!」──照顧父母的25個盲點」介紹
訪問作者:陳乃菁 醫師/副教授
內容簡介:
你、我無法想像的老後狀況,震撼、揪心,
正每分每秒發生。
為了安全,把長輩關在床上?
為了討愛,奶奶要求掛上鼻胃管?
看護要睡覺,只好讓媽媽吃安眠藥?
▌中年子女什麼都幫年邁父母做,並不是真正的孝順。
▌孝順是讓年邁父母自立,盡量健康活到最後。
以下的狀況,都是照顧父母時,我們容易犯下的盲點。
◆中風後的爺爺走路慢,還沒到廁所就尿出來,只好幫他包上尿布?(X)
◆因為怕王伯伯危險,看護把他綁在床上?(X)
◆外籍看護要睡覺,只好讓媽媽吃安眠藥?(X)
◆一年只回家兩次的弟弟對姊姊說:「媽媽被你照顧,好像變瘦了?」(X)
◆爸老了,什麼都做不好,所以什麼都不要讓他做?(X)
◆用藥當然是照顧父母的第一選擇?(X)
◆子女無法照顧父母,當然就請外籍看護?(X)
◆住院的奶奶想下床走一下,當然要禁止她:「不行」、「很危險」?(X)
◆我們三個兄弟要「公平」照顧媽媽,所以媽媽輪流在我們三兄弟家住?(X)
……
當我們對年老的父母說:「這樣的安排都是為你好!」
但,我們與父母討論了嗎?
我們了解父母的想法與感受嗎?
因為,「尊重」與「將心比心」才是最好的照護。
你、我都會老。
今天我們照顧父母的方式,就是我們未來被照顧的方式。
老後的「獨立自主、尊重生命品質」
是父母與子女都該學習的功課。
高雄長庚神經內科系主治醫師、前智能與老化中心主任陳乃菁醫師,對於照顧父母,除了提出相互尊重與良好溝通的想法外,她認為「自理與自立生活」更該是台灣年邁父母與中年子女都需要學習的一門新功課。
台灣社會普遍重視孝道,中年子女也容易因為孝順,而以年齡來限制父母能做的事,又或對年邁父母過度保護,但當剝奪了父母的自理能力,在中風、生病後因過度保護而失能、臥床。雖然父母壽命極長,但那卻不是一個人該有的生命品質。如何如同北歐長者獨立自主,往生前臥床僅數週,乃菁醫師期待所有人可以一起為有自主的老年而努力。
因為,我們愛著這些老去的父母,我們多麼希望他們不要因為藥物而沉默不已、整日昏沉;我們多麼希望他們還可以叫叫我們的名,跟我們說說一天內發生的事情,甚至一起唱歌、聊天,或憶著過往,這些都是人與人間的親密交流。我們不該只期望讓父母安靜、睡著。
只有呼吸的照護,不是真正的照護啊。
作者簡介:陳乃菁醫師/副教授
‧高雄長庚神經內科系主治醫師、前智能與老化中心主任
‧高雄第一個失智共照中心「高雄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長庚」執行長
‧公共電視「熟年台灣」節目主持人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曾服務於屏東基督教醫院、高雄榮總等單位,現為高雄長庚神經內科系主治醫師,並取得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資格,醫療業務領域包含:老年醫學、居家醫療、失智症、癲癇等。
自二○一六年起,擔任高雄長庚智能與老化中心主任,開始推動醫院與社區間醫療能量之交流。重要發展包括以全人照護的精神,定期開辦失智照護人才培訓課程。後於二○一七年起,以執行長身分,承接高雄第一個失智共照中心執行計畫,協助失智據點之開創與建立,連結在地資源,並積極協助患者和家屬之照護需求。
其他相關職務包括;二○一九至二○二一年高雄區域醫療網(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委員、第四屆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副祕書長、第八屆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國際關係委員會」委員、醫策會疾病照護品質認證(失智症)委員、衛生福利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儲備審查委員、第七屆屏東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外聘委員等。
日常忙碌於醫療領域,回家後就是五個孩子的母親,體會到照護小孩和老人的過程,頗多可相互照映之處,更相信失智照護的推動,必須回歸到對社會大眾發聲,因此積極透過媒體傳遞照護理念,舉其要者包括;大量投入社區和醫療單位演講、主持公共電視「熟年台灣」節目、製作方便外籍看護工理解的《雙語對照版失智照護手冊》、編製國小學童得以理解的失智照護繪本等等。
