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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改定監護權訴狀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宅媽花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6/25 #單親媽媽日記 連假的第一天,大家都還好嗎?昨天下午看即時路況,南下已經塞到爆了,中壢人社團有人發文說從桃園回楊梅開了兩個小時,連續假期加上防疫大家都悶壞想往外衝,還是要提醒大家進出人多的場所務必勤洗手,除非能確保社交距離,否則最好還是繼續戴著口罩喔! 來跟大家報告一下昨天到今早的家事...
改定監護權訴狀 在 宅媽花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6/25 #單親媽媽日記
連假的第一天,大家都還好嗎?昨天下午看即時路況,南下已經塞到爆了,中壢人社團有人發文說從桃園回楊梅開了兩個小時,連續假期加上防疫大家都悶壞想往外衝,還是要提醒大家進出人多的場所務必勤洗手,除非能確保社交距離,否則最好還是繼續戴著口罩喔!
來跟大家報告一下昨天到今早的家事,同時本篇也會跟大家聊到為什麼我要寫這些那麼負面的家務事。
昨天是尚謙上巴柔、尚宇上美術班的日子,兩個孩子上課時間剛好都是晚上七點。有長期發摟我的粉絲都知道,我在剛接回兩個兒子時,是完全不假手他人來教育他們的,我自己買了大量的教材教具與書籍,打算自己手把手的在他們課後的時間指導他們。
是一直到最近,尚宇拒絕學習的情形越來越嚴重,而情緒失控時的行為也越來越極端,從原本只是進入刺蝟模式不看不聽不回答,到開始攻擊他人、破壞傢俱。
新讀者關心的看醫生問題,一個月前因為尚宇嚴重失控,我打電話叫了救護車將他強制送往桃園療養院,但因為他沒有任何的身心科就診記錄,加上桃療急診收容的患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性,因此醫師不希望讓尚宇留院。
我在社工的協助之下,順利幫尚宇排到了桃療的初診,並且也安排時間做了精神與智能鑑定,但是報告得等到7/2才會出來。他現在會有藥物可以服用,是因為我前幾天帶尚謙回診時,醫師聽完尚宇這幾個月的行為後當機立斷開藥讓我先帶回家的關係。
為了不讓尚宇長時間沈溺於電視、電腦等聲光產品的刺激,我詢問了他想要學習的課程,因此才會報名了美術、昆蟲與直排輪課,真要講說我擅自幫他報名的課程,只有感覺統合的體操課而已,其餘都是他自己表示想上的。
昨晚時間差不多的時候,我請尚宇關掉電視準備上課,也請尚謙準備好道服準備出門,此時尚宇表示他不要上課,甚至說上美術課是在浪費他的時間。我表示美術課是他自己想上的,而我費用也都繳了,若真的不想上的話,這期結束後就不要續約了。
但是尚宇持續跳針表示不要上課,於是我就跟他說那今晚就不上課了,但是電視也得先休息,因為已經從中午放學看到現在了(下午1點到6點半),語畢我將DVD播放器收了起來,這時候尚宇就爆氣了。
『那都是妳逼我去上的課!我根本不想上課!』
『整天說自己沒有錢!還不是都因為拿去上這些浪費時間的課!』
『就算妳把電視收起來我也不會出門的!』
『我討厭妳!妳這個爛媽媽!』
因為這段時間實在太常聽到他說我是爛媽媽了,所以昨天還算淡定地出門送尚謙去道館,出門到回家約莫十分鐘時間,到家時我們家鐵門已遭到尚宇的破壞。鎖匠費時兩個多小時才將整個鎖鋸下來並且換成新的,師傅說看起來是尚宇將暗鎖給鎖上後,用力將門關上才導致鐵門完全無法打開。
貼心的師傅在安裝好新的門鎖後,把暗鎖拿掉了,以免鬧劇又再次發生。
而昨晚的尚宇原本又打算睡在大門口不進家門,他們的父親將於今日早晨來接他們兩兄弟回屏東過節,尚宇大吼大叫著說他不要回屏東,他也不要跟我住,他不喜歡爸爸也討厭媽媽,他要一個人生活不要跟任何人住。
後面我已經完全無力再去安撫他,只跟尚謙交代準備好明天要回屏東的衣服、早點睡覺,然後我就回房間了。在房間裡頭,我有聽見尚謙試圖開導尚宇,一開始還會跟他分析住在屏東與跟我同住的利弊,到後來也開始不耐煩,直接跟他說不然明天回屏東後就別回來了。
接著時間來到了今早,前夫抵達中壢後來電,我隨即起床刷牙洗臉叫醒兒子們,並且在尚宇的房間裡頭看見了這充滿怨念的字卡,客廳還有遺留多張同樣但寫錯字的,『媽』左邊的『馬』字,他中間會寫成『井』。
不過最後他還知道哪一張才是正確的,這大概是撐起我繼續給他時間的最後一線光芒吧?在他今年二月剛搬來中壢與我同住時,只會寫自己的名字、大小、我、好...全部加起來應該不會超過二十個國字,在我的 #讓他很不開心 #都在逼他寫字 之下,已經學會了不少新的生字。
兒子們在我目送之下都上了前夫的車子了,接下來要講的是少數讀者無法理解的一件事,為何前夫家庭有不當管教方式我卻還讓他帶走孩子?
