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101審查小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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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101審查小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吳思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府採購改革不是跑百米,#而是馬拉松。 這是我對體制改革的定調,也是對自己的期許。 我擔任立委以來,第四次召開 #精進政府採購評選制度 的專案會議。 而攸關推動採購改革的各類研討會,則是第N次了,真的次數多到數不清。 思瑤的政府改革四箭: #優化採購法,已於2019完成修法。 最有利標、評審名...

  • 採購法101審查小組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2 2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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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改革不是跑百米,#而是馬拉松。
    這是我對體制改革的定調,也是對自己的期許。

    我擔任立委以來,第四次召開 #精進政府採購評選制度 的專案會議。
    而攸關推動採購改革的各類研討會,則是第N次了,真的次數多到數不清。

    思瑤的政府改革四箭:
    #優化採購法,已於2019完成修法。
    最有利標、評審名單公開、 引進外部專業組成採購工作小組、藝文採購脫鉤、101條款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等制度,一一上路。

    #促進公共工程合理預算,設計費率已逐步調升,營造單價各類已調升3%~23%。
    「一分錢一分貨」,翻轉「便宜是王道」的舊思維,讓合理預算帶動優良品質。

    #制定公共工程合理工期,工程會亦已訂出參照標準。
    建立以專業導向的各類工程工期試算基準,抑制過去「政治凌駕專業」的剪綵文化,工程工期與實際需求對接,而非被迫迎合政治人物之選舉需求。

    #評選制度精進:已多次修訂採購法配套子法,調整現行評審規則。
    讓專業評專業,優化並擴充現有評委資料庫,提升設計類、景觀類、建築類之專家資料庫,調整評委會組成比例,優化審查程序,審查結果公開透明化,亦建立評委擇優汰劣之機制。

    既然改革成果不少,為何還是有層出不窮的業界不滿?應接不暇的陳情及反應呢?

    以我多年的投入心得,優化法規與健全制度只是改善政府採購環境的基礎工程,法制雖然精進了,執行才是真正的成敗關鍵。想要徹底翻轉採購機關的保守思維與沈痾文化,無法一步到位。

    這就是我一直說的: #改革制度相對容易, #改革思維才是艱巨!
    讓政府採購文化與時俱進,讓「防弊大於興利」的官僚作風改弦易轍,這不是比速度跑百米,而是馬拉松賽事,要配速,要調息,考驗我們的耐力、智慧與信念。

    思瑤有滿滿的正能量,思瑤也有幸擁有龐大的專業智庫(其實是久病成良醫的 #政府採購受害者聯盟),也要感謝願意自我超越、投入改革的工程會同仁。

    這場改革馬拉松,也是團體戰,不是明星賽。我們一起同心協力,只要努力,就能改變!

    #感謝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澤成主委親自與會
    #感謝建築改革社 #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女建築家學會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台灣建築學會

  • 採購法101審查小組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05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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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質詢,俊憲針對政府採購法的草案內容詢問公共工程會吳宏謀主委。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剛通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必須要發揮監督力量,賴清德院長將政府採購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一定也是理解此法對前瞻計畫推動的影響。

    第一,我在今年3月質詢時,針對法商ALSTOM在亞洲行賄的行為,要求政採法101條有關不良廠商應該加入行賄的要件。這次草案當中也已經加入了這個要件,我對此方向表示肯定。

    第二,一個共識決的功能審查小組,過去是行政規則,現在準備增修為第11-1條。我也曾在之前的質詢中說過,共識決是為了修正公務員的保守心態,讓他們能有足夠的支持採取最有利標。目前草案內的規定,僅有巨額工程採購案要強制成立。事實上,三種類型的採購,所謂的「巨額」門檻,工程是2億元、財物是1億元、勞務是2千萬,有不同標準。之前我也跟主委說過財物採購案在機關購買機車的時候,出現品質低落的問題。雖然主委說草案第2項有讓機關得以準用的依據,但既然巨額工程有強制成立審查小組必要,我認為另外兩種巨額採購也應該納入第1項,強制成立審查小組。

    第三,目前的機關工程查核率是否偏低?目前公共工程會的行政規則中,已經明訂查核金額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20%為原則,但以經濟部跟交通部為例,已經多年都沒有超過20%了。我向主委要求,既然是行政規則,機關自己訂定的標準,應該要努力達成目標。不然查核率持續低落,自己訂的標準自己做不到,說不過去。

