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抄襲法律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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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法律定義 在 Mr.K - 高效工作心法|成長思維觀點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6:40:14

【個人品牌經營 】創作自己的內容之前,先學會尊重別人的內容🙌🏻​ ﹏﹏﹏﹏﹏﹏﹏﹏﹏﹏﹏​ 今日話題:創作抄襲事件​ ﹋﹋﹋﹋﹋﹋﹋﹋﹋﹋﹋​ 你們是否曾有經驗,自己花了很多心思、很努力去打造的成果,卻被別人毫不費力的一把搶走呢?🙀​ ​ 不管是被主管搶走功勞,或者被朋友出賣被黑,都會感到非常的不開...

  • 抄襲法律定義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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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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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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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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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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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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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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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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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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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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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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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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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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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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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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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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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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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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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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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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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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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 抄襲法律定義 在 吳軒 Wu Xuan 手工皮包創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7 18:49:32
    有 474 人按讚

    【抄襲?模仿?侵權?不要偷換概念~~】
     
    好好的為什麼要突然PO這篇文?

    最近除了[刻在]這首歌抄襲風波外,

    又陸續有不同領域的作者被爆出疑似有該情況,

    最大的就屬某LINE插畫貼圖的事件。

    因為當事人可能的抄襲對象,是美國動漫公司,

    所以就有某爆料人FB的PO文中(好像其他人在Dcard也有)

    用我的事件來舉例,說迪士尼對侵權有多嚴~~~

    我也是朋友剛剛跑來貼給我看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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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一個創作者或設計師來說,

    被指控、影射「抄襲」是很嚴重的指控、恥辱。

    你說我史迪奇包「侵權」OK呀,

    但你在罵的人他是「抄襲」耶?

    乾我屁事啊XD?

    不過我相信該PO文者對我並沒有惡意,

    或者只是對「抄襲、模仿、侵權」的定義不是那麼明確。

    並且他發文針對的對象與事件也不是我,

    應該只是剛好PO文時拿我來舉例而已~~

    但我覺得擺在一起討論,難免容易被聯想、劃上等號,

    所以想想還是要來解釋一下這個概念,

    並且做為跟迪士尼打過交道的老前輩(被打),

    來順便跟大家科普一下XD
    (該文章我貼在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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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抄襲」、「模仿」、「侵權」

    是完全不同的三件事,我們一個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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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襲(plagiarism)」

    像是論文發表抄襲、歌曲旋律抄襲、服裝設計的抄襲等等。

    看到人家作品的手法技術、核心概念的成功,

    或者是其商業模式、產品的市場反應很好。

    就偷偷摸摸的、換湯不換藥的搬來用,以謀求更大的利益。

    並且最好不要被人發現。(重點)

    比較接近於「剽竊」,是一種在職業上比較不道德的挪用,

    所以「抄襲」這個詞,通常是比較貶意的。

    更甚者,像是喬X體育這種,

    LOGO故意搞得很像,讓想買NIKE的人買到他們的東西,

    這也是比較接近抄襲的定義,或者我們會叫他「山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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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仿(imitate、mimic)」則是中性的詞語。

    例如最近有個網路主播模仿柯文哲唱歌,

    (請搜尋:柯文哲 105度 真的超像XDDDD笑死)

    或是媽媽做HelloKitty的菜色讓女兒帶便當、

    萬聖節扮成無臉男、Cosplay成海賊王拍照等。

    你不會覺得這些東西很不妥、很丟臉,甚至可能自己都曾做過,

    因為這就是一種廣義上的「二創」。

    也就是把他人既有的作品當作主題元素,

    用不同形式的作品去延伸、表現出來。

    前提是大家都知道你的東西從何而來,

    所以大家看你的角度也跟抄襲完全不同,

    抄襲時會很怕被抓到,還要遮遮掩掩欲蓋彌彰;

    但模仿時(或者說二創時)卻是完全相反,

    你模仿的越像,或者在其基礎上融入自己創意,

    反而代表你越有才華。

    就像你也不會說陳漢典在抄襲DJ Dennis吧?
    (他就是故意要模仿啊,他還怕你不知道他在模仿誰勒~)

    不然《貓》劇的演員就是在抄襲一隻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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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同樣都是學火影忍者:

    『大量將該動漫角色,融入自己的插圖創作,還出馬克杯、滑鼠墊、LINE貼圖等周邊,說我這是"台影忍者"。』
    v.s.
    『學火影忍者雙手擺後面跑步,大喊:「我是佐助!!」然後還用手裡劍扔你。』

    你覺得,兩者的意義會是相同的嗎?

    何者是抄襲?何者是模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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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上面兩個搞定了。

    至於第三個「侵權」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喔。

    侵權是種比較偏向法律上的用詞,

    跟抄襲、模仿可以並存,也可以完全無關。

    例如你走在路上拍人家臉,拿去做商業用途,

    不是抄襲,也沒模仿,

    可是侵犯了肖像權,那他可以告你,

    這種東西就叫「侵權」。

    而在法律上要認定是否侵權,

    是看既定的事實,而不是你大眾的觀感。(重點喔)

    所以很多山寨貨,一看就知道他是在抄襲某某某,你知我知大家知,

    但他一定侵權嗎?不一定。

    他可以巧妙的避開LOGO、註冊過的印花、或者專利,

    再硬坳說:這好像有點像,但還是不一樣啊!

