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解聘停聘不續聘差異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解聘停聘不續聘差異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lurdream (blurdream)看板Teacher標題[分享] 憎恨教師、顛覆專業的革...
憎恨教師、顛覆專業的革命性版本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案的問題(之一)
文:陳政亮 世新大學社發所
立法院即將於下週(4/15)審議《教師法》修正案,閱讀行政院版最令人印象深刻是第四
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看標題,很清楚的,這一章是有關於剝奪教師工作權
的法條。仔細讀下來,我有如下幾個感想:
第一,在現行的《教師法》中,並沒有這一章,而是放在第三章「聘任」中的第14、14-1
、14-2、14-3、15、15-1、15-2等共7條條文中。現在的第四章,則是從第14條到第30條
,總共有17條,膨脹了兩倍半。在行政院版的《教師法》總共54條的條文中,竟有三分之
一是在講「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的!不閱讀條文,我還真不知道行政院這麼痛恨
老師,得花這麼多的條文來整治我們!
第二,第四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的條文順序與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第14條講的是:「解聘且終身不能聘任為老師」的條件與程序。
15條:「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能聘任為老師」的條件與程序。
16條:「解聘或不續聘」的條件與程序。
17條:「成立專審會協助處理部分的解聘、不續聘、停聘與資遣」。
18條:「停聘六個月至三年、終局停聘」的條件與程序,以及「期間的權利限制」。
19條:「不得聘任為教師、與解聘」的條件與程序。
20條:「有解聘、停聘、不得聘任為教師者之定期查詢、資料收集與通報」。
21條:「暫時停聘」之條件。
22條:「停聘三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下、延長停聘」之條件與程序。
23條:「停聘期間之權利」、「復聘或不復聘之條件與程序」。
24條:「解聘、不續聘、停聘,其救濟後之復聘條件與程序」。
25條:「停聘期間之權利限制」、「復聘後之減半權利恢復」。
26條:「解聘、不續聘、停聘之決議通知」、「程序不符時之復議」。
27條:「資遣」之條件與程序。
28條:「應解聘、終身不得聘任教師者,不得同意資遣與退休」之條件。
29條:「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辦法」。
30條:「不得申請介聘」之條件。
慢慢讀完後,我得到如下一個結論:
在原先的《教師法》中,(主要是第14條)賦予了教師評審委員會(即:教評會)「使用
不同方式剝奪工作權的選擇權」,亦即,由教師組成的教評會,有彈性可以經過綜合判斷
選擇「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序上也都一樣要經過教評會。這是因為:教師被認為屬
於專業團體,在尊重教師內部專業判斷的意義上,舊的法條傾向於賦予教師自主的決定權
,官方不可過度干預;當然,即便如此,也仍然保留了教育主管機關最終的審核權利。
反過來說,行政院版則是企圖完全取消教評會的選擇權利。這部《教師法》修正案中的法
條會告訴你,在很多的狀況下,根本不需要教評會,或者教評會就必須得做出特定的處罰
:而且其不同狀況的處理程序,也都有很大的差異。這是因為:行政院基本上不信任教師
這個群體在面臨剝奪教師工作權的決定時,會有公正處理的意願與能力。於是乎在這個假
設上,所有的教師都變成是自私自利的混蛋了,所謂「師師必定相護」,既然如此,就不
必再把教師當成是專業的團體來對待了。
行政院這樣想,其實也有其歷史脈絡,自從「教師評鑑與限期升等制度」開始實施之後,
大專教師老早就被當成「不逼、不罰、不解雇,就不肯做研究的懶惰蟲」了。這也難怪這
個條文中的第27條(即「資遣」條文),毫無違和的,就把「限期未升等、評鑑未通過」
當成是資遣要件了。
依我看,這是一個革命性的版本,徹底顛覆了教育專業自主的基本原則。我不得不說:這
不是《教師法》,這是一部解雇教師的刑法啊!行政院竟然憎恨教師到這樣一個地步,實
在令人驚訝。按這個理路發展下去,未來這類的解雇條文肯定會再無限膨脹,因為既然不
信任了,那就只得鉅細靡遺的管到無邊無際啊。
接下來,我想再整理一下上述這些剝奪工作權的要件中,一堆模糊的定義,例如:專業倫
理、學術倫理、損害教師尊嚴、違反法規等概念。以及過度賦予校方去定義與發動解雇教
師的權力。這等到下篇文章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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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rdream (101.12.167.108), 04/13/2019 14: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