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損害賠償明細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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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損害賠償明細表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房客想退租,除了約出來幹架之外沒有別的方法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座標定位桃園,男子小陳「覺得」他的房東有夠壞,都不幫他處理房子有關的事務,小編猜測是跟修繕有關的,畢竟我們都是北棲青年!他的痛苦我懂!房東永遠都是修繕通知裝沒看見,房租匯款通知即時回覆一個貼圖Thank you。有沒有地方有好...

  • 損害賠償明細表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17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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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想退租,除了約出來幹架之外沒有別的方法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座標定位桃園,男子小陳「覺得」他的房東有夠壞,都不幫他處理房子有關的事務,小編猜測是跟修繕有關的,畢竟我們都是北棲青年!他的痛苦我懂!房東永遠都是修繕通知裝沒看見,房租匯款通知即時回覆一個貼圖Thank you。有沒有地方有好房東的卦?

    但火爆小陳可不是約房東出來談判,小陳還事先買了武士刀,開自己的汽車衝向房東以及房東老婆,也拿刀要砍人,硬生生把談判變火拼。房東跟房東婆大難不死卻有嚇爆,決定告他殺人未遂。

    走法律途徑,94文明社會處理問題的最高指導原則!我們不血腥!

    來!無數的小陳們!房客們!看看這邊!

    ▌不修東西的房東,怎麼處理?

    民法規定在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通常這條沒什麼用,目前多半都會在契約裡面約定誰負修繕責任,如果恰巧是房東要負責的部分,承租人可以催房東修,再不修?還有這種老不修?沒關係,你可以自己先修再從之後的房租扣,大不了不租,就終止契約。

    但為了減少糾紛,貼心的內政部根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5條第1項 訂了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在第八點也有關於修繕責任應如何分配的規定,基本上跟民法大同小異,不過在附件三就有附上範圍明細表,把各種設施都羅列出來,供大家在交屋的那一刻點交!

    小編追隨內政部的貼心,這邊附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的內容:https://buff.ly/321iztb

    ▌想提前退租的房客,怎麼辦?

    首先,提前退租的房客確實是一種 #債務不履行,確定了這件事後,我們再來看看契約怎麼約定。

    在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2點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是不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這兩種約定方式會決定違約金的高低。

    如果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是卻沒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先通知對方就終止的話,要賠償對方至多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但如果你們是約定不能終止租約的呢?那麼就會回到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自行去約定違約金數額,這時候通常就會從當初繳交的押金去扣,押金是擔保承租人租賃期間可能會負擔的賠償責任,多退少補,如果有違約金過高的情形,可以再請法院酌減!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也不要害怕,一般來說,違約金就是當債務不履行的情事發生時,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損害賠償總額,所以沒有約定的話,也只是你們就損害賠償的金額沒有事先約定,不代表不能求償,實務上是用「相當之損害」處理,只是當事人之間就怎麼樣才叫「相當」可能就會喬更久!

    BTW,因為錢不會有給付不能(指大家都撿角都不能,比如摘天上的星星,只有你撿角就不是法律認為的不能)的情況發生,所以這邊應該是給付遲延,而用第229條跟231條處理!

    ▌全台租屋攻略報吼哩災!

    💡劉時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
    https://buff.ly/2HLPXM4

    💡劉時宇|與「惡房東」的教戰手則
    https://buff.ly/2HKwJ9y

    💡賴川|「單身及婚育租屋補貼」開辦,身為租屋客必須知道的兩件事!
    https://buff.ly/2ZW2q6a

    💡陳玠宇|居住正義呼聲下,「 囤房稅 」可能面臨的現實問題
    https://buff.ly/2vDjVOL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42B54

  • 損害賠償明細表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31 1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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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失職!失能! 104.10.30

    宜蘭縣議會國民黨黨團今(30)日召開記者會,強烈表達對『清華大學來縣設校』乙案的不滿,並提出各項質疑與決議,要求審計及相關單位究辦失職之責任。

    縣議員陳鴻禧與黃定和共同表示:清華大學與宜蘭縣政府根本就是二個詐騙集團。這麼多年來宜蘭縣政府假借要推動『大學城』,所以自民國89年與清華大學簽訂合作備忘錄,便約定清華大學應設置宜蘭校區包括資訊等6個學院及1個教育推中心,並配合成立『軟體產業育成中心』。宜蘭縣政府與中央單位協商無償提供25公頃國有土地,並爭取中央政府補助。所以,截至民國102年底,宜蘭縣政府已撥付清華大學1億9829萬餘元。但問題是?清華大學在哪裡 ?

    宜蘭縣政府於與清華大學要推動的宜蘭校區計劃裡,明顯失職、失能。
    宜蘭縣政府債台高築,負債累累,全國出名,在全國的縣市裡跟苗栗縣同列要進入住加戶病房等級的高負債縣市。 縣府不顧縣民福址,把縣民的血汗錢丟到這個看不到底的計劃裡。 現在卻只換得【清大確定已無意願進行開發】這幾個字。

    請問,宜蘭縣政府,要怎麼面對這將近2億的縣庫損失,林聰賢縣長你任內就核撥了1億7983萬,佔全部補助金額的90.69%,你怎麼對得起宜蘭縣民,這將近2億的損失,可以給縣內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造成經濟困境等學生,全額補助,營養午餐費用全免(目前6660人,每人每月650元,一年扣除寒暑假有9個月,一年經費要3896萬元)可以免費吃5.09年。

    清華大學甚至連這1億9829萬的收據,到現在都還無法完整提供,請問,宜蘭縣政府就這樣當作一切沒發生過嗎? 這1億9829萬元的補助,到底花在哪裡 ?

    陳、黃二位議員並表示:台灣早已進入少子化階段,是否有普設大學之必要,尤其在宜蘭縣政府財政已呈現昏迷的現況下,實有必要檢討。至於該用地,在未來則可以進行各種可行性的規劃及討論,比如說,觀光遊憩區的整體規劃、青年幸福宅的預定用地…等,都是可以討論的面向。

    最後,宜蘭縣議會國民黨黨團於104.10.30議會中提出附帶決議:要求
    1. 本縣自94年起至104年度補助清華大學宜蘭園區相關工程經費,因該校已確定不履行來縣設校之約定,其違約之責任自應由該校承擔,請縣政府依民法之規定,追回上列各項補助款,並要求該校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請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就查核縣政府辦理『清華大學來縣設校』乙案,未進職責,效能過低,依法函報監察院之內容,於本會第2次定期大會前函送本會。

    補助清華大學宜蘭園區開發案明細表 104.10
    年度 預算編列金額 支付年度 實支用金額(元) 備註
    94 50,000,000 94 12,200,000
    95 560,000
    97 2,312,000
    98 3,390,000
    99 88,835,000 99 38,273,517
    100 20,000,000 100 70,561,483
    101 81,000,000 101 20,821,736
    102 40,178,000 102 40,178,000
    103 10,000,000 103 10,000,000
    合計 290,013,000 198,296,736
    宜蘭縣政府計畫處提供

  • 損害賠償明細表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6-16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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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104年06月08日第1040143322號令發布
    1、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2、 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3、 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1) 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者。
    2) 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
    昇者。
    3) 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4) 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者。
    5) 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6) 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2)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 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二十
    萬元, 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1) 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並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2) 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1) 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 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 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 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 計畫預期效益。
    6)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r行,若因計畫變
    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1)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2) 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1) 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2) 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 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4)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5) 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6)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1) 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 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2) 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3) 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4) 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5) 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6) 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