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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教師兼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徐巧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在臉書上聲援陳菊任職監察院長,第一段、最主要的論點就提到: 「40前國民黨起訴陳菊唯一死刑。40年後,國民黨繼續羞辱、杯葛她。」 因為陳菊曾經是人權鬥士,所以做什麼職位都可以、做什麼都對嗎? 國民黨沒有任何人否定陳菊在從政前對民主發展的貢獻,但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她是否...
教師兼行政公務員服務法 在 徐巧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在臉書上聲援陳菊任職監察院長,第一段、最主要的論點就提到:
「40前國民黨起訴陳菊唯一死刑。40年後,國民黨繼續羞辱、杯葛她。」
因為陳菊曾經是人權鬥士,所以做什麼職位都可以、做什麼都對嗎?
國民黨沒有任何人否定陳菊在從政前對民主發展的貢獻,但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她是否適任監察院院長一職。
如果真的要辯論,就應該說說「現在的陳菊」適任監察院院長的原因是什麼。
我看到很多人都在嘲諷或不認同國民黨佔領立法院的行為,這一點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我可以理解,但幾乎沒有人在替陳菊本人是一個適任監察院長的人選辯護,恰恰代表了她被提名的問題確實是在野黨應該突顯出來的。
我們從事實與民意兩個論點出發。
#事實
陳菊一直口口聲聲說「她沒有被監院彈劾」,但她所主政的市府內部與下屬呢?她卻從來不肯面對。
陳菊主政期間,高雄市政府被監院調查的案件數一共58件。其中,有3位政務官遭到彈劾,30次高雄市政府遭到監察院糾正。
甚至還有其他案子是「未審畢」的(私菸案調查結果尚未出爐)。試想,陳菊擔任了院長以後,這些案子還能夠公平的去審嗎?還有任何委員(27位當中有24為與民進黨有關)還敢去審查嗎?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提名,不只是酬庸,更是護航。
民進黨當然可以選擇自己民進黨籍的人擔任監察院長,甚至也可以找陳菊擔任行政院長,不會遭到這麼大的反對。但今天的狀況是,她的市府曾多次被彈劾、糾正,且有多案仍在審查中,因此她作為監察院長的提名人選是非常爭議的。如此不適任的情形,才是在野黨(不只國民黨)必須點出的原因。
#民意
眾所皆知,民進黨的支持度目前高於國民黨。但對於個別議題,民眾真的對民進黨施政滿意嗎?更精確地來說,民眾對於陳菊的人事任命案,認為她能夠有效把工作做好嗎?
在這裡我引用時代力量所做的民調,應該足夠公允。
針對監察院提名的爭議,有52.4%的民眾認為,院長被提名人陳菊不能發揮徹查弊案的職權,遠高於能夠發揮的33.7%。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支持者中也有26.9%認為陳菊不能發揮監院職權。(時代力量臉書, 6/24)
陳菊的人事案充滿爭議,且民眾普遍不認為她能夠發揮徹查弊案的職權。
更不提在監察委員還有人家裡有違建,遭媒體報導指當初多次找議員關說的狀況了。
監察院能不能發揮功能,當然在於裡面的組成人員是什麼樣的人。這樣的監察院,真的能夠發揮不分黨派的御史大夫的功能嗎?任何一個在野黨,不需要透過強力的手段杯葛阻擋事情的發生嗎?當提名人都已經選擇了這麼扯的人選,還期望提名者的團隊會好好跟你協商嗎?
總而言之,從以上兩點可以看的很情楚,反對陳菊擔任監察院長,跟她過往的人權爭取經驗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並沒有人拿這件事情說事。反倒是柯文哲看得比較清楚:「不是妳上半生坐過牢,下半生就可以為非作歹」
民進黨要護航陳菊可以,請好好說出一個理由,為什麼即便在事實情況與民意都不支持的情況下,仍然要強渡關山,選擇一個爭議人選擔任院長?
