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撤銷訴訟怎麼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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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撤銷訴訟怎麼寫產品中有3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分組課審會作弊抓到了!課綱微調違法PART 2 這不是作弊是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課綱訴訟法庭現場: 1. 審判長問(在紙上寫)「尊重會議多數決」,是否會被記錄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2. 審判長問:是否沒明確表達反對,都會被記入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3. 審判長問(在紙...

撤銷訴訟怎麼寫 在 書閣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8 05:37:08

#來點小說吧 🌹歡迎收藏或分享,推廣閱讀需要您。🌹 此書為日本真實社會案件紀實,挺沈重的。看完後對1999年當時的日本崎玉縣上尾署警察有了極為不好的印象,甚至感到氣憤難耐。作者即是當時追此線的記者,透過他真摯的文字與強烈的正義感,使得大眾終能瞭解案件原貌,不被當時狡猾的歹徒與可惡的刑警們所蒙蔽。...

  • 撤銷訴訟怎麼寫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7 15:12:05
    有 6 人按讚

    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誰?有這麼大權力可以不顧法規隨意訂定?
    最後是我本人打電話去問,逼對方轉接給真正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承辦人員,才結束這一回合(煩
    想當然,依照法規的日期才是對的(就是我的答案才是對的)。

    電話另一頭的也是普通人,大家還是要獨立思考,不要隨便被帶著走然後怪別人阿~


    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大家都知道,交通部觀光局因應疫情也有推出民宿業者的相關紓困補助,去年就有民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民宿紓困補貼,並順利成功領到民宿紓困補貼10萬元。
    但是領完錢也花了之後,被觀光局發現,民宿其實有申請暫停營業,和紓困補貼的條件不符,因此要求民宿業者繳還申領的補貼10萬元。

    民宿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初他也對補貼資格是否符合有疑問,所以在申請補貼前有打電話去觀光局詢問,也有說民宿從109年3月1日就暫時休息,而觀光局專員告訴他只要申請復業就能夠申請啦,這分明是政府機關的疏失!如果要追回補貼那也應該承擔民宿復業後的成本支出才對!
    訴訟當然就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我們就直接來看看結果。

    🔻法院怎麼說🔻

    本案民宿原來申請暫停營業的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在109年4月20日才復業,這樣當然不是《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所規定的「109年3月31日前仍營業中的民宿」,不符合補貼規定,觀光局本來就不應該受理申請。
    但是民宿業者申請補貼時,隱匿民宿暫停營業的資料,讓觀光局沒有發現有暫停營業而核撥補貼款項,按照《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已經撥款的要追回款項,所以觀光局叫你還款沒有問題。

    雖然你說你有打電話去問,這應該是觀光局的疏失違法不是你,不應該讓你承擔損失,但是根據法規,J個信賴不值得保護,讓我來解釋給你聽:

    🔹什麼是信賴保護?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如果是撤銷授益處分(給人民什麼東西的處分),會導致受益人原享有的利益溯及消滅,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過信賴保護這種問題,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有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由此可以知道信賴保護的要件。



    ❚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㊀信賴基礎
     ➥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的行政行為存在
    ㊁信賴表現
     ➥當事人因為信賴國家意思表示的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㊂信賴值得保護
     ➥當事人的信賴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情形



    但民宿業者明知道民宿在109年3月31日前是停業狀態,不符合申領補貼的規定,而且在申請紓困補貼時又隱匿停業相關事項,這狀況就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撤銷這個違法處分,也#沒有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觀光局撤銷處分追回款項沒有問題。

    簡言之,法規公布在那規定也很明確,你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誰跟你說怎樣,我們就照法規走阿,又不是說法規沒公布你要問人才會知道,違法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把錢繳回去!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民宿 #紓困 #補貼 #行政處分 #信賴保護 #公法 #觀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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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訴訟怎麼寫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8 08:08:24
    有 5,911 人按讚

    #近期最後一次現代山海經連載
    我身為一個小小的KOL,當然知道當我公布惡質房仲、破壞皇城和諧後,會被各種找碴。

    我沒有在怕, #因為我就是沒有做錯事。

    這一個禮拜髒水一桶桶, #一個證據也沒有。

    房仲說我多次威脅她,事實上她交屋前兩天反悔不退佣金後,我至今跟她完全無對談。連房屋簽約那天,我也完全沒講話。

    德州版版主公告說”有人”要下架德州版,
    下面群情激奮,各種對我的謾罵,說人家要毀了我們我們就要回敬、鼓吹大家檢舉我的粉專。
    這些人不在乎我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言行、
    也不在乎私人群組能怎樣被下架,
    他們好像就是單純的, #很喜歡被煽動。

    即便後來版主編輯內文澄清我並沒有號召粉絲這樣做,但仇恨值已經吸好吸滿,還有人把我比喻為鄭捷🤷‍♀️

    不好意思,你們這些人, #能不能拿出任何證據啊?

