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focus.hk 】【拜登新政】撤WeChat及TikTok禁令市場「唔受落」 美國「放生」中企還是暗藏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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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於美國時間周三(6月9日)簽署一道新行政命令,撤銷美國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執政時期,試圖「封殺」中國企業應用程...
【@marketfocus.hk 】【拜登新政】撤WeChat及TikTok禁令市場「唔受落」 美國「放生」中企還是暗藏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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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於美國時間周三(6月9日)簽署一道新行政命令,撤銷美國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執政時期,試圖「封殺」中國企業應用程式TikTok(抖音海外版)和WeChat(微信海外版)的行政命令,亦同時撤回禁止與8個中國軟件交易的命令。但分析指出,這表面看來是「放生」微信的母企騰訊等中國企業,但其實內裹暗藏殺機!正因如此,在該消息公布之後,騰訊的股價不升反跌,可見市場「唔受落」,明顯怕美國政府有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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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拜登新的行政命令,取而代之是改為下令美國商務部對外國對手(foreign adversary)的應用程式作廣泛的保安風險新評估,並且指明外國對手包括中國,以確定是否可能對美國和美國人的國家安全構成不當或不可接受的風險,當中沒有特別針對字節跳動或微信等任何個別公司,但要求審查與中國等國有潛在聯繫的所有軟件應用,旨在澄清美國認為損害美國人敏感數據的標準,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和遺傳信息。由此可見,此舉對中國企業應用程式的打擊力度,可能超過特朗普政府時期的禁令,更有分析認為,這也使美國法院日後更難以推翻有關的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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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指出,美國商務部已被授權立即開始這項審查。據了解,拜登要求商務部作出新的保安評估,審視涉及外國對手,包括中國擁有或控制,或由其管轄人設計、開發、製造或提供的軟件程式,可能對美國和國民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構成威脅,有關的評估是以事實為根據有,強調不會像過去特朗普政府僅以懷疑便下令禁止的情況再次發生,但由可見得美國政府對中國企業仍存有高度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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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國商務部亦會提出建議,如何進一步保護美國人的基因及個人健康資訊,並解決中國或其他對手有關軟件程式的風險。拜登政府高級官員指出,這項行政令旨在取代特朗普政府針對個別公司的做法,轉而用一個更廣泛的程式來審查與潛在敵對國家有關聯的應用程式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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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的行政命令中並沒有要求TikTok必須拆分美國業務,也就是說去年特朗普政府所頒佈的行政命令,將不再影響TikTok等中國軟體服務在美國𥫩營運模式。此外,早前字節跳動擬出售TikTok予一間美國公司,外電引述消息人士指,是次下達的新命令將不會涉及該項交易,目前該項交易正交由另一項獨立安全審查處理,但另一項2019年開始就TikTok對美國國安的評估仍會繼續。騰訊及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也拒絕評論拜登的有關行政命令,騰訊周四(6月10日)在香港的股價對有關消息「唔受落」,股價持續偏軟,一度失守每股600元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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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消息指美國總統拜登撤銷 TikTok 和 WeChat 禁令前幾天,TikTok 悄悄改變美國用戶的隱私權政策,允許蒐集用戶臉部及聲紋等數據,包括近期關於收集生物特徵數據的隱私權政策中添加:「我們可能會根據美國法律的定義,從您的使用者內容中收集如容貌和聲紋等圖像和聲音內容。如法律要求,我們將在任何此類收集之前向用戶尋求任何所需的許可。」分析指該聲明訊息沒有具體說明是考慮聯邦法律、州法律,還是兩者都是,但目前美國只有少數幾個州有生物識別隱私法,包括伊利諾州、華盛頓州、加州、德州和紐約州;如果 TikTok 只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請求同意,這可能意味著其他州的使用者不必被 TikTok 告知數據收集的情況。業內人士普遍認為,TikTok 此舉是為了避免再度陷入隱私權糾紛。早前 TikTok 遭遇美國用戶集體訴訟,指控 TikTok 收集非常敏感的個人資料,追蹤用戶並進行精準廣告投放,今年 2 月 28 日 TikTok 母公司字節跳動最終同意支付 9200 萬美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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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於2020年簽署行政命令「封殺」TikTok與WeChat,包括擬禁止新用戶下載有關程式、禁止與TikTok及WeChat有技術交易,甚至要求TikTok必須拆分其美國業務,但這些禁令之後在法院受到挑戰,一直未有正式生效;至於華為、中興、中芯國際等業者更被列入技術禁止出口清單,導致與高通、Google等美國企業緊密合作的華為,面臨處理器供應及軟體使用問題,造成手機產品難以繼續推出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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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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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定義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菸酒公司先前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遭民眾認為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經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已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撤銷原處分不必付1500萬元,但台北市衛生局也不服!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跟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不同,並提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應該是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的促銷行為,有直接或間將推銷促進菸品使用,達成菸品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這法規是為了避免業者用非典型的廣告方式來規避法規間接達成廣告的效果。
