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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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8 02:27:37

#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超過兩個月 #強迫教師簽約減薪不簽就欠薪沒課 #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權益 #教育部應依法嚴懲 下午我出席聲援聖約翰科技大學教師的記者會,抗議聖約翰科大違法欠薪、薪資腰斬,呼籲教育部盡速依法嚴懲! ➡聖約翰科大做了什麼? 今年8月初,聖約翰科大在年度續聘時,片面要求全校多...

  •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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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4 1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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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教育局螺絲繼續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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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某高中實施「五五酷刑」班規,涉侵害兒少人格權、學習權、財產權。新北市教育局再次被監察院糾正「未依法督導」!
    .
    新北市某高中導師實施「五五酷刑」班規,以「背誦心經、在講台做蠢事讓同學笑、用臉原地衝破保鮮膜」等方式處罰學生,這麼離譜、誇張的行徑,結果新北市教育局竟然完全沒進到應有的督導責任,最後還是因為家長投訴媒體才被爆出來,並於昨天遭到監察院的調查糾正。
    .
    #霸凌事件未照規定處理,#校方教育局皆失職
    .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是可依循程序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然而,關鍵就在於#新北市教育局沒善盡責任, 因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的規定,這類的狀況發生的話應該在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
    結果,該間高中不但未在時限內召開會議,也沒有依照資遣辦法邀請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參與會議。更誇張的是,該校#延遲校安通報長達21天, 結果新北市教育局卻回覆「通報無延遲、符合規定」,最後被家長投訴媒體,才讓校方與教育局離譜的行為曝光。而且,校方的處置措施也並未針對問題予以解決,反而是火速將該名教師調離導師職務,這種處置方式讓監委感到並未權衡學生受教權益,也未充分保障教師接受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
    .
    #班規涉不當管教原因恐是教育高層螺絲早就鬆了
    .
    事實上,從2016年開始,該名導師實施「五五酷刑」之對象已涉及4個班級、129名學生。經過監委調查後發現,總計有24條班規涉及人格權、 5條班規涉及學習權、4條班規涉及體罰、2條班規涉及財產權之侵害,部份條文則有違反「禁止體罰」、「性別平等」原則。當然,現行教育法令的不完備,導致各種「班規亂象」出現,教育部有其責無旁貸的義務要去改善。
    .
    但是,從這次霸凌事件來看,這些班規都違反《教育基本法》等現行法規,可說是地方教育單位在執行端上出問題。除了已經投訴的家長外,完全無法掌握這幾年下來,受害的同學有多少?也凸顯了校方完全沒掌握到該名導師的教學狀況。儘管該名導師的初衷是針對沒交作業的處罰,但是這些處罰的手段很明顯地都超出管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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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擔心,這種不當管教的狀況在新北市會不會只是冰山一角,因為不論從學校還是教育局的反應來觀察,都可以發現怠忽職守的狀況。但是,更令人憂心的是,新北市教育的問題恐怕是高層就「壞了了」,幾周前就曾爆出新北市教育局長張明文涉及教師徵選的關說案,當時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就主張,「侯友宜市長不應盲挺、即刻嚴懲。」但是,沒想到市長一反過去以及這幾天面對疫情升級時「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的態度,力挺教育局長張明文,強調張局長認真負責、處事態度嚴謹,對於「關說案」輕輕放下,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
    此外,整起不當管教事件到底有多少人受害?即使學生已畢業,是否也應該協助輔導之。我們認為,新北市應該健全通報機制,避免教育界亂象不斷地在新北市重演。這樣不但消磨其他教育人員的熱忱,更對本市的學生在學習上有不好的影響!
    .
    疫情嚴峻,我們認同防疫優先,但我們同時也認為,針對新北市教育局層出不窮的鬆螺絲事件,相關單位應該負起該有的責任,依據侯友宜市長的標準:「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原則來處理,該檢討就檢討;該改進就改進;該承認錯誤就承認;該下臺的就該下臺負責。

  •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10 14:53:05
    有 2,302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11-30 09:57:10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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