    Btw, 我沒有刪掉任何所謂不利於我的留言喔,黨羽的留言我當成珍禽異獸好嗎?我根本捨不得刪,我怕大家沒欣賞到。

    我非常愛惜羽毛的,
    如果你們真的有我威脅房仲、說要下架德州版、或是其他我道德敗壞或犯法的證據,拜託出示,
    有任何證據的話,那我可能是身體裡住了24個比利,我要去看醫生。

    /
    #惡質房仲事件時間線
    以防從一半開始追的搞不太清楚情況。要進入尾聲了我簡介一下。

    上禮拜我在粉專上寫了屁事分享文,提到我去年最屁的事就是遇到惡質房仲。
    老實說原本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甚至如果房仲來好好道歉,我可能都會心軟刪文。

    結果房仲用假帳號Sara Chen來留言造謠說我多次威脅房仲。我請她拿出證據或道歉,不然我就要公布無良房仲在德州群組上幫大家避雷。

    想當然房仲拿不出造謠的證據、也沒道歉,所以我就在德州版上po我們遇到的惡質房仲與她的各種違反道德法律事蹟(全附證據)。
    然後我的文章被版主秒刪。
    (我至今都沒有在粉專上公布房仲名字,但有在群組直接寫出來,不寫出來怎麼幫大家避雷?房仲身為一個business ,她的執照、名片,不是個資,是公開資訊。)

    老楊重新撰寫了一篇沒提到房仲名字、純買房經驗分享的文章。
    德州版版主在下面留言:「房仲認真努力工作,可以做為許多人的榜樣,大家要相信她沒做錯,更沒有違法德州房地產業的道德標準。」

    接著我們被踢版。
    在裡面幫我們講話的不認識的陳姓和許姓女子被踢版、一個休士頓仲介發文說房仲真的不能透露個資,被刪文。

    還有一些比較委婉幫我們發聲的人,謝謝你們願意為了陌生人說兩句話。

    /
    #給房仲的親友們
    如果你們不是法盲的話,你們沒有一個人是真正的為她好。

    如果我的朋友犯了法,對方已出示手中有證據,身為朋友的我絕對不是瞎挺、向對方做人身攻擊,而是叫我朋友有錯就要道歉,能和解就不要走其他途徑。

    但是房仲的提油親友團採取的是對我各種抹黑造謠威脅、並且在房仲嗆聲「首席大律師隨時恭候」的時候來叫我得饒處且饒人、不要兩敗俱傷。

    這種態度,我不採取些行動,感覺都對不起你們啊。

    法盲仔不要再說什麼個資很容易查到了,
    你肉搜沒犯法,房仲給陌生人你的個資犯法。很難懂嗎?(況且她給了很多是查不到的喔,已進入正式程序不便多說)

    /
    然後提醒所有遇到這種屁事的人,
    #公布惡質房仲沒有違法
    惡質房仲與她的法盲小夥伴,在那邊叫囂也要告我。
    跟大家科普一點 #法律小常識
    1. 對商家進行好評差評,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2. 以前也是有惡質廠商會到處告寫下差評的消費者,讓寫差評的消費者心生畏懼。德州已在2011年設立了專法(Anti-SLAPP)來保護消費者的言論自由,消費者可以用這個法案來撤銷並請原告來負擔訴訟費用。

    3. 要告我毀謗,前提是證明我說的是假的。
    可惜我沒有說任何一句謊話。

    當然房仲還是可以拿去找第二專長的時間來告我,
    她告我的話我們會好好陪她玩一玩的。

    鼓勵大家受到不平對待,不要怕!
    🎸🎸🎸🎸🎸🎸🎸 Rock n Roll🤟

    #今天已提交相關文件請大家耐心等候大結局
    (約六個月內)

    /
    #工商
    原本沒有要有那麼多團中通知的,但一想到房仲黨羽非得點進來,我就忍不住再加一個。
    想到能為你們心裡添堵哪怕一點點,我都很快樂。
    而且房仲黨羽有去煩AnKomn 廠商,廠商跟我說:挺你啦,那些腦殘沒藥醫,而且我們去年是跟館長合作,沒有在怕仇恨值,直接慢走不送。
    帥😎

    影片為 AnKomn保鮮罐超適合裝爆米花🍿
    吃了三天到最後一顆都沒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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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訴訟怎麼寫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8 16:43:44
    有 114 人按讚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

  • 撤銷訴訟怎麼寫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03-09 16:46:09

    分組課審會作弊抓到了!課綱微調違法PART 2
    這不是作弊是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課綱訴訟法庭現場:
    1. 審判長問(在紙上寫)「尊重會議多數決」,是否會被記錄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2. 審判長問:是否沒明確表達反對,都會被記入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3. 審判長問(在紙上寫)「公民那些部分應該調整」,是否會記入同意國文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昨天我公布了檢核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記錄,證實了課綱微調的發動,是未經授權且逾越檢核小組職權的違法作為。今天,我質詢吳思華部長,則證實了教育部在去年1月25日高中分組課審會的議決程序,明顯作弊!
    當時,會議開到5點50分的時候,分組課審會主席表示要進行表決,結果主席不是要委員在投票紙上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卻要求大家在投票紙上,寫出對於四個科目是否微調的文字意見。大家寫完繳交給主席之後,6點整,主席竟然在沒有當場開票也沒有公布結果的情形下宣布散會,並跟大家說「會再統計整理,先這樣吧…」,吳思華部長也坦承的確沒有當闖場開票。
    這是哪門子的議決程序?除了威權政體,哪個國家的會議主席敢說投票完了,我們回去統計,以後再公布結果?為什麼要以後公布?等著讓你上下其手,改變結果嗎?果不其然,教育部把投票紙攜回,是怎麼認定的呢?就如同上述法庭的詰問情形所呈現的,教育部把「沒表示意見」當做「同意」,把「對A有意見」當作「對B同意」,把「尊重多數決」當作「同意」,亦即投廢票當成贊成票,這樣才統計出多數分組課審會委員同意微調的結果。
    作弊出來的微調課綱還能有效嗎?
    教育部就是怕這個過程被全面曝光,所以不願放棄上訴,以免教育部作弊無所遁形。我還是要再次奉勸吳思華部長對上訴要三思,且要及時暫緩微調課綱的實施並予以撤銷,如果你上訴為蔣偉寧前部長一干人在分組課審會的作弊護航,你也將脫不了法律責任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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