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既存違建認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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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既存違建認定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 PN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南港重陽路有一棟超過30年的老公寓,被檢舉屋主在5樓和既存違建的6樓施工裝潢,疑似要隔出16個隔間出租。從大樓外觀看,可以發現兩層樓有14台冷氣主機,這也讓同棟樓的住戶擔心,在電力、結構安全和消防逃生等層面,會有公安疑慮。 建管處表示,目前只能認定加裝的鐵窗是違建,已要求限期改善。至於內部...

  • 既存違建認定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2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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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南港重陽路有一棟超過30年的老公寓,被檢舉屋主在5樓和既存違建的6樓施工裝潢,疑似要隔出16個隔間出租。從大樓外觀看,可以發現兩層樓有14台冷氣主機,這也讓同棟樓的住戶擔心,在電力、結構安全和消防逃生等層面,會有公安疑慮。
     
    建管處表示,目前只能認定加裝的鐵窗是違建,已要求限期改善。至於內部隔間,由於6樓的隔間數量沒有超過法定的兩個使用單元以上,因此先拍照列管,也會再和屋主確認5樓的隔間狀況是否合乎規定。

  • 既存違建認定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5-2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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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申論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105高考-1】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次按臺北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84年11 月7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政策上就83年 12月31日以前30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採暫緩拆除 措施。嗣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100年4月15日廢止),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 建處理規定。依處分時該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本要點之 用語定義如下:…(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第24點第1項 、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 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第2項)前項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 交通者。…」(100年4月1日發布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規則」亦有相同規定)乃臺北市政府基於執行建築法職權所 發布之裁量及判斷基準,合乎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立法目 的(建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得為其所屬機關所遵循。」

    ◎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再者,本件適用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法規位階係自治規則,用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於100年7月15日經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036907號准予備查…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 既存違建認定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23 1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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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的名校名醫名師...一脫拉庫出了不少問題,根本問題在於上下交相賊,貪念與人性,而帶頭的都是頂尖的公校與公醫,到底是何種共犯結構讓白領犯罪有機可乘氾濫至此!

    (摘)邢渲曾向監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榮總與廠商簽訂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所成立的白金逆齡中心簽審作業違反規定,榮總任由廠商利用醫院研發場地,以身心功能檢測為名招攬會員收費營運,才會衍生出這些違法、違約的爭端,通過提案糾正榮總及負有督導責任的退輔會。

    榮總遭到監察院糾舉後,認為紙包不住火,先是為了工務室提供既存違建給廠商使用,懲處了工務室主任,並以「場地管理不當」的理由,將計畫主持人陳亮恭醫師記申誡一次,後又取消申誡改記小過,但當初審查、蓋章通過此產學合作案的醫院行政人員卻都沒事,把過錯全推給已經曝了光的醫師。

    曾經有投資人在出事之後問邢渲:「老師,妳那麼厲害,怎麼會算不到今天?」她說自己聽了不知該哭還是該笑,沒有料到在自己算盤中,應該是穩賺不賠的事業,如今卻讓她壓力大到每晚只能靠安眠藥入睡。而榮總身為公家單位,卻胡亂推出產學合作案,先用謊言騙合作對象投資,出包後又事不關己,只會規避責任、息事寧人,難怪熟知榮總內部的人會說:「在這裡醫病可以,但是如果是投資合作,還是能避則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