    這會讓受害品牌很難在法庭上舉證指控他侵權。


    所以極端來說,

    即使律師主張:「作品沒有明確的侵權事實。」

    也不代表,你沒有抄襲的意圖或行為。
    (可能只你抄得有技巧,沒讓人抓到把柄罷了)

    反之,判決說:「作品有明確的侵權。」

    也不等於你就有抄襲、或剽竊了人家概念來用。

    例如你在Youtube上cover別人歌曲,

    可能尚未跟原作、唱片公司、詞曲創作人談好版權問題;

    或者你做電影懶人包解說影片,節錄原作大量的影音素材等等。

    這些行為都可能有侵權疑慮,

    但跟「抄襲」這件事其實比較無關。

    以古X莫來舉例,

    大家可能說他侵權,但你見過有誰說他是抄襲的?

    事實上,他侵權的方式也是侵的挺「原創」的,

    都是別人在抄襲他XDDD
    (畢竟這種詼諧、嘲弄式的電影解說,他可能是最早出來做的)

    所以,以上就是「侵權」與「抄襲」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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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我當時在事務所與兩個律師聊了一下午,

    幾乎把抄襲、版權相關的問題能問的都問了,

    我想我的轉述的說法,應該是有說服力的吧XD
    (只差請律師們來背書ㄌ,但感覺要錢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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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最後給新朋友補充我與迪士尼的懶人包:

    去年我用"史迪奇"與"鴨嘴獸泰瑞"做了兩個造型皮包,

    我當初覺得作品的觀賞性應該很強,

    並且要把2D的圖像,用皮革這種平面素材,去做成3D的包款,

    還要把精品流行皮包,做成卡通風格,

    這是具有非常大的挑戰性的事。

    不但要能做得出來、還要夠像、神韻到位。

    光是那個超大耳朵,要怎麼做才能不垂下來,我就搞了非常久,

    我只能說,我最後成品那是真的像。
    (我無法貼圖或影片,自己GOOGLE吧)

    作品做好後我就PO到FB跟Youtube給大家看。
    (影片沒開營利,作品也沒販售、也沒用它來教學。)

    然而後來過沒幾個月,

    迪士尼的律師就發函過來,說這樣是侵權請我配合下架。

    即使我沒有營利行為、自己也下了很多苦心,

    可是在「未經原作、或版權持有者的同意下」,

    的確就是有侵權疑慮嘛~~

    畢竟,這個作品會受到大家喜歡,

    很大程度上,的確沾了他們的光,

    佔人家便宜,還跟他們上法院輸贏,也太荒謬ㄌㄅ?

    所以最後我們就和談收場,算是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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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想解釋的就是:單就迪士尼事件來講,

    確實有嚴重的侵權嫌疑,

    但我的模式跟「抄襲」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把皮革換成紙筆,史迪奇換成蠟筆小新,

    想像我拿紙筆畫好一張圖後,然後拿給你說:

    「你看我畫ㄌ蠟筆小新。很像吧?」

    ……這哪門子抄襲XD

    所以,請不要把這兩種概念混唯一談啊~

    我可不想被扣一個抄襲的帽子啊,很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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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年來,我繼續做我的事,其實這事也沒再拿出來講過,

    因為事情始末就很單純:

    雙方當時透過律師聯繫,我也覺得對方言之有理,

    接著我就發聲明解釋,隨後把東西下架了~

    迪士尼既沒告我、也很友善,大家積極處理、握手言和。

    雖然說有些公司鼓勵二創,支持Cosplay、同人誌這類作品,

    例如前陣子網路上各種作品洗版的「天竺鼠車車」,

    網路上一堆有用羊毛氈、用保麗龍、

    甚至還有把整台車包住的作品。

    我也有朋友去問過,

    他們官方對於二創的態度就是樂見其成,

    因為這也是間接幫他們作品宣傳。

    但迪士尼這種量級的企業,自有他們的考量,
    (他們哪缺你那點小流量haha)

    捍衛企業價值也好、角色形象也好,

    人家不想要你二創,我們該做的就是尊重~

    哪有什麼好坳的?

    甚至至今我都覺得他們有大企業風範,

    不會跟你鑽牛角尖,或借題發揮、獅子大開口、提出不合理要求,

    他就是適度的警告,只要你能理解配合,

    他願意點到為止,也捍衛了他們企業的立場。

    我自己學到一課,也拍成影片跟大家分享這件事,

    這樣事情就落幕了,皆大歡喜,不是很好嗎?

