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可以不用還嗎?】
A 和 B 是大學死黨,B 為了創業,向 A 借 50 萬當創業基金。
15 年後,B 藉著這筆資金如願賺到了錢,但他覺得反正兩人是好哥們所以從來沒打算還。
有趣的是,A 也傻傻地沒跑去跟 B 要。
那麼,B 真的可以不還錢嗎? A 的權利會不會「過期...
【欠錢可以不用還嗎?】
A 和 B 是大學死黨,B 為了創業,向 A 借 50 萬當創業基金。
15 年後,B 藉著這筆資金如願賺到了錢,但他覺得反正兩人是好哥們所以從來沒打算還。
有趣的是,A 也傻傻地沒跑去跟 B 要。
那麼,B 真的可以不還錢嗎? A 的權利會不會「過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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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錢真的可以嗎?
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在法律上有的是權利可以主張。
但是,重點就是這個但是。
法律不只保障個人的權利或利益不受到他人隨便侵害,更負有調和社會利益的責任。
如果把錢借出去的債權人,自己都不在乎對方要不要還錢,自己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這時候,民法上為了使債權人的權利別一覺不醒,賦予了債務人有「時效抗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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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抗辯是什麼?
意思是,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都不去找債務人要錢,時間過了,就算債權人跑來要,債務人就可以說債權人的權利「過期」了,所以就算來要也可以不用還。
這是一個「被動」的權利,一般規定期間通常是 15 年,因交易關係而不同。
債務人只能等到債權人來要的時候才可以主張,不可以囂張地主動跑去說自己可以不用還!
就算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也不代表債務就這樣一筆勾銷!
債務依舊在,債務人依舊欠錢沒還。只是債權人無法請求而已。
但債務人如果很有良心地還錢了,這時候因為債權依舊存在,所以債權人完全有理由收下這筆錢,不會產生後續其他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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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A 如果到第 16 年才突然要 B 還錢,這時候 B 就可以主張上面提到的時效抗辯而不用還錢。
但如果 B 良心發現跑去還錢了,而 A 的債權也還在,收下這筆錢是完全沒問題的喔。
那其他時效有哪些呢?
不急,下個禮拜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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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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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抗辯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01:違約金與時效|一個補充說明 >
大家好,我是賴川。昨天我貼出違約金與消滅時效的短文,有同學私下來問我第三段吳從周教授對最高法院的批評,因為不只一位同學來詢問,所以我用這一篇進一步簡單補充。
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指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債務人為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
吳從周教授之所以如此批評,應是因最高法院決議本身的文字,即「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究竟是什麼意思,語意上並不明確,而易使人誤解。因此,吳從周教授應是將最高法院關於時效的文字理解為「債務人就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但在本決議所示的情況,違約金請求權根本尚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給付,故債務人之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不過,顏佑紘教授指出,如將最高法院的意思理解成「債務人係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如此一來,即可符合實務向來之見解。因為實務一向認為,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取得時效抗辯權,且一經行使該抗辯權,該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因此,若債務人係就本金債權之請求權為時效抗辯,則於其行使抗辯權後,本金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故債務人於抗辯之日起即不再負遲延責任,從而自抗辯之日起亦無庸給付違約金。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應是指債務人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不負本金債權遲延責任,則毋須繼續累積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數額就累積到債務人對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之日止。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對本金債權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本金債權之給付遲延責任,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對本金債權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本金債權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通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時,則最高法院不溯及之見解可能發生債權人為增加違約金債權之金額,而在本金債權之時效已完成而無法挽救時,故意拖延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之時點。此時若違約金債權之金額仍可持續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日,似乎會使得違約金不當累積,而似有所疑問。
時效抗辯意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欠了十幾年的電話費,被催收公司通知要還錢?
小花十幾年前向貓咪電信辦理手機門號,並私下將該電信門號給朋友使用,豈料朋友未繳納電信費,導致欠費的本金加利息高達幾萬元。
欠費過程中,電信公司十幾年都沒有來要錢,卻在上個月突然出現債務催收公司通知電信公司已經將債權轉讓了,並請小花出面協商...都過了十幾年了,催收公司還可以向小花要錢嗎?
針對這個問題,就讓告狀俠用Q&A來替各位回答這個問題吧!
Q:電信公司可以未經小花同意把債權轉讓給債務催收公司嗎?
A:可以,債權讓與第三人並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即貓咪電信轉讓債權給債務催收公司不需要經過小花同意。
但為了避免債務人把錢還錯人,在債權人或受讓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已轉讓」前,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給受讓人。
但要注意!!!這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生效,也就是貓咪電信跟債務催收公司的債權讓與契約還是有效的喔!
Q:小花不是實際使用該門號的使用者,這筆債務還是可以向小花追討嗎?
A:可以,由於貓咪電信是和小花成立的電信商品的消費契約,小花把門號給朋友使用與貓咪電信無涉,並不影響貓咪電信可以向小花追討這筆債務的權利。
至於小花沒有使用門號產生的債務,小花可以另外向朋友請求。
Q:都過了十幾年了,電信公司的請求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嗎?
A:請求權的時效消滅不是時間一到就自動生效而消滅,而是債務人能以債權人的請求權罹逾時效,而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有關電信門號使用費的請求權,大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2年的短期時效,所以催收公司如果向小花請求這筆費用,小花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的。
Q:催收公司找小花協商並說價錢可以再談,協商時催收公司同意以對半價格清償債務,小花也同意了催收公司的條件,但要做分期清償,小花之後反悔再做時效抗辯有效嗎?
A:因小花已經知道這筆債務已經十幾年都沒有來跟小花追討,但還與對方協商並「承認」了這筆債務,此時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縱原本已罹逾時效,該時效也會因為小花的承認,實務上會認為這屬於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因此小花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而拒絕給付。
時效抗辯意思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阿明小教室 #填充題 #考考你的記憶力
#簡易土地登記案件擴大服務知多少
內政部宣布,從『10月』起,
民眾可跨縣市申辦簡易土登啦。
開放項目有書狀換給、預告登記、
塗銷預告登記、住址變更、更名、
門牌整編、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之姓名、
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或門牌錯誤的更正登記...
落落長那麼多,到底什麼是書狀換給?
它們各自代表什麼意思呢?
讓阿明來為大家解答,最後再來考考大家,go!
➠書狀換給
土利權利書狀因損壞、遺失或分割等原因,
登記名義人應至登記機關講述其滅失原因,
檢附切結書並經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可登記補給。
➠預告登記
保全他人對於土地建物的權利變更,
有預告登記的建物,
在塗銷預告登記前皆無法「過戶」、抵押等,
加強債權人的保障。
➠塗銷預告登記
須經由:「原申請人」同意塗銷,
才能辦理塗銷,方可進行建物的買賣過戶。
如經請求權時效15年,
可以時效抗辯主張應塗銷預告登記。
➠住址變更
就是字面上住址變更的意思,
須由本人或戶長申請。
➠更名
更改名字後,也要記得去更新你的土地權利書證、
商業登記、營業牌照等喔。
➠門牌整編
道路的重新命名都會影響用路人的辨識,
所以路名更換後,門牌也要一併更換。
➠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之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的更正登記
只要你的姓名、出生日、身分證、
住址或門牌有錯誤,皆可登記更正
看完這些,
大家是不是也頭暈暈腦鈍鈍了呢XD
為了確保阿明整理的資料,
大家都有讀進心底,
阿明要邀請大家完成圖片中的填空題!
希望大家都能寫出正確答案,
這樣阿明才會更努力幫大家上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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