同法第9條第1款及第3款所禁止者,也是針對促銷菸品和菸品廣告去做規範,因此如果折扣促銷的商品不包括菸品,或商業宣傳不是為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就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或帶團領隊導遊有推銷促銷菸品使用,也沒有查獲菸品折扣的證據,無法認定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情事,當然就沒有行政罰法第14條的適用。
再加上本件原處分本來就沒有援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案件爭執內容及結論也都與公約無關,故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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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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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定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增修第3項規定:重要!各位考生注意!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放寬且明定發現「新證據」範圍,規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1、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8日審查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
原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是在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果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是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情形,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2、現行實務適用此規定時,認為「發現新證據」應限縮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已存在,但未經斟酌」的範圍,並不包括「作成行政處分後始發現的證據」。此項新增規定乃為加強對人民權利的保護,確保行政的合法性,凡是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作成事實基礎的證據,皆應屬於「發現新證據」的適用範圍,因此這當然應包括「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也能確保人民權利的實現。
3、因此,在原條文中增訂第3項,規定新證據的定義為,「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撤銷訴訟定義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捍衛護理師專業尊嚴 反對網路霸凌騷擾!」
高雄地震後,有高人諮詢我,對台北市柯文哲與黃副市長處理「網紅侮辱護理師性騷擾案件」的法律見解,特予分析如下,歡迎臉友,與記者朋友大力分享。
「網紅性騷擾護理師」,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爭點評析:
(2020/12/26 阿男醫師/法律碩士/
中山大學公管博士班)
1. 柯文哲市長與市政府,欠缺性平與人權保護專業,完全無能督導施政,放任「委員會」欠缺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與少數所謂專家的獨斷獨行。
2.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市政府」,不是「委員會」! 市政府的功能與專業自廢武功。
3. 網紅影片對全國大多數的護理師都是挑釁與羞辱,並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4. 法院認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5. 市政府要做的,不是上訴!
6. 柯文哲該做的,是命令各局處,檢討性平施政盲點,檢討修正「委員會」獨斷獨行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7. 「有政府,要會做事! 」,「做不好,就換掉! 」這是柯市長與很多政治人物的名言。
8. 柯市長,要做的,不是無能放任該「委員會」的決議「上訴」,而是要撥亂反正!
9. 這件事情「做不好」,市長,跟黃副市長,都會被換掉!
10. 下屆台北市長選舉,全國護理師與醫療人員都在看,「網紅侮辱性騷擾護理師事件」怎麼結局,黃姍姍,蔣萬安,吳怡農,陳時中....怎麼可以沒有看法,當然要表態!
2020.09.30
經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1. 系爭影片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2. 系爭影片在行為人的臉書與 youtube 發布,臉書是公開的 youtube 只要輸入關
鍵字都可以查到系爭影片,其目的自是在於將影片內容不設限制提供給包括
原告在內的他人點閱觀看,無論是否互相認識。
3. 受害人看了影片感到強烈的噁心、不舒服,覺得被強烈的侮辱。因而法院認
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2020.11.06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 8 屆第 5 次大會決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決議內文:
本案上訴,除原委任莊委員另請吳委員一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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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動手悍衛人人都該被尊重,性騷擾護理人員,市府處理不當,是否大家都能連署,因這問題不只護理,。其實各團體個人,都有被騷擾被岐視問題,若市府這態度,我們人人自危,為女性不被岐視,被騷擾,因此請連署,也請轉邀朋友、其他團體,謝謝
https://forms.gle/A5GVcdZj1Z2fDg2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