    我的態度在當時的影片已經表達的很清楚了。

    關鍵字就是:不要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

    有興趣的自己看,就這樣xd
    https://youtu.be/fSlg70JjH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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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大家都看過的泰國創作者Lowcostcosplay 低成本Cosplay

    同樣都是二創,

    差別在我用牛皮創作、他則是用自己的肚皮haha

    他的取材對象就比較高招,

    他去模仿鬼滅之刃、模仿海賊王、甚至模仿金正恩,

    但他才不會自找麻煩,去惹你爺爺迪士尼或任天堂XD

    你各位趕快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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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該篇PO文所提到的LINE貼圖抄襲事件,
    我不是他們的粉絲,也沒特別關注這件事,
    所以也沒啥好評論的,
    我只想說:想想怎樣是最好的結果,該幹嘛就幹嘛吧XD

  • 抄襲法律定義 在 瞿友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9 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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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5年電影發明,一百多年來,創作者前仆後繼努力創作各種類型,尋找故事,想方設法創新,但還是最終有些故事情節會重複發生,有人戀愛、有人歷經生死、有人爬山,有人潛水,大家應該也是每日三餐,沒有改變,畢竟存在在這個世界上,所聽所聞感染著我們,我們於是創造了一個共情的社會,有時也互相影響著。

    後來,我仔細想過,穿衣服都可能不小心撞衫,創新一個故事,如果想要與眾不同,就該回歸每個人的成長經歷,那細微之處,那不同的情感,和你即將説的故事結合,就會產生化學變化,其表達有所不同,而有了創新的可能。

    今天冒出了憲哥這則新聞⋯⋯

    討論到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這部電影的主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本來沒有想理會,因為這個世界偏頗的觀點本來就很多,説越多真相未必會更淸楚,而且眼觀世界,該關心的事情本不該停留在此,但是瀏覽新聞之外,居然看到同行有些朋友,甚至我的師長也都開始認為似有相近,甚至冠上抄襲,批判不齒,看了覺得原來片面之詞影響如此之大,我想我好像是不是能説些什麼事實給大家知道,並非想對抗質疑的言論,只是想忠實呈現另一種聲音,也覺得盧廣仲無端承受這些,更是沒來由的無辜,歌既非他填詞譜曲,也非他製作,他只是位演唱者,代表團隊去領了這個奬,也非他個人,不是嗎?

    對於電影創作,既然都有可能不小心和別人雷同,那如何忠實地將自己獨特的情感和生活經驗貫入,尋找創新的可能,這就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事。

    歌曲不也是這樣嗎?一首歌從Demo開始,詞曲、編曲、製作、演唱者好幾關的調整,每個人都用自己的人生經驗和感情去加注在其中,才出現現在的版本,更不要説這首歌Demo剛出來到現在,身為電影監製的我,還不停退回去請他們修改每一個環節,才呈現出如今的樣子,好不好聽,見仁見智,這部分交流討論,甚至説哪段相近,都該謝謝並尊重評論者,但是冠上「抄襲」我真的覺得是欲加之罪,就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層面也已經觸法,這何等嚴重?如果任一方言論,一句話抹煞所有人拚死拚活的努力,這我真的也覺得這樣是對的?是好的嗎?明明每個人都想創新,創作出最好的東西,卻被説成像是翻出樂譜,一個一個音符複製貼上的小偷,情何以堪?

    我不確定作曲老師有沒有受到那首西洋老歌的影響,至少我知道每位創作老師在其中來回的不停嚐試,推翻,再創作,早已修改了不知道多少版本,而這些日子從來沒有人談到這首西洋老歌,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想師法、模擬或抄襲經典西洋老歌的任何一部份,各位試想,有需要有必要嗎?創作老師真的有江郎才盡必須挖出經典歌其中一段,才能完成這首歌,更何況這首歌未來會給很多人聽到,躲藏不了,被指涉嫌抄襲,未來還怎麼創作下去?一句話這樣傷害創作者,適合嗎?

    回憶之前努力的過程,這首歌從我第一次聽到,到最後完成,我們所有人來來回回不停修改,努力了至少三個月,才完成了這一首可以感動我們自己的歌曲。

    情感是會傳染的,因為我們每位為這首歌付出的人,都是用盡所有的情感,或許這也是最後它才能感動這麼多人,造成全世界各地都有人在傳唱的原因,難道全世界喜歡這首歌的人,都是年輕到沒有聽過Reality ?或是大家都看到國王穿新衣,閉口不談或睜眼説瞎話?真的適合一句話定義一件事,用強硬的批判傷害一群努力的人?甚至斷定評審專業,整個音樂圈向下沉淪?抱歉,有點難認同這是一位愛音樂的前輩的建言。

    很抱歉這段發言不是針對憲哥,只是認為我們看一件事情,真的不能用自己的觀點,就必須強迫所有人接受,甚至用誇張的話語去影響別人,希望我的這段話,有努力做到客觀平靜,講理分析,謝謝大家。

    🌼以上言論僅是我個人感想,沒和任何人討論過🌼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以下是借 噓!星聞 的整理對照,供大家參考,沒有質疑或評論這篇報導之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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