粉絲頁: 高雄失智與陳乃菁醫師共同照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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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意思 在 夢幻光o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24 15:47:37經過一天與巴友們的交流,最終是有某位貼出,可能因為北斗的這艘船是『洋式帆船』,帆收起來時,是綁在船桁上的,展開時反而是直接垂下來的,如果是這樣,這萬葉最後所說的"帆をあげる"就真的會是收起來的意思了,會因為船帆的開關動作的不同,而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意思,這點在日語中算是挺細的...沒研究過船的根本不會知道..(畢竟我問的那一堆日本人都無一例外的以為是"揚帆"),事實上”帆をあげる” 普遍來講也是揚帆的意思(這你們自己查就知道),但卻會因船帆不同的開關設計而有不同動作,而會有完全相反過來的意思,是比較深的了 ...透過這事件也讓我關於船方面的奇怪知識增加了..
船好像有兩種,一種像百葉窗簾一樣,往上拉收起來,一種是往下疊起來收帆。
可能會有人問,官方不都有了為何要發?原因很簡單,首先:
1.官方並沒有日文字幕,這對於想學習日文的人多少會有困難的。
2.日文的語境和中文的語境不同,不能完全以中文配音的中文字幕來對應日語。
比如中間,在討論月亮的時候,中文是說『可是大戰前的月光,妳我都不該辜負』,而日文是『しかし大戦前の月明かり、無下にするわけにはいかぬ 』 後面的『無下にする』是置之不顾,置之不理的意思,而後面加『わけ(道理/理由)にはいかぬ(日語的古語否定)』 ,直譯整句就是"可是總不能將大戰前的月光放置不理吧",也可說"可是總不能糟蹋了(浪費了)大戰前的月光吧",由於日文的一句,有數十種不同含意的可能性,中翻也不太好表現日語的優美感,這裡我也不太好講述。
巴哈上我有貼查詢的照片 可進來看參考參考
https://forum.gamer.com.tw/Co.php?bsn=36730&sn=82345 -
普遍意思 在 Carl Ho卡爾 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6-16 15:30:08▷ 背景音樂 BGM ◁
Conker's Bad Fur Day OST - Windy & Co.
Kevin MacLeod - Scheming Weasel (faster version)
ヽ(∀゚ )人(゚∀゚)人( ゚∀)人(∀゚ )人(゚∀゚)人( ゚∀)ノ
*註1:「Sharp醒」
「Sharp」是指外表或言行閃爍有光彩,「醒」是指思路清晰敏捷。
*註2:「串酒里」
串(動詞):爭論
「酒」與「走」同音
「里」與「你」諧音
「串走你」則是指「用言語把你趕走」
*註3「印度咖哩甘甘地」
說到印度
就會想起咖哩
以及著名政治人物「甘地」
而「甘甘地」的意思是「甜甜的」
變成了雙關:1.形容普遍咖哩的味道
以及 2.政治人物的名字
所以會用這七個字串起來
*註4「識貨」之人
「識貨」是指「有品味」
整句就是指「有品味的人」
*註5「道理我都懂, 可是為什麼鴿子那麼大?」:
https://youtu.be/1EmVcCHEhGk?t=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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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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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 2015|
不知道現在臺灣天氣如何?
目前所在的城市,中午時氣溫也會到30多度,但以前沒那麼熱過,所以這裡住家冷氣跟電風扇還不普遍.
意思是............哥快熱死了............
照片來自 WET Swimwear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