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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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翁仁賢 #死刑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

  •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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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5 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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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個資、避免尋仇!起訴書、判決書等刑事書類應即刻修法遮掩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

    湯景華與翁姓男子因細故起糾紛鬧上法院,湯男從判決書中得知翁男家住址後,竟跑到翁家縱火,造成翁男一家6人慘死!判決書上記載之個人資料,反成為有心人士尋仇、騷擾,甚至縱火殺人的助力,#必須修正!

    惡男縱火害6死竟逃死定讞 法官引兩公約認定「沒有直接殺人故意」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7607

    本屆立委任期一開始,出自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急切,在司法委員會首月的議程中,我便將接受到的陳情案情帶到公聽會討論。一位在北海岸當地的阿伯,他的貨車遭竊,就在當場他看到小偷破窗準備偷竊時,於是將他逮個正著,最後檢察官雖裁定不起訴處分,但當不起訴的判決書寄達後,卻也連帶將他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一併 #揭露給了對方,整天恐懼遭對方登門報復。

    事實上,這類個人資料於刑事書類上之記載,#目前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禁止的條文來發揮保護效果。少了法律明文禁止,法務部目前只以公文提醒各地檢察官配合當符合性侵防治法、兒少法等特定狀況時才辦理;至於其他案類,則請各地檢察官配合當事人「主動聲請」,剩下則憑檢察官自認必要時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實在是保護上的不周延!

    我呼籲,這個問題,必需解決。針對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進行遮蔽,#是未來法制作業上要重視的地方!我也將在最新的會期中,提出有關修法,保護要從嚴,有心人才不敢囂張!修正刑事訴訟法,不讓悲劇再度發生!

  •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2 1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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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新北市男子湯景華因細故與翁姓男子起爭執,2016年竟縱火燒死翁男父母等6名家人,湯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買汽油是用來洗浴室」,翁家律師曾當庭痛斥湯男手段殘忍,使被害人「有如甕窯雞活活被燒死」,檢察官也怒批「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作鬼都不服」。歷審4度依殺人罪判他死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自為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法官當庭說明理由指出,兩公約規定,殺人罪行必須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才能判死,若是出於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則不能判死刑,而湯景華被調查認定是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6人,因此死刑判決違反兩公約規定,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1.這個案子特別的地方在於
    被告是看到判決書寫的對方地址,
    才找上門放火的,
    判決書上的個人資料,是否需要寫到那麼清楚?
    有討論空間。

    2.基於兩公約(感謝馬總統),
    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這個判決,
    是將「犯罪情節最重大」限縮到「直接殺人故意」才算,
    那就會產生一個問題:

    (1)我跟對方有恩怨,拿刀去殺他,
    是直接殺人故意,可以判死刑。

    (2)我跟對方有恩怨,在對方樓下放火,
    波及無辜燒死6個人(這個案子的情況),
    我放火時
    不知道會不會燒死人、不知道會燒死幾個人,
    不是直接殺人故意,不能判死刑。

    (3)我因為憤世嫉俗做炸彈隨便放或隨機下毒,
    當下也不知道會不會死人、不知道會死幾個人,
    難道法院也要說這個沒直接殺人故意,
    不能判死刑嗎?

    那個「直接殺人故意」,
    是否要直接到「知道殺的是哪個對象」呢?

    如果是周星馳電影「回魂夜」一個場景,
    周星馳進行打鬼訓練,
    強迫一堆人圍一圈,拿炸藥🧨傳來傳去,
    最後炸死某人,
    那算不算直接殺人故意呢?

    如果是電影「阿波卡獵逃」,
    兩個俘虜往前跑,
    後面的士兵開始對他們丟石頭、射箭、扔擲標槍,
    行為當下也不確定會不會打中俘虜,
    也不知道會打中哪個俘虜,
    那算不算直接殺人故意呢?

    嗯法官的想法,有時候真的沒辦法理解,
    也許是我們的法律程度太差了,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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