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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關社福政府採購的問題。之前我質詢社會福利業務補助案,有關研習、研討會、演講的核銷方式,場地租借的科目能否改為視訊設備的採購或租用。 Q1:請問衛福部有無和主計單位討論? 補助的問題只要沒有花用,頂多就是退回。但我今天要提醒的是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採購案。 社福採購合約中,通常有履約延遲或服務未達...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社福政府採購的問題。之前我質詢社會福利業務補助案,有關研習、研討會、演講的核銷方式,場地租借的科目能否改為視訊設備的採購或租用。
Q1:請問衛福部有無和主計單位討論?
補助的問題只要沒有花用,頂多就是退回。但我今天要提醒的是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採購案。
社福採購合約中,通常有履約延遲或服務未達標的”懲罰性違約金”。例如:廠商需要在合約期間辦理幾場活動,每次需要有多少人參加?或者委辦機構在半年內須服務幾位個案,然後一年要增加幾位?
有些違約金按服務未達成比例或違約日數,從應付價金扣減。這次武漢肺炎,導致活動停擺,個案也不想外出接受服務,確實屬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Q2:請問衛福部有無因應措施,包括成立”採購工作及審議小組”提供疑義及爭議處理的諮詢,並訂出指導原則,讓部裡各司、署和各地方政府可以因應,透過修約、延長履約期限,來免除違約金的問題?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三月六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提醒各機關因應武漢肺炎未能依契約履行者的處理方式。
我認為,衛福部應盡速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審議小組,將各種標案分門別類,訂出修約方向原則。避免受委辦者的違約金問題。第一季的業務已經到了查驗的時期,衛福部一定要盡快處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791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40期)
發行日期: 2020.03.20
法規期間: 2020.03.01~2020.03.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政府採購
一、 因COVID-19疫情致廠商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時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於2020年3月6日發布解釋函,說明廠商若因COVID-19疫情導致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時,各採購機關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根據工程會公布之各種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廠商因瘟疫、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等而無法如期履行契約時,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二) 若採購契約未依範本訂有前述條款,機關仍可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各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 機關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相關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李昱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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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採購法三讀通過,興利防弊並重!】
昨天在立法院院會表決,終於讓各界期盼已久的政府採購法三讀通過,將原先業界所詬病、綁手綁腳的規範鬆綁,也同時加重違法行為的處罰或要求,重點如下:
一、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
避免實務執行困擾,並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以提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
二、停權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若因違法、違約被刊登於公報後的廠商,原僅能處1年或3年之停權處分,因恐有違比例原則,除部分要件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並視違反之條款不同及情節輕重,可處3個月、6個月、1年或3年的停權處分,增加彈性。
三、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
對於行賄行為明列為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形,並列入不良廠商,停權3年。另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2倍。
四、改善採購作業程序:
強化職安、國安的要求,並使機關辦理採購時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
往後,希望工程會應督促各機關落實修法理念,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建構良善的採購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