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加坡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新加坡民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新加坡民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eshew (eshew)看板consumer標題Re: [建議] 新加坡法律來了時間Sat J...


※ 引述《kuma0326 (kuma)》之銘言:
: 新加坡一些常見的法律整理
: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LegalTopicsChi.html
: DELL 這個案子適用的可能有
: 合同法
: 國內貨物買賣法?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過失侵權法
: 還有這個連結沒有的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法
: 有沒有強者要研究一下?
感謝大大的提供,以下我針對連結裡"合同法"(台灣稱契約法)的部分
以我的觀點,提出我的看法

我想,最壞就是適用星國法了
但看了一下有關要約承諾的內容,其實跟台灣教科書大同小異(幾乎一樣)
這讓我稍微鎮靜一些

1.一个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
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字面上看來,跟台灣一樣


2.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约有赖于表述的意旨。要约必须具有受拘束的意旨
。如果某人只是引诱他人作出要约,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没有受拘束的意旨,那他或
她最多只是在作出要约邀请。按照客观标准,如果某人的表述(或者行为)致使一个通情
达理的人相信发出要约者具有在该要约被承诺后接受拘束的意旨,则即使该人实际上没有
此种意旨,他也被认为是发出了一项要约。

字面上看來,跟台灣一樣,只是台灣說的"要約引誘",她們稱要約邀請

3. 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
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对要约的拒绝导致要约失效,这包括发出反要约或者改变原
要约的条款。如要约对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则该要约在合理时间之后失效。这种情况
到底何所指,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如果要约人死亡且此事实已为受要约
人知晓,则要约就不能够被后者接受。任何一方死亡的事实,即使不为他方知晓,
也会导致任何具有人身因素的要约消灭。

跟台灣民法不同的是,台灣要約之撤回要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達到,並非承諾前皆可撤回
但這與本案無涉

4.受要约人对要约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同意可由言语
或行为来表示,但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缄默不能被认为是同意。

這也與本案無太大關連,字面上也與台灣同

5.一个总的原则是承诺应该被通知到要约人,但如果承诺是通过邮寄方式且此种方式被认为
是或者明确或者默示地许可的,则构成一项例外。这个例外被称为“投邮承诺规则”,它
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承诺均告生效。


與台灣採行到達主義為原則同,台灣例外採發信主義者參見公司法
就是說訂購單到達戴爾手裡就成立買賣了


6. 电子交易法》(Cap 88, 1999年修正)阐明,电子记录可用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述
要约或者对要约的承诺(见第11条),但是这不适用于对遗嘱、流通票据、债券、委
托声明或授权书、不动产合同以及所有权凭证(见第4(11)条)等文件的书面或签字
要求。

這個我沒有看到台灣有類似條文,但表面上這條對消費者沒有不利處






等等有個飯局,回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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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robbie:為什麼要看到新加坡法律去?台灣買的,台灣也有dell 07/04 21:15
aaarobbie:為什麼會看到新加坡的去咧? 07/04 21:15
eshew:他約款裡說法院要以星國法律來判ˊ ˋ 07/04 21:16
eshew:在台灣法院起訴也是要用星國法ˊ ˋ 07/04 21:18
eshew:我一直在找轉回台灣法律的方法,目前有點吃力 07/04 21:19
Clow:e大...你去看一下我發的文吧,DELL網頁上寫的很有趣 07/0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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