會有這樣疑惑的讀者相信家庭狀況都是幸福美滿,也從未寫過訴狀、上過法庭,敝人由衷羨慕也祝福諸位,你們的世界可以一直都這樣單純美好直至永遠。
首先,家暴的情形並非天天發生,施暴者也不只是前夫一人,有些家人是在酗酒後開始傷害孩子,清醒的狀態下還是對孩子們挺好的。然後酗酒的這位家人已經往生極樂了,其餘的家人包含前夫本人,皆無酗酒的行為。
前夫的母親,也就是孩子們的祖母,我相信是不會傷害小孩的,因為她已經到了溺愛程度,即便會體罰孩子,也絕對不會是過去孩子所說的:『OO會拿椅子摔我們,摔到椅子整個壞掉。』頂多就是打屁股吧?
第二點,前夫家庭是非常重視家族團圓的,不論是什麼樣的節日他們都會聚在一塊,而這也是十多年前我愛他的其中一個原因,我渴望的就是這樣的家庭。至於為何最後要離開請自行看部落格的自傳,我不想再解釋一遍了,懶得找的話我允許你們留言 #我想看妳為什麼要離婚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們去爬OK?
正是因為我知道他們家這樣的傳統,我相信稍微有點腦子的人,都不會在親戚全部聚在一塊的時候傷害孩子的。相反地,在這個家族成員全員到齊的時刻,一般人多半只會竭盡所能展現自己家庭最美好的一面而已,所以我並不擔心孩子這幾天會被傷害。
第三點,不希望讓孩子們回去屏東,這是出自於我自己的私心,並非孩子們自己的意思,縱使過去五年他們在屏東有經歷過被傷害的事件,但也不能抹去屏東的家人們也有對他們非常好的時候。他們的叔叔(前夫弟弟)甚至會在OO酗酒後要傷害孩子們時出面保護他們,因此對於前夫家庭,他們並不排斥回去 #短暫過節。
對我而言,他們家裡的人都是曾經傷害過我的人,但這不表示孩子們得跟我一樣去討厭他們。就如同對他們的家人而言,我是曾經拋棄孩子離家出走的母親,期間甚至還會酗酒、亂搞男女關係的賤女人,不論我現在如何地為孩子們盡心盡力,也改變不了我過去曾經做過這些的事實。
再重複一次,沒看過我自傳裡為何我會離家出走、酗酒、亂搞男女關係的,拜託不要來用你們的道德標準譴責我。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的,就可以拿石頭把我打死,謝謝。
第四點,在法律上,我沒有孩子們受到不當管教的確切證據,只有兩個兒子們口述而已,他們過去在屏東生活的時間,受到家暴時我也不在場我甚至不知情,因此也不用想說驗傷、聲請保護令什麼的,那段時間我連想順利見上孩子們一面都是問題了。
當初我是因為直接請律師幫我寫訴狀向前夫提告,我才順利得以執行我該有的探視權,雖然後來仍舊常常看不到孩子,但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總之,在法律上,我沒有權利限制前夫不得與孩子們會面,而且當初在奪回獨立監護權時,我答應他的條件就是 #連續假期與寒暑假讓孩子們回屏東陪伴家人 。
我必須坦白地說當時的確是為了讓他交出監護權才這樣講,但我是一但話說出口就絕對會做到的人,對我而言信用可以比我的生命更加重要,而這也是我最後離開前夫的主要原因,我很喜歡電影《投名狀》裡,姜午陽的一句台詞:『人無信就是畜生!』雖然我的監護權爭奪之路完全就是龐清雲所說的:『兵不厭詐,這是戰爭!』
總合以上四點,我想應該能夠讓那些,不明白為何我不拒絕讓前夫帶走孩子的讀者朋友們理解,我這麼做的原因了吧?