請看看陳菊市府已經被彈劾跟糾正的案件,我都列出來了。
#陳菊市府被彈劾糾正事件一覽
#彈劾
前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於任職期間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1月18日以判決有罪確定,核有重大違失。
「獵雷艦」慶富案調查報告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於局長任內期間,慶富公司為該公司所需之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協調,「喬事」言行失當,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現任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高雄市副市長期間,疑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並經營民宿,涉違反農地農用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相關機關人員有重大違失。
#糾正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未柔性隔離其於能充分呼喊口號表達訴求目的之距離,以平和方式妥善處理陳抗,警力過度阻擋民眾陳情,引發激烈反抗,核有違失。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外籍船員管理不當,致81名外籍船員中有13位逃逸致行蹤不明;農委會漁業署亦未落實監督,明顯行政怠惰,核有嚴重違失。
高雄市政府配合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更,不符「平均地權條例」,顯有疏失。
審計部函報:派員調查文化部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執行情形,據報核有未覈實填報管考數據及落實管考作業,又未積極監督高雄市政府執行情形。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該市101、102及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主任遷調作業,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損及教師遷調介聘權益等情。
截至103年11月11日,全國計有10,600個登革熱感染病例,其中高雄市即佔9成5以上,是102年的89.7倍。爆發如此嚴重疫情,主管機關未善盡防疫職責。
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管理及再造情形」,核有公產管理效能過低情事,經通知高雄市市長查處,惟未為負責之答復乙案之調查報告。
高雄市地下石化管線,疑因長期缺乏維修保養,致管線腐蝕,造成管內輸送氣體外洩,發生重大連環氣爆事件,釀成人員嚴重傷亡。事涉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不明氣體洩漏源之偵測作業、地下石化管線管理機制及中央、地方權責劃分等疑義,認有詳加瞭解之必要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高雄市政府無視該市旗山區大林里地區為農業及水質水量保護區,竟讓中鋼公司違法將廢爐渣回填農地,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等單位均推諉卸責,未依法查處,涉有違失。
據訴,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期怠於管理電梯,致渠妻兒於102年10月4日因電梯事故枉送性命,請查察其違失乙案之調查報告。
有關日月光公司高雄廠區涉直接將廢水非法排放至後勁溪,嚴重污染環境,相關機關未善盡稽查責任,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BOT)之先期作業、招商、簽約等階段均迭涉有違失調查報告。
「據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效能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之調查報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監管中鋼公司爐碴等下腳料流向及處理情形,惟該局加強對於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爐碴處理、取締告發涉有違失等情之調查報告。
高雄市政府長期疏於查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報備雨天緊急排放程序之合法性及廢水與雨水未採分流收集等,嚴重損及居民權益與環境品質案。
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興建計畫」及委外經營案,疑有經營管理欠佳,未達成興建目標等多項缺失,造成公帑損失及施政效能不彰等情乙案。
稽察「高雄第一港口跨港觀光纜車計畫」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據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所屬市立醫院建置衛生醫療資訊系統(網際網路版)計畫辦理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據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高雄市無線網路共用平台建置案』採購過程,涉有重大違失等情乙案。
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市多處地區積水成災;市政府長期漠視下水道、排水溝渠及滯洪池等疏濬作業,市府官員未於第一時間緊急救災,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據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政府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計畫(含紅毛港遷村計畫)」,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之調查報告。
高雄捷運之BOT策略、簽約、採購及僱用外勞等缺失,引發一連串爭議,倍受外界批評,其中公務員涉有重大違失案。
「大高雄迪斯奈華城開發計畫案」,業經前高雄縣政府等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惟改制後高雄市政府無視改制前已核准之開發情形,影響地方財政稅收等情調查報告。