  • 採購法101審查小組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5-23 1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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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3「打開黑箱」全面監督,何來干預?
    【為何會有今天的公聽會】
    我在4/20的質詢以及提案,建請文化部督導公視舉辦公聽會說明外界對公視的黑函,所以原先預定今天下午應該是公視要舉辦公聽會的,但在5/18召開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停止召開公聽會,並發布新聞稿。
    針對公視藐視國會、藐視具有法律基礎提案的作為,我們感到遺憾,所以我及柯志恩委員、許智傑委員,以及陳學聖委員、蔣乃辛委員、李鴻鈞委員,決定照常召開今天的公聽會。

    【針對公視的聲明做回應】
    針對公視的聲明,讓我們幾位委員感到不解。關於立法院的提案,不是委員的提案都必定會通過,它必須要有在場委員的同意,同意讓這提案執行。
    4/20那天,公視的主管機關「文化部」部長、影視局、公視主管都在場討論,大家針對每個提案做出說明以及文字/內容的修改,而部長也是經過公視主管的文字/內容修正及同意後,才做出同意成案舉辦公聽會。難道這提案不具有法源依據嗎?
    另外,公視在新聞稿聲明:「如果立法委員對本會政策及產製內容有任何指教,建議依循上述監督機制向董事會反應,本會將秉持專業進行研議。」
    那麼我要問文化部及公視主管,關於4/20的提案,文化部及公視主管也在場協商,難道公視主管沒有把資訊告知董事會嗎?怎麼會在公聽會前四天董事會才召開討論呢?並決議:「沒有法源」、「沒有向董事會反應」而停止召開公聽會。
    我們幾位委員要問:這到底是公視內部沒有盡到提報董事會的責任?還是文化部沒有盡到監督/協助公視的責任呢?

    【全民監督,何來干預?】
    (一) 至於文化部捐贈公共電視的法定預算9億,人事成本高達7億,製作節目的經費相對被壓縮,到現在仍持續在徵人。但是如果公視能妥善運用法定預算的9億,不是就能創造出許多優質的節目嗎?
    公共電視是公共利益,也就是全民利益!而政府給公視的預算正是人民的納稅錢,難道執行政府預算的公視,立法院不能監督嗎?我們希望公視能針對預算的分配、運用做說明,並建立公開透明機制,這就叫干預嗎?
    (二) 我收到許多陳情書與黑函,都是針對文化部補助給公視預算的評審機制、未公開徵案,以及未主動利益迴避等等的問題(一般政府的補助款是要透過政府採購法來辦理)。
    但經過我抽絲剝繭的整理、分析資料,我發現了其中公視裡的「戲劇小組」是不透明的。
    「公視連續劇企劃案受理程序與工作流程辦法」的附則裡清楚寫到:「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公告後施行,期修、廢程序亦同。」我想請問文化部公視是總經理制還是董事長制呢?既然本辦法是「總經理」核定,那麼能不能告訴我們:總經理與董事長、董事會三者之間的機制是什麼呢?
    還有第二個疑點:在這個辦法的議價會議是由節目部召開,那麼總經理知不知道議價會議的內容與決議?而重大預算的支出及重大的決策會提報到董事長、董事會討論嗎?
    我舉華視的例子供大家參考:500萬以下的費用總經理可自行評估決定,但超過500萬總經理就必須呈報董事長;在董事長的部分,1000萬以內可自行評估決定,但超過1000萬董事長就必須呈報董事會。
    這是華視總經理與董事長、董事會三者之間的機制,那麼我們詢問公視的機制是什麼,這就叫干預了嗎?

    【結論】
    最後,我希望文化部、公視能了解:今天我們幾位委員舉辦的公聽會並不是要將政治之手伸入公視,而是要解決長期以來外界對公視的疑慮。
    我們公聽會的旨意正是承接2008年12月29日鄭同僚董事長在媒體與公民團體的見證下,簽署的三項承諾書,以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全民監督國會聯盟在2009年發起「搶救公視」的遊行訴求,其要求立法院建立一套多元參與的監督公視機制:
    1.資訊公開:依照公視法資訊公開精神,將公視相關資料,及和行政、立法部門等往來公文全部上網公開。
    2.產業民主:建立員工參與、共同決定,符合產業民主機制,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以最大的誠意與行動解決公廣集團勞資爭議。
    3.公眾參與:建立公眾參與的外部評鑑與監督機制,並定期透過節目與外界進行溝通。

    現在我們幾位立法委員要求公開資訊與透明機制,希望建立內部及外部監督機制,這叫干預了嗎?至於什麼叫做干預呢?
    干預就是: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事審查委員會。
    干預就是: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我再一次提醒大家:從87年公視成立到現在,政黨的手從來沒有離開過公共電視,所以我要在這邊呼籲:請政黨及行政院的手不應該介入媒體、公視,應保障電視台的獨立,還給媒體的自主權。我更希望公視能給所有納稅人民一個說明,並建立透明及多元監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