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那就別發摟我了,可能去看點什麼小玉放火的影片會比較適合諸位。
抱歉,我的文章需要稍微動一下腦子的。
最後要來說明,兒子長得那麼可愛幹麼不利用八萬粉絲的人氣賣賣兒子們可愛的臉蛋,接一些育兒的業配推坑媽媽讀者們就好,幹麼那麼辛苦寫這些充滿負面能量的文章,業配也接一些冷門的廠商跟無法大量生產導致價格無法壓低的產品。
我老實說啦,益生菌的合作案我至少就收過四家不同廠商的邀約,我也相信其中有一家跟敏益菌名字很像的益生菌,螢幕前的讀者們至少一半以上有看過他們家下的廣告。大廠牌有足夠資金去下廣告,我們國立體育大學就沒錢啊🤷♀️
但我接合作不是看利潤有多好,既然決定要走業配部落客來養家,那我的口碑自然是不能輕易被毀掉的。我不想賺一筆大的之後,從此沒人再相信我介紹的產品;我只想穩穩的賺足每個月的開銷,最好還有餘力存個幾千塊直到孩子們長大這樣即可。
人無信就是畜生啦!
業配的原因講完了,下一張照片會解釋為什麼不寫點歡樂的曬娃甜蜜文或是曬男友的閃光文,幹麼寫這些充滿負能量還會被批評不會教小孩的厭世教養文,有興趣的朋友自行點閱,感恩🙇🏻♀️
《以下業配兼公告》
#本月業配的敏益菌即將截止
這次業配的敏益菌適合給容易打噴嚏、流鼻水、眼睛紅腫癢的敏感族群,上一梯跟團的粉絲朋友們許多都有來信表示效果非常顯著,且大人小孩都有看得見的改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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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預購逾期未付款視同棄單
由於花花平日要忙孩子們的事情,因此沒有太多時間能夠對帳、催款,7/1下午三點我就會將出貨名單與款項交給廠商,因此錯過這時間沒有轉帳給我的話就直接視同棄單唷。
#業配就是我唯一收入來源拜託道德魔人不要再來嘴我消費兒子來行銷自己業配的產品那麼會嘴先捐錢給我啦幹
改定監護權訴狀 在 安小蕎(Angel-Ann)粉絲玩美後援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大家用客觀態度來評理。
⋯(以下是姚先生留言)
安小姐 我是當事人(姚先生)
我不是告訴妳已經沒有事了嗎?
我跟歐陽小姐是朋友 我女兒也是
大家都是認識的 歐陽珊珊沒有恐嚇我
她只說(我想要的沒有得不到兩個字)
這代表 自信還有自傲 這是她說話的語氣 她們喜歡我家女兒要認養不行嗎 當天我們 就已經說清楚了 我女兒跟她說只能當朋友不能當她女兒 請問妳這是誘拐嗎? 我已經跟妳說的很清楚了 妳竟然斷章取義 不加求證 我女兒的同學截圖給妳看 妳為了想紅不擇手段 妳有名聲名譽 難道我和歐小姐就沒有嗎?
上次留言給妳 妳竟然給我撤了 妳是公眾人物怎麼這麼沒有禮貌 妳錄音給我 我和妳的對話留言我都有截圖存檔!
為了捍衛我們的名譽 一切依法律途徑解決 這場官司打下來 妳必敗 妳已經紅了
希望妳不要由紅翻黑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歐陽小姐唯一錯的地方 就是盜用妳的照片 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不希望我的朋友被誤會是誘拐別人的孩子 我也不希望我被誤會 我的孩子被人誘拐 我的要求有三
1 撤除這邊篇po文
2 po出道歉啟事
3 通報媒體這是誤會一場 妳可以再紅一次 登上版面 保住彼此的名聲 又可以讓妳的粉絲知道妳是一個知錯能改的人
等妳回覆 謝謝?
她們盜用妳的照片這不關我的事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憑什麼說 歐陽小姐誘拐我的孩子 之前已經有律師分析給妳看 妳為了炒新聞無端生有 法律 是講證據的
盜用別人的照片和誘拐小孩是兩碼事
我和歐陽小姐的對話 還有我女兒的對話 請妳仔細看清楚 我是當事人 妳未經查證 斷章取義 如果真是誘拐我的孩子 我自己報警就行 不必麻煩妳
⋯(#以下是安小蕎的回覆)
姚爸爸⋯我看到時您已經留公開,私訊我就不回您了。
如果是單純盜照,請問為何多了位「黃佩琪」小姐來講一堆謊言?
打官司我不是沒有打過,上新聞媒體⋯說真的我常上,這次新聞姚爸爸你以為我愛上?我被記者問到我非常無奈⋯
姚爸爸⋯要跟我打官司,當然簡單。
1.你可知道要把「歐陽珊珊」&「黃佩琪」這2號人物找出來。
2.黃佩琪&歐陽珊珊我就已經可以先告她&他們。
3.#非常歡迎姚爸爸告我,#因為我等不及要見到「#號稱我雙包胎姐姐的歐陽珊珊& #刪。」
還有姚爸爸,如果歐陽珊珊是您朋友,更好!