據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南部地區IC智慧卡電子票證系統整合建置案,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審計部函報:稽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經管位於小港區之訓練場地房舍,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察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建設局)暨市場管理處(前建設局市場管理處)辦理高雄市果菜暨肉品批發市場遷建計畫,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調查報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國道末端銜接國際機場國際海港瓶頸路段改善工程』採購案,疑有招標文件違反法令、浪費公帑等情乙案。
稽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辦理該市華榮路區域(第1標)用戶接管工程(A區)等3標工程,其採購過程疑有不法情事,報院核辦乙案之調查報告。
教師兼行政公務員服務法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市府公務員切莫為即將被罷免的韓國瑜而觸法啊
#建議中選會同步鼓勵廟宇教會等私人場所提供罷免投票場地之用
#中選會給高雄市區長校長的一封信
「我依法,我驕傲」~寫給區長、校長的信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法第11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應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含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亦即,該等事項就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而言,係屬高雄市各區公所之法定義務與職責,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既為其法定自治事項,同法第 23 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就此而言,有關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之辦理,高雄市政府各局處、各機關學校亦應有協力辦理其自治事項之法定義務。
區長、校長當然要行政中立、教育中立,也要依據法令所定彼此協力,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所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固然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含市立學校的校長在內,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基此,當府函、局函指令不一致時,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亦應以府函為準,而非以局函為憑,更非僅以便簽或line的指令為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也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又已經依法循例同意洽借在案的投票場地,如臨時因便簽或line的相關指令即抽回拒借,甚或轉為拒絕借用,既不符合府函的指令,也是行政行為的反反覆覆外,自不符合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法律原則之基本要求外,是否也另有妨害選舉罷免事務的其他法律責任,也懇請區長及校長深思,尤其是選務的辦理是在履行市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另外,試想校園循例在辦自治市長等各項校內民主教學活動時,作為選務作業中心的區公所或市選委會,區長們或選務夥伴們會拒借選務設備如圈票遮屏或其他選務工具給學校嗎?絕對不會的,倘有,請跟我們選委會說,我們定會請其配合的。
最後,校長要做到教學、服務及行政的面面俱到,在防疫國家及全體國民守護台灣的同時,在疫情趨緩期間,也要兼顧學生的教學環境安全,又要做到公共服務行政的平衡,那麼從今年2月開始,全國各地都已經辦理30場以上公職人員補選,多數也都在公立學校等公共場所辦理為主,更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相關指引,而採取高規格選務防疫措施,復累積相當多的防疫經驗,因此有信心面對即將在6月6日舉辦的罷免投票,至於市民要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那都不該是也不會是我們每區位長、每位校長及選務夥伴所在意的事,我們真正在意的是:我依法辦理公務,我就驕傲!
教師兼行政公務員服務法 在 許又仁、土豆仁關懷勞工教育辦公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議會質詢影片】2019/8/23 13:30
8月23日台南市議會臨時大會,又仁最後一位發言,針對長榮中學減薪案,質疑 陳宗彥內政部政次兼職長榮中學董事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並要求市府各局處首長引以為戒!
當日下午 陳宗彥政次發佈請辭長榮中學董事長聲明稿,又仁在下午6點左右亦發出新聞稿質疑 陳宗彥 應請辭的是內政部政次職位!
【台南市議員-許又仁 新聞稿】2019/8/23 18:00
長榮中學日前爆發財務危機,教師被減薪2、3萬,員工領基本工資,引起外界極大關注。今日稍早,長榮中學董事長陳宗彥聲明辭去董事長職務,市議員許又仁質疑陳宗彥此舉是意圖規避責任、斷尾求生。
陳宗彥現任內政部政務次長、並為前台南市民政局長,均主管宗教事務。許又仁指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確可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但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不知陳宗彥擔任長榮中學董事長是否經前台南市長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或現任蘇貞昌院長許可?
其次,長榮中學係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創辦之學校,陳宗彥從民政局長到內政部政次任內,均主管宗教事務,就算其擔任長榮中學董事長一切合法,但就其擔任宗教事務主管機關首長之角色,難道不知應利益迴避的原則?
就算不計較前述法律及政治責任之分際,陳宗彥一邊擔任政府首長,一邊兼任長榮中學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對長榮中學校務發展疏於管理,致學校陷入財務危機,不公開道歉,更以一紙辭職聲明將責任推給仍守護學校的教職員工,這叫不負責任。
許又仁表示,陳宗彥辭去長榮中學董事長,只是故作姿態的切割,許又仁認為,主管機關應查明陳宗彥在長榮中學事件中是否負有責任,更要求陳宗彥不應該是辭去長榮中學董事長,而應辭去內政部政務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