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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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產品中有2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0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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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9 0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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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署調整 #淡海新市鎮 第一期土管要點🏢🏢

    為因應氣候變遷,增進 #公共設施 用地及 #建築基地 之透水保水能力,新北市政府於2016年12月發布實施「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內政部 #營建署 為配合相關規定並因應經濟社會環境之改變,於2018年3月開始辦理「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案」以利促進土地活化利用、進而加速產業及人口之進駐。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郭昭巖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3 1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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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機場和水源二三期公辦都更進度停滯不前
    郭昭巖要求弱勢老舊區域公辦都更容獎再提高 市府少拿分回土地回饋
     
    1091006台北市議員郭昭巖工務部門質詢新聞稿
     
    台北市議員郭昭巖109年10月6日工務部門批評,柯市府上任時信誓旦旦要推動南機場和水源二三期公辦都更,經她多次質詢,雖有進度仍卻慢如牛步。郭昭巖要求,針對經濟弱勢的老舊區域公辦都更,容積獎勵應再提高,否則市政府應少拿分回的土地回饋以加速都更,維持居住正義,也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郭昭巖說明,雖然南機場三期與一期1棟和水源二三期都早成立更新會,水源二三期也進入選配階段,南機場三期及一期1棟即將辦理模擬選配,南機場二期在她之前要求都更處辦理10場都更說明會後,也在9月底順利成立更新會。但這幾處實際上仍無新的進展。
     
    郭昭巖指出,原因就在於當地面積多是8坪、10坪、12坪,孩子長大後根本不夠居住。常是全家擠在一個小屋,生活毫無品質;建物老舊,更有公安疑慮。不少住戶在買不起別處較大房屋之下,只能或多或少搭建陽台窗戶外推的違建,增加居住空間。
     
    郭昭巖提到,根據內政部規定,1家3口最小居住面積應為21.78平方公尺,但南機場坪數都不大,若依現有市府1.5倍容積獎勵計算,改建後的坪數仍不符所需。最大坪數18坪,還是住不下1家3口。郭昭巖進一步說明,權利變換後,住戶要有原來 8、10、12坪的原坪數,一定要花錢買回。雖然市府答應幫忙協調銀行低利借貸,但弱勢居民還款能力有限,獨居長者沒有工作收入,銀行也不一定願意貸款,「何況,借錢是要還的。」與其如此,原住戶還不如窩在舊有社區。
     
    針對昨日與市長便當會郭昭巖針對此問題向市長及相關局處反映,郭昭巖批評,市府單位好像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般不知問題所在。「你可以想像一家至少3口住在15坪和18坪不到的空間的生活狀況嗎?雖然還附一個車位,但很多人根本買不起車!」
     
    郭昭巖認為,一般開發案,市府要求獎勵容積並回饋,是基於容積是公共資源的基礎,以及開發利益的衡量選擇。但對於公辦都更,容積獎勵不單純是開發利益的給予,而是居住基本人權的保障,以及對於都更政策的推動。若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獎勵,等於要在地窮人出錢,讓市府去幫外地窮人。完全喪失獎勵的目的,以及對於弱勢地區協助更新的良善立意。
     
    對此,郭昭巖要求,容積獎勵應該要回歸到立法初衷「更新後單元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研議修正「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至少納入「內政部基本居住水準(14坪)的面積標準」,必要時她會再提案修法。都發局長黃景茂回覆,因為牽扯全市規定,會再檢討。
     
    郭昭巖呼籲,經濟弱勢老舊區域公辦都更真的非常困難,應該要有特別的辦法、特別的政策給予幫助,不能和其他區域一視同仁,否則難以推動甚至改建無望,就像南機場都更,5講了5年進度仍然停滯不前。郭昭巖建議,可像水源4期,提高容積獎勵,政府少拿分回土地,以加速都更,維持居住正義。都更處長陳信良回應,將再重新檢討,在本會期總質詢前回覆規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