1.麻煩歐陽珊珊跟黃佩琪「兩位」一起出來跟我道歉。
2.我的新聞說法根據是來自於我律師看完全部對話後給我的專業建議。
3.不是我做錯事,為何要我道歉?到底誰盜用誰照片?誰用我的身份去騙人?誰又夥同朋友一起來編一堆謊言騙人?
#我看的是根據我看到的截圖照片,你女兒的同學跟我說他們認識的始末。
#而你女兒最後對她同學說看過歐陽珊珊也是沒有的事情。
1.#歐陽珊珊& #黃佩琪盜用我肖像權我已經可以直接告她們。
2.#姚爸爸⋯#歐陽珊珊真的是你朋友嗎?#告我卻找不出人來我可是也能反告您。
3.#在我手上握有的全部對話有56張照,#請問您知道多少歐陽珊珊與你女兒認識的來龍去脈?
還有,姚爸爸⋯
1.在新聞中我從頭到尾也沒有公開您的個資&你跟你女兒姓名。
2.記者照片全都由粉絲團存取,新聞上也都是馬賽克。
3.我全部照片皆馬賽克。
4.是您自己來這公佈您自己的臉書。
5.#您到我版上說這些話是否三思過?
#姚爸爸您似乎忘記您用您女兒臉書傳私訊寫過了些什麼,#是否要去回遡一下。
#我最後要說,#歡迎姚爸爸來告我。
1.#我做事是有根據。
2.#我不會跟惡勢力低頭。
3.我對紅不紅根本沒興趣,因為我對演藝圈本來就沒有任何眷戀。
4.姚爸爸⋯#我相信律師要找我也非常容易,#畢竟我還有經紀人可以聯繫。
您說的「我紅了」雖然我真的不知道我紅在哪,而我上新聞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而大家注意我是因為我之前賽車的新聞而不是您說的這次事件。
#姚爸爸您似乎也把新聞焦點看錯!
1.我呼籲父母要多了解自己兒女交友狀況。
2.採開放態度面對自己兒女的交友狀況。
3.平時不關心,等兒女不見再哭著找人是很不ok的。
4.不要因為對方放女生照片就少了防備心。
#請問我錯在哪?
還有⋯姚爸爸,我們對話記錄我都有拍照。
1.請問我怎麼撤你的留言?
2.如果我真撤你的留言,你可以發佈照片讓大家公評。我就算能撤我的,您那還是會顯示的。
⋯
「余昇峯律師」解析:
首先,針對自稱是您姐姐的那位網友,因為他雖然冒稱,但未以此詐欺他人以取得財物,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而其對X君父親的對話內容,我初步看過,因為他並沒有恐嚇X君父親,要危害他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因此恐嚇罪可能也無法成立。
可是或許有一個罪名可能成立,那便是: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
因為在您截取的圖片中,那位冒名之人似乎有以不正之方法引誘X君脫離家庭及監護權人,雖然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因為他已開始實施略誘之行為,如果X君未滿二十歲,或許是有可能成立,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刑法第241條第4項)。
另外盜用照片的部分,如果您對那些照片有著作財產權(這部分您可能要確認清楚,到底著作財產權是在攝影師身上,還是在委託拍攝的公司身上,但大部分應該都會在公司身上;可是您自己自拍的部分,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方沒有經過您同意而擅自重製照片,已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可能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著手處理。
至於報案的部分,因為刑法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您可以去警察局告發或是撰寫告發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發;而著作權法部分,屬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即被害人提起告訴,因此您可以去警察局告訴或是撰寫告訴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而這兩個行為可以一起去做。
如果您怕警方吃案,我個人會建議您以撰寫書狀之方式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及告發。
補充一下,另外因為他置放您的照片設罝FB,並偽稱係您姐姐,對外足以詐騙他人,使他人誤認,已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您,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他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220條第2項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建議,發生類似的事情,第一時間絕對不要去檢舉,而是先用截圖保存證據。
最好是能找『公證人』(這是法定職稱,不是一般所稱的證人,比如:天正聯合公證人事務所
http://www.taipeinotary.org/
比如就網頁內容去做事實體驗的公證,以保存證據,避免因為檢舉後,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網頁而喪失證據,這樣一來可能想告也告不成了。
以上提供您參考。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討論。
余昇峯律師 敬上
鳴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30號8樓之7
TEL :(02)2322-3261
E-mail:rtty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