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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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12/14 針對宜蘭縣政府因於礁溪天主堂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之嚴重瑕疵、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本縣文化資產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遭受拆除毀損乙案,昨(12/13)日遭監察院糾正一事,本聯盟表示肯定但仍沈痛,但監察院僅點出未當之處,卻未針對其中數個疏怠...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14 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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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12/14

    針對宜蘭縣政府因於礁溪天主堂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之嚴重瑕疵、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本縣文化資產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遭受拆除毀損乙案,昨(12/13)日遭監察院糾正一事,本聯盟表示肯定但仍沈痛,但監察院僅點出未當之處,卻未針對其中數個疏怠未當的事實積極要求宜蘭縣政府作為,等於毫無實質意義與助益。

    由於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前輩們早預見本案恐有遭拆除之危險,本聯盟自今(2018)年五月份起,與社會各界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先進賢達們不斷向總統府、行政院、文化部、宜蘭縣議會、宜蘭縣政府、監察院等各單位陳情,但卻仍未能阻止六月份遭偷拆之憾事發生;本案雖經監察委員半年左右之調查,確定宜蘭縣政府之多項行政怠惰與違法事實,但對於已遭拆半毀、暫定古蹟身分又已再度屆滿、最近一次審議會議又流會的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所面臨的危機仍未解除。

    對此,本聯盟作出以下五點呼籲:

    1. 要求宜蘭縣政府公開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與研究調查報告;

    2. 要求宜蘭縣政府立即依法公告「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會」 2017 年度第 3 次審查會議中「礁溪天主堂(礁溪天主堂、辦公室及宿舍、詞彙幼稚園、文生復健院等)」歷史建築登錄案之相關會議記錄與結論;

    3. 要求宜蘭縣政府立即公開文化局於「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會」2018 年度第 1 次審查會議中,曾針對2017年度第3次審查會議討論案及結論二、「礁溪天主堂(礁溪天主堂、辦公室及宿舍、詞彙幼稚園、文生復健院等)」歷史建築登錄案辦理情形第 5 點後段所提及「函請所有權人釐清『礁溪天主堂』遭拆除毀損之事實(事證或人證),以解社會疑惑」乙節之所有相關事證人證並召開記者會說明,以確實解除社會疑惑;

    4. 要求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應針對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提出具體修復再利用方案與政策優惠獎勵方式;

    5. 本案既已因宜蘭縣政府涉及個案審議行政瑕疵等遭監察院糾正,故針對接下之文資審議流程,本聯盟要求宜蘭縣政府應迴避審議會,本案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0 條,移交文化部代行處理。

    https://docs.google.com/…/1wwjQf9A6qQWytF59rhhZG6XI11…/edit…

  •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10-13 16:17:40

    文化部今年的工作目標多了一項「跨域加值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財務方案」,由國發會提出,概念是基於政府推動公共建設財務困窘,希望透過對公共建設成果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整合財務效果,提高公共建設的自償率。當中納入跨域加值計畫的有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大南海文化園區等。但鄭麗君最匪夷所思的是,先前文化部、法務部和台北市政府對「華光社區」舊台北監獄與台北城牆石的保存互踢皮球,文化部現在居然將華光社區開發效益計算進中正紀念堂之跨域加值中。鄭麗君認為,國家財政極為困難,複合式開發來內部化外部效益確實為方法之一,但文化部虛列效益就是欺騙,請文化部提供所列五大項「跨域加值」計畫給立法院。
    鄭麗君表示,「大南海文化園區的計畫」將以史博館為核心,打造為國際吸引力之國家博物館群,擴大文創產業和區域文化資產價值,不過南海路附近文教博物館機構為全國最高,卻沒有經過整合計畫串聯,未能體現統合能量,鄭麗君認為如果文化部若是統合南海路地區的資源,包括檢討合法性有問題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促進南海路一帶既有館舍的整合等,絕對會大力支持。鄭麗君必且要求,對於大南海文化園區的推定,須遵守以下原則: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不可多元使用;植物園內不應有新增建築用地;大南海文化園區不可直接從史博館的基金挖錢或舉債;最後,所有文化部的跨域加值都必須重作財務評估,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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