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focus.io】 亞馬遜中國侵權官司敗訴 遭搶AWS商標兼賠9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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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NASDAQ: AMZN)在中國的「AWS」商標糾紛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30日公佈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科技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
【@businessfocus.io】 亞馬遜中國侵權官司敗訴 遭搶AWS商標兼賠9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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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NASDAQ: AMZN)在中國的「AWS」商標糾紛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30日公佈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科技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裁定,亞馬遜敗訴,之後不得在中國用「AWS」作為雲計算業務商標,以及需賠償原告7646萬元人民幣(約9164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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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控亞馬遜通科技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亞馬遜通」)以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環新網」)自2016年8月起展開合作期間大量使用「AWS」商標,其侵權行為涉及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甚至銷售管道和對象,皆與原告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有關聯,造成大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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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法院判決亞馬遜通以及光環新網停止侵害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不得在相關或相似的服務商品使用相關商標。此外,被告需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646萬元人民幣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萬元人民幣,共計 7672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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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亞馬遜發言人解釋,亞馬遜是首個在中國使用AWS標誌提供雲服務的公司,並且用了很多年。公司強烈不認同法院的判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炎黃盈動則未回覆置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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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官方商標數據庫顯示,炎黃盈動於2004年9月在中國註冊AWS為其雲計算服務商標,而亞馬遜雖然比炎黃盈動更早使用AWS作為雲計算服務的標誌,但其在2012年才註冊了帶有微笑標誌的AWS商標。中國商標局曾在2013年以「該商標與炎黃盈動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AWS標誌近似」為由,駁回了亞馬遜的申請。然而,亞馬遜在知道炎黃盈動註冊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在後續運營和商業活動中大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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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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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